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内外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在丰田汽车事件中,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使得我国许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这不仅影响到了汽车消费者对丰田品牌的信心,更重要的是对于我国整个法律制度的信心。

因此,如何进一步构建和完善这一制度是我国重要并且急迫的问题。

分析了我国现行关于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定方面的漏洞与欠缺,并且对比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和探讨关于如何建立健全我国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问题。

标签: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国内外立法例比较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2-0151-01
1 外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启示
了解和分析各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概况有助于对世界范围内的产品召回制度有个整体的了解。

继而在基于我国国情的条件下,结合我国的现状,学习他国的先进制度和改正自身的不足。

在取长补短的学习和自省中完善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

1.1 外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况
(1)美国。

美国提倡自由主义经济和消费主义,特别强调消费者对于经济发展的贡献。

从商品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到强有力的消费者联合组织,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美国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的基本原则。

美国先后制定了《消费者产品安全法》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法的方式构建起了完善的消费品监督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这是本着消费者之上的理念,美国是第一个确立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

1966年的《国家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是第一个包含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此后美国逐步在许多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召回制度。

从美国的几部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定名称就可以看出,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是按照不同类别的商品进行划分的,不同种的商品规定了不同的召回制度规定。

但从大体上可以区分为一般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和特殊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而且,由于不同类产品的召回制度各成一部法律,对于整个产品召回的流程做了详细的规定。

从最初的意见反馈,到厂商报告到评估分类到最后实施,都做了明确规定。

(2)欧盟。

目前欧盟通用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主要是以《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和《欧洲产品安全——包括召回在内的整改措施指南》为基础。

《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是为了确保高水平的消费者保护,它要求不仅要提出一个通用的产品安全标准,同时还要涵盖以下条款:“如生产商和分销商的一般责任,欧共体通用的产品安全标准的贯彻执行,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信息的快速交换及共同体层面上的行为。

各成员国应当设立或指定监控产品与通用安全标准的符合性的主管机构,并赋予该机构拥有和使用在该指令内采取适当措施的权力。

(第4节6(2))。

”欧盟各国的政府都采取措施鼓励生产商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在每一个涉及的国家和地区,对在消费者手中或者在供应链中的产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退款、维修或者更换措施都尽可能迅速和有效地进行。

1.2 中外立法比较
(1)立法体例对比。

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是以各项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再加上美
国各州的相关法令,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产品质量监管的措施之一。

而我国产品召回的实施仅集中在几类特定产品上,局限的地域范更是围有待拓宽,现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少基本立法支持,难以形成一套完整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

(2)立法效力位阶对比。

美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在效力位阶上均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这从法律效力上保证了召回的顺利实施。

欧盟的《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是旨在消除成员国的一些有关产品安全的横向立法间的差异而制定的统一的法律。

而我国的现有的专项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在法律效力位阶上均属于行政部门规章或地方立法,法律效力低。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专项产品召回法规制度,只是质检总局的一个部门规章,无法对其他部门产生法律效力。

为了维护产品召回制度的权威性,我国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使相关的产品召回规定上升到法律的位阶上。

(3)立法范围对比。

在产品召回制度发达的国家,一般对不同种类的缺陷产品制定了多部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既有对一般产品的一般法,也有对特殊产品的特殊法。

例如美国,在一般产品方面有《消费品安全法》,在特殊产品发面对危险品、易燃纺织品、冰箱等不同领域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产品召回立法,许多产品召回的规定仍然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

虽然出台了几部专项法,但对于经济迅速发展和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的现状,这远远没法全面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一般产品召回无法可依的状态是不能长期维持的,一般法的制定刻不容缓。

总之,尽管这些国家与我国的国情不同,但是基础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充分调动消费能力,才能促进经济发展。

要做到调动消费能力,也就必须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如果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不健全,最终将丧失对企业甚至整个行业的信心。

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于我国的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有帮助。

2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建
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建是一项长期而又急切需要完善的制度内容。

法律是产品召回制度落实的依据和根基,只有产品制度的法律构建合情合理又符合国情,才能真正达到实施该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

构建产品召回制度不仅要有基本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有关质量标准等技术性要求的法规也是至关重要的。

产品的技术性法规包括了产品安全卫生、原材料、加工过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强制性质量标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监督、鉴定、认证等过程中的程序性技术要求等。

虽然我国国务院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布了大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化机构也颁布了包括强制性标准在内的行业标准。

但是,这些技术性标准还存在着法律效力低、内容不完善等问题。

因此,建议尽快地将这些技术性规定上升至人大(常委)立法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层次,并完善其内容。

同时,建立权威性的产品质量检验鉴定机构,配合有关消费者保护机构的产品执法行为,以保证产品缺陷的认证的权威性、公正性。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事前认定制度,即在产品进入市场前,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一系列行业标准评估产品并对审核过的产品同意进入市场,如果在流通中发现产品存在缺陷,行政管理部门往往会因为不愿承认错误而袒护企业,消费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

为了克服事前认定的弊端,有必要建立起事后认定机制。

事后
认定的制度设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就是在产品准许进入市场之后,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要求企业出具产品合格报告,举证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包括产品的基本安全保障标准和由专门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检测报告。

如果企业无法出具这样一份报告,那么企业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行政管理部门就是通过审核这份报告,来给企业的产品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并且定期将处于最低等的产品消除出市场,不让其流通。

这种机制能够有效的遏制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官商勾结,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消费者而言,产品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障,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对企业而言,由于产品召回制度是以消费者的利益为出发点,短期内会给部分企业带来一定的压力,但是从长远角度出发,该制度有益于企业维护自身的诚信形象也有利于企业技术的改进和革新。

对我国消费者的国际利益而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之所以会面临种种在产品召回上的不平等待遇,就是源于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不健全。

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还很多,《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使我国在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建上迈了一大步。

虽然该条例只属于部门规章,在效力位阶上低于法律,但是对于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目的、范围、定义、召回程序、归责等仍然是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

只有加快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建的步伐,才能在世界经济交往中更好的维护我国消费者的利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