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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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单位和环保组织对涉嫌危害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诉讼费用、环境修复以及执行救济资金短缺的问题,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根据《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排污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决议》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救济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建立的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诉讼费用、环境恢复和执行救济等合理费用进行救济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救济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人民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的环境损害赔偿金;

(三)侵害环境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自愿捐赠的资金;

(四)存款利息。

第四条救济资金的用途:

(一)单位、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需支出的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诉讼费用;

(二)对因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给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的费用;

(三)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环境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进行救助的费用。

第五条市环保局开设救济资金专门账户,对救济资金统一核算和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救济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六条救济资金使用由市环保局提出意见,将使用意见及各项依据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

第七条救济资金的救济对象:

(一)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单位、环保组织;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赔偿修复治理费用的受到污染损害的环境;

(三)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环境侵权案件受害人。

第八条救济资金的申请:

(一)申请人填写救济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应当提交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鉴定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等相关材料;

(三)申请执行救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救济申请、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审核意见书等材料。

救济资金申请材料由市环保局负责受理。

第九条申请救济资金的限额:

(一)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救济资金的申请额度在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实际支出的限额内确定。但每案不超过20万元。

(二)环境侵权案件执行救济资金的申请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给予一次性救助。但每案每人不超过2万元。

(三)修复因涉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遭到破坏的环境所需费用,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执行到位的赔偿金额为限。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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