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后的证人出庭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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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后的证人出庭制度研究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在法庭审理中陈述亲自感知的案件事实,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对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正确定罪量刑、维护司法公正都有重要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一下条件下证人可以出庭作证,这不仅是现代诉讼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本文就修改后刑诉法关于狭义的证人的相关规定提出几点意见,以期待对刑诉法的实施有所益处。

关键词:证人出庭;定案依据;豁免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572-01
1 刑诉法修改后有关证人出庭的规定
1.1 刑诉法修改后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刑诉法修改后增加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中的所有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1.2 刑诉法修改后关于证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第一百八十八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
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1.3 刑诉法修改后的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范围:新刑诉法规定了有豁免权的人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这一规定免除的是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没有免除其作证的义务。

2 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应当出庭作证但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之前所作的书面证言的证据能力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应当出庭而没有出庭的鉴定结论是没有证据能力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然而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应当出庭作证而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之前所作的书面证言是
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却没有说明,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的对未到庭的证人和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未出庭的证人
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使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形同虚设。

2.2 关于证人出庭制度的范围规定不易操作: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太过笼统,一是存在有人提出异议,二是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三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这三个方面在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可能会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

2.3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较轻: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于
证人不履行强制出庭作证义务需要承担的后果包括强制其到庭,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这样的法律后果是比较轻的,在实践中容易出现证人一旦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宁愿承担这样较轻的法律后果也不愿出庭作证,对案件的审理裁判会带来新的问题。

2.4 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范围过窄:新刑诉法规定了有豁免权的人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主体范围过窄,而且这一规定免除的是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没有免除其作证的义务。

从各国的立法上看,我国关于证人作证义务的豁免权的范围是比较窄的。

3 刑诉法修改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3.1 应当出庭作证而未出庭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实践中,对于应该出庭作证而没有出庭作证之前所做的书面证言认定为不具备证据能力。

除享有出庭豁免的人以外,应强制其到庭作证,但如果其到庭后仍然拒绝作证,而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时,这样的证人之前所做的书面证言应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2 明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第一方面,应当是对证人证言中所叙述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而不是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的异议,如果是对合法性提出异议,应由法院查明其是否合法,而不需由证人出庭。

所以应是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才是证人出庭的前提条件之一。

第二个方面,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什么情
况下是有重大影响应当规定,如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构成轻罪或重罪的等等应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第三方面,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这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如果符合前两方面的规定,但承办案件的法官不同意证人出庭而没有相关的救济途径。

3.3 加强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许多国家对拒不到庭作证的证人的法律责任都加以明确规定,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我国应增加对证人拒绝作证的处罚力度,首先,对负有法定出庭义务的证人对其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而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可增设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作伪证的也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4 完善证人豁免权的法律制度: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新刑诉法规定了享有豁免权的主体只在基于亲属特权中规定了几种人即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而在实际中,姻亲关系等比较近的关系也应包括在内。

立法应把享有这一权利的主体界定为:被告人的直系血亲或者直系姻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二代以内旁系姻亲。

而且这一规定免除的是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没有免除其作证的义务,证人作证义务豁免制度的核心是要免除证人提供证言的义务,既包括证人提供书面证言的义务,也包括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应把其范围扩大为免除其作证义务。

此外,根据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在立法上扩大证人豁免权的主体范
畴,如基于公务特权和职业特权,而不应局限在亲属特权范围内。

俗话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是立法上进步,虽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但是,只要我们从实践入手,对证人作证问题进行研究,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循序渐进,相信随着各项制度的完善和实践条件不断成熟,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将会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来。

参考文献
[1] 陈瑞华.《法治视野下的证人保护》.载《法学》2002年第3期
[2] 易延友.《证人出庭与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3] 张泽涛.证人出庭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a].证据学论坛[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4] 段丽.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分析[j].山西高等学
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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