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完整陆运协议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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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协议书

协议编号:甲方(托运人) *****物流有(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承运人)____________货运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货物运输协议。

一、业务范围

乙方以汽车运输、海运及多式联运方式,承运甲方的国内货物运输业务。

二、运输要求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货物数量及体积(包括长、宽、高)、重量,并指明货物的交接时间、地点和方式。

1.乙方在接到甲方运输指示后,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保质、保量准时完成各项运输任务。如在途中遇台风、暴雨、水灾等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时,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运输中出现的问题,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尽可能及时采用其他运输方式实现其运输任务,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当及时落实与甲方委托货物相应的运输工具,按章作业,保证将甲方委托的货物及时、安全发运,并按甲方规定之时间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全额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转委托第三人运输;如乙方擅自转委托第三人运输,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应当按甲方指明的货物交接时间将甲方所托运的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负责承运货物的安全,确保货物完好无缺,如果发现货物短缺、破损、灭失,乙方应当按货物价格赔偿与甲方,或者按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面临的来自第三方的索赔)全额赔偿,二者以高为准。

4.乙方应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并严格执行签收制度。乙方若发现不能按期将承运货物运抵目的地或其他问题,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保留对延迟运输事件的追索权。

5.乙方应做好运输质量的信息反馈工作,如甲方或收货单位以书面或邮件通知等形式提出关于服务态度和运输、装卸质量等方面的问题,乙方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改进方案。

6.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提供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否则将承担对方的损失。

7.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履行本协议或乙方在本协议期间要求終止合作,乙方将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货物保险及赔偿方式

(一)、货物保险

1.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各类货物,乙方有义务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并将甲方列为该保单中的受益人,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并向甲方提交一份有效的保险单复印件,并签订附件一之《承诺书》。

2.乙方未能自购货物保险的,需按比例承担甲方保险责任的相关费用,具体要求见附件附一之《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协议书》。

(二)在承运业务的过程中,有关事故之处理及损失赔偿按照下列规定:1.如有运输事故发生的,不论任何原因,乙方应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个小时之内立即向甲方通报。

2.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向其保险公司索赔之前先行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3.如因运输事故的发生导致甲方向客户支付损失赔偿金,则该款项最终应由乙方承担,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根据客户的实际损失具体确认。

4.在乙方承运期间,造成货物的丢失、短缺、毁坏、潮湿、碰撞、倾覆、盗抢、或由非货物因素而引发的爆炸、火灾导致货物损失及其它相關傷亡和損失,乙方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货物的损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甲方或其指定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当乙方收到甲方指定公证行发出报告后的七个工作天,全数赔偿,甲方有权在未清付与乙方的运费中扣除

5.在应由乙方承担货损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当乙方收到甲方赔偿通知后的七个工作天内,乙方应当向甲方全额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并且甲方有权在未清付与乙方的运费或运作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该货损赔偿。

四、结算方式

1.本协议须附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报价表一份,作为甲乙双方结算运费的依据,乙方

保证该报价已评估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情事变更、不可抗力),该任何情形已包含于所有费用,双方于合约签定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认为不公平或其它理由,要求增加价金。具体须按甲乙双方指定的运输工具进行实际核算。在操作过程中如果因为国家政策原因确实需要进行价格调整,可经协商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制订新的报价表,在新的报价表签字生效后所发运的货物,可按新的报价表执行。报价表作为甲乙双方结算运费的依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托运的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签收运输回单(应加盖收货

单位公章、收货专用章或负责人签字),并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结算日期同甲方结算运费。结算周期为贰个月。若运输回单存在不完整或其他任何瑕疵,甲方有权缓付运费,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再行结算。

3.乙方应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或《国内货运代理发票》,如乙方开

具其它发票或收据,甲方不予承认,并有权拒绝支付运费。

五、甲方义务

1.甲方托运的物品如果是易燃易爆易碎等物品应当事先通知乙方,明确运输要求,以便乙方及时安排相应车辆。

2.甲方应为乙方承运及装卸有关货物,提供必要的协助。

3.甲方应在规定的付款期内及时支付运费。乙方在按约完成运输义务后,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单据,甲方按相关单据并依据相关约定支付运费。

4.甲方应当及时提供准确明了,标的清楚的托单,以托单作为乙方操作的依据;托单取消应当重新开具托单,并将取消的托单书面通知乙方;如果书面通知存在困难应当由甲方指定人员先电话通知,并及时补发书面通知。

5.甲方保证所承运的货物外包装质量符合正常运输要求,如外包装的质量根据现场人员检查,不符合公路运输要求,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指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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