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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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

发布信息

【颁布日期】19950311

【实施日期】19950311

第一条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是矿山闭坑的主要依据之一。为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

护矿产资源,矿山闭坑前,必须编写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报送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包括矿井、中段、采区及最终闭坑地质报告。

第三条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审批以下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一)原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勘查储量的矿区中,重要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二)油、气田废弃报告。

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内列为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以外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第四条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矿山概况,矿山地质,设计、开采及资源利用,探采对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闭坑原因,矿产储量的结算及剩余储量处理等。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中矿产储量的结算必须包括报告所述闭坑范围内经矿产储量委

员会批准的全部探明储量。

第五条按照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有关储量报告审批的计划管理办法,矿山主管部

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报送下年度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送审计划,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汇总平衡后于次年三月底前下达审批计划。如因情况变化,要求改变送审计划的,须在计划送审时间的前二个月向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申请变更计划,以便另行安排。

第六条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应经矿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告送

审单位应将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一式三份)一并报送矿产储量委员会。

送审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必须是正式报告,应资料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对列入审批计划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矿产储量委员会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到矿山了解矿山闭坑所具备的条件、矿产的采出和储量消耗情况。

第八条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应确定主审人,并聘请评论员视需要召开审查会议,审查后由矿产储量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审查意见书。报告送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书进行修改,交储委复核合格后,由矿产储量委员会办事机构起草批准决议书。批准决议书经矿产储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生效。

第九条矿产储量委员会在收到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下达批准决议书;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报告送审单位。

第十条对质量优良的闭坑地质报告,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有弄虚作假,篡改数据者,一经查实,除对报告提交单位通报批评外,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参考提纲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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