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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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租赁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_ 浅谈遗嘱信托 __

任课教师:林伟

学院:____ _财经学院______ ___

专业:金融

班级:____ 122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 _马雨辰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 _12154040242__________

2014年10 月20 日

浅谈遗嘱信托

[摘要]: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个人财富日益增加,遗产继承问题越来越得到广大民众的重视,透过遗嘱信托,由受托人确实依照遗嘱人的意愿分配遗产,并得为照顾特定人而做财产规划,不但有立遗嘱防止纷争的优点,并因结合了信托的规划方式,而使该遗产及继承人更有保障。

[关键词]:信托,遗嘱信托,科学传承,法律形式,

一、遗嘱信托的简单认识

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二遗嘱信托的起源

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数前年古埃及的遗嘱托孤。公元前2000年左右,古埃及就有人设立遗嘱,让他的妻子继承自己的遗产,并为儿女指定监护人,还设有立遗嘱的见证人。这种以遗嘱方式委托他人处理财产并使继承人受益的做法是现今发现的一种最早的信托行为。遗嘱与信托的结合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因当时的等级制度及市民法的制约,某些类型的人不能成为继承人,也不能成为受遗赠人。包括具有近亲属身份的异邦人、不确定的人,加之对于另一些特定的人给予了所继承份额的限制。为了

规避这一现实状况,逐步发展起来一种做法即:遗嘱人要求被有效指定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将其所接受的财产之全部或者某一部分交给遗嘱人列举的受益人。由此之后,遗产信托很快变成一种得到承认的法律制度。

综上,遗嘱与信托这两个不同法律行为的结合,产生了新的法律制度,然而我国尚未辅以专门的遗嘱信托法,只是在《信托法》第八条规定了“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以及第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由此看出,我国目前的遗嘱信托受《继承法》和《信托法》的调整,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生前订立遗嘱,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在其死后,由受托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遗嘱所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三、遗嘱信托的特点

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生前订立遗嘱,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在其死后,由受托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遗嘱所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就这一定义而言,笔者认为我国的遗嘱信托具有如下特点:

1、兼具遗嘱行为的单方性及信托行为的多方性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是遗嘱人通过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而信托行为涉及的是三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处分委托人交付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即使存在委托人可能会成为受益人,或受托人亦可能成为受益人的情形,信托也非单方的法律行为。

遗嘱信托则兼具了遗嘱行为的单方性及信托行为的多方性。遗嘱人立信托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且经受托人承诺信托时,遗嘱信托方成立。

2、遗嘱信托必须符合《信托法》、《继承法》的规定

由于我国尚无遗嘱信托的专门立法,因而遗嘱信托必须符合《继承法》中对于遗嘱的规定:如要求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需真实、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也要符合《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如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受托人承诺信托方能成立、信托终止后,遗嘱信托财产的归属等。

3、遗嘱信托基于信赖利益

遗嘱人立遗嘱以期死亡后,能够按照生前的意愿处理财产或其他事务。若遗产数额较大、或者事务较为复杂,遗嘱人希望其死后继承人或受益人能够按照其生前的意愿为一定的行为,为了确保遗愿的达成则需要有一个监督人或遗产执行人,在遗嘱信托中即为受托人。为此,遗嘱人一定会基于对于受托人的高度信赖而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遗嘱人的遗愿代为管理、处分。也正是基于此信赖,受托人需要忠实的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遗嘱信托财产。

4、遗嘱信托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信托法》第七条规定了:“本法所称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从法律的高度确认了遗嘱信托财产不限于物理意义上的财产,还包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利。如著作权、股权、专利权等等。笔者认为,法律还需对信托财产权利进行明确的界定,因为当代的财产权已不在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而是表现为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5、遗嘱信托的财产有别于其他财产,系遗嘱人的遗产。

遗嘱人死亡后且财产信托成立时,即产生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状况。受托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甚至是占有权,然而受托人因行使这些权能所得利益却归属于受益人。可以看出,受托人和受益人均不是遗嘱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只有当法定的事由产生时,方确定遗嘱信托财产权利的归属。依据《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设立遗嘱信托后,遗嘱人死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不作为遗嘱人的遗产;受托人死亡的,遗嘱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

根据民法的自治原则,《信托法》规定了: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四:实例中的遗嘱信托

迈克尔·杰克逊离开人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的全部财产交付给一个信托基金管理。然而,遗嘱信托在内地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国内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据透露,杰克逊立下遗嘱,将名下的全部财产交付给一个信托基金管理,而杰克逊的母亲和他的三个孩子为遗产受益人。

59 岁的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因心脏病突发去世,身后留下数千万元遗产,但并未留下遗嘱。由于侯耀文父母已不在人世,且不再有拥有婚姻关系的配偶,这笔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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