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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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产品进行工业性试验必须经相关部门许可,从国外进口的电 气设备和电器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防爆合格证》和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各矿必须有专责人员负责对防爆电气设备及各种小型电器的入 井验证工作,没有“入井许可证”,一律不准入井,入井证要妥 善保管,以备查验。
4、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器仪表发现无“入井许可 证”的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开关保护装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关保护装置及功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 擅自开盖操作,其结构应保证非专有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 不符合要求禁止使用。
2、井下高压开关的短路、过负荷、接地个欠压释放保护装 置的应选用是数字智能保护装置。
3、井下低压馈电开关应装设短路、漏电保护装置。两台及 以上馈电开关的供电系统,应具有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
4、直接控制低压电动机的开关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 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购置控制装置。电动机绕组有温度 传感元件的,控制开关应有温度保护。小容量控制开关必须装设 电动机综合保护器,具有软起动功能页必须具备上述保护功能
1、凡用于井下的各类电缆,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要求, 必须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国家采煤机械质量检验中心核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核发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生 产厂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第二章 基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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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矿(处、公司)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 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单项电气拆除、安装、检修工程应制定安全 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 各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要设立电气管理组,配备专
职工程技术人员及电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主讲:马瑞飞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 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 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 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 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 《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装置的安装、 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 《机电设备防爆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
电气设备(包括开关、电动机)的地点; 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轨道巷、集中
运输巷(胶带机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直接供电的掘进工作 面至少要装设1个; 5、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6、含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必须装设辅助接地极。
第五章 保护接地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无法与接地系统连接的电气设
第二十三条 电气实验室应对开关保护装置按类别、 生产厂家建档编号,帐、物、卡一致,并做好发放、回收、 使用情况记录。
第五章 保护接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压在36V以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 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和橡套电缆的接 地芯线或金属屏蔽护套等都必须可靠接地。
所有必须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装置都要与总接地网 连接,禁止串联接地。
1、防爆检查员设置及培训 井下每个采区至少配备两名专职防爆检查员。井下使
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队组至少配备3-4名兼职防爆检查员。 防爆检查员必须由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经过专业培训 的人员担任。防爆检查员经考试合格后由矿自行颁发资格 证,持证上岗。防爆检查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专业培训,时 间不少于10天。
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必须用CAD软 件按规定图例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必须有10KV或6KV系统 网络总图、分图。网络总图要标明设备名称、型号、容量、负 荷情况、整定值及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运行编号,分图要 标明电源指向,电缆规格型号、长度、整定值、负荷名称、负 荷容量。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要根据系统的 变化及时修正,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机电处。
第三章 防爆管理
第十八条 井下严禁使用游离金属钠灯. 第十九条 井下进行摄影、摄像、焊接等使用的非防爆设
备和仪器,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井下摄影、摄像必须 报集团公司批准,焊接必须经矿长批准,并严格执行《规 程》第444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必须严格执行 GB3836-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防爆标准, 省局《关于加强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暂行条例》和《潞安矿 业(集团)公司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试行)》。
第二十五条 主接地极必须分别设在主、副水仓相连 的配水井内。井下分区从井上独立供电者,必须单独设置 分区主接地极。
第五章 保护接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 1、 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 压器);
2、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每个低压配电点(含单台馈电开关)或装有3台以上
第三章 防爆管理
3、防爆检查员的权利: 3.1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失爆
和危机安全生产的电气设备停止使用、立即更换。 3.2 对防爆电气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制
止。
第三章 防爆管理
第十六条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基本原则: 1、按照公司“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高瓦斯矿井
第四条 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是集团公司井下电气安 全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井下电气安全业务 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
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和安全
监察工作。
第一节 总 则
第五条 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尤其是各级机电部门领导 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 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电设计,确保实际与设计相符,严禁无设计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设计。

用电分析包括负荷变化、开机率、电量构成、电量增减原因等内容,
每季末上报公司机电处。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八条 井下供电系统图必须标明电气开关型号、短路整 定值、过负荷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值、被保护线路最远 端两相短路电流值、负荷名称、负荷容量以及电缆规格型号、 长度。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应标明巷道示意、设备名称、 设备图例、设备数量。
9、新建矿井应采用10kv电压等级供电,采煤工作面 供电应优先采用3.3kv及以上电压等级.
10、高压隔爆真空配电装置的操作机构应优先选用 可靠性高、结构简单的永磁型.
第三章 防爆管理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小型电器资质和铭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必须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产品合 格证》和产品铭牌。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对井下使用的电缆、按钮、电铃、 接线盒、防爆灯具等小型电器要实行专业化管理,完 善管理制度。对电缆和各种小型电器的编号、保管、 领取、发放、回收、修理、试验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建立台账,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物、卡一致。 电气设备的台账管理必须纳入微机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机电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电气试验室, 配备专职的试验人员,负责井下开关保护装置的检测 调试、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绝 缘电阻检测、井下接地网接地电阻测定,杂散电流测 定等试验工作。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井下电气事故的管理,建立电 气事故档案,完善电气事故等级、追查、分析和报告制度。
发生一般电气事故,由矿及时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 发生重大及以上电气事故应立即报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总 调度室,并将事故追查、分析、处理意见及时报集团公司相 关部门和领导。
总则 基础管理 防爆管理 开关保护装置管理 保护接地管理 井下电缆管理 运行维护管理 局部通风机供电管理 井下电气试验 其他 附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三条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范围是指矿井井下供电 系统,矿井综合自动化系统(含各子系统),通讯照明信 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 型、入井、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 的综合管理及即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章 开关保护装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护装置的计算和调整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1、机电管理部门电气管理组负责开关整定值计算, 并下达整定值通知单。
2、开关保护装置必须经电气试验室检测调试,合格 后交给运行队组使用,且每半年应调试、效核一次。
3、保护整定值的调整要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整定 值通知单整定,严禁使用队组随意调整整定值。
第三章 防爆管理
2、防爆检查员的职责: 2.1 对入井前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进行防爆检查。
对证件齐全、防爆性能符合标准要求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 由专职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 2.2 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 电气保护、电缆及各种电气安全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2.3 检查范围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高瓦斯矿井、低 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每周至少巡回检查两次,低瓦斯区域每 周巡回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按高标准管理”的要求,制定方案和选型。 2、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选用矿用防爆型. 3、井下严禁选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4、在用的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若有同类型的防爆设备时必
须尽快更换为防爆型. 5、综采工作面供电应优先选用组合式开关。 6、电气设备应优先选用具有远距离监测、监控功能的产品。 低压磁力启动器应优先选用馈电接线腔、电源接线腔相互独
立,且接线腔开盖分级闭锁功能的产品,馈电接线腔进行开盖作 业时能立即切断本级电源,电源接线腔进行开盖作业时,能立即 切断上级电源。
第三章 防爆管理
7、大功率、启动频繁的胶带输送机应配置性能优良 的软启动装置。
8、高压电动机的控制装置必须选用矿用高压隔爆型 真空磁力启动器,高压电动机不得不采用直接启动方式。
备和小型电器。
第二十八条 接地网接地电阻的阻值和接地装置的材 质选用、安装、检查以及保护接地的其他要求按《保护接 地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井下电缆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矿必须配备专职电缆管理人员,负责井下电 缆的选型、验收、台账建立和管理工作。必须建立电缆专业维修 点,负责电缆的编号、修补、试验、发放、保管等工作。电缆有 关资质证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章 开关保护装置管理
5、向掘进面的供电的开关必须有风电、瓦斯电闭锁 保护功能。 6、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必须配套使用(即总开关和 所有分支开关必须都装设),带延时的总检漏装置不准单 独使用。 7、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试验一次,照明信号保 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 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装置每周做一次跳 闸试验。新安装的检漏保护装置在首次投入运行前作一次 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至 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审核电气设备检
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账,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
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供电设计、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和绘制的各种图纸,由机电管理部门
技术负责人审核,经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机电矿长(副总经理)批准,并
统一存档。

新安装的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和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必须有供
第十二条 矿井必须制定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应急处理预 案。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防爆标准要求和没有“煤矿矿用产 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以及没有《阻燃电缆检 验合格证》的电缆,不得签发“入井许可证”。
第三章 防爆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机电管理部门必须设立防爆检查组, 配备专职防爆检查员,井下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队组必须 配备兼联防爆检查员。防爆检查组及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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