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金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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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金融制度

1、德国的现行金融制度包括:

(1)德意志联邦银行。

(2)商业银行。德国的商业银行中,资金实力最强的三家银行是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德国商业银行。

(3)储蓄机构。

(4)信用合作社

(5)专业银行。主要有抵押银行、消费信贷银行、复兴信贷银行、保险公司等。

2、德国金融制度的特点:

(1)中央银行制度比较健全。

(2)德国的商业银行是全能型银行,即其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综合性的银行业务,即商业银行可以同时经营存贷款、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充分享受到不同金融业务间的多样化效应的好处。

(3)德国的金融制度的一大特点就是三大银行与两大中心在金融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三大商业银行、储蓄汇划系统和信用合作系统的资金实力相当雄厚,支配着整个德国的金融业。

(4)德国的金融业是一种典型的以间接金融为主的类型。商业银行等间接融资中介机构在德国的资金配置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

3、全能银行制的历史背景。

首先,在工业化初期,德国既缺乏充足的资本积累,又缺乏必需的证券交易机制来为工业化融通资金,因此,德国必须依赖强大的银行体系来为工业化筹措资金。

其次,工业化初期,德国主要通过合资形式建立银行。

这样做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方面可以扩大其股东的基数,从而满足银行自身不断扩充资本金的需求,满足银行进行风险管理和资金期限管理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持有非银行部门的公司股份,当持有的公司公开上市后,银行可以取得较大的收益。

事实证明,在全能银行体制运作初期,德国的银行体系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战后的重建时期,德国银行业以其高效率的运作,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德国金融监管体制

(1) 德国金融体制的监管机构:

在德国,联邦银行和联邦银行业监督局根据法律条款,分工合作、共同负责整个银行体系的监督和管理。联邦银行主要负责监管货币、信贷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方面的金融活动,联邦银行业监督局则主要负责监管银行的日常业务和经营运行。

(2)德国金融体制的监管机构的特点:

1)德国一直以来实行混业经营,进行统一监管。

德国由于金融体制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一直没有受到来自法律上的过多限制。在90年代,德国通过一些法案的制订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自由化改革”,对一些大型金融集团放松管制,以利于它们参与国际竞争。

德国的全能银行就是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全面开展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通过一系列的收购和兼并活动,发展壮大为金融集团,并通过控股金融机构从事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2)德国的银行机构也一直奉行国家监督体制。

联邦德国所有银行信贷机构均须受德意志联邦银行、联邦银行业监督局和联邦信贷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对整个银行体系的协调和控制是在联邦银行业监督局和联邦银行的密切配合下进行的。这种“一元多头式”

监管体系结构反映了国家权力集中和权力制衡的需要。

3)德国实行独特的全能银行体制,对银行业的管制松于美国和英国。

如1958年,联邦德国政府取消了对开设新分行的审查,1967年取消了对利率的限制,使得外国银行进入联邦德国金融市场的数目日益增多。

德国一直以来实行兼业经营,进行统一监管。德国对银行的集中和垄断没有象美国那样的政策和法规的限制。由于德国企业高度依赖银行融资,德国银行通过直接股权投资、信托及投资分支机构投票权的转移、个人股东委托银行代理其行使投票权等方式来集中占有表决权,从而获得对公司的控制。对德国100家最大企业的调查表明,96%的监事、14%的监事会主

席均由银行挂名,尽管银行持有上市公司不到10%的股权,但其投票权高达50%左右。由于具有独特的债权-股权组合及私人联系等银企关系结构

,尽管管制不是非常严格,德国银行的稳健性较其他国家要更强一些。

5.德国金融体制的优缺点

德国模式的成功之处在于德国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条款对银行业进行有序监督。多年来,联邦政府一直奉行的是国家监督体制。联邦政府监督

局和联邦银行对整个银行体系的监督和管理通过法律条款加以明确划分。大体划分为:属于货币、信贷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方面的金融活动,由联邦银行负责监督和管理;属于银行业务和信贷经营运行方面的金融活动,由联邦银行业监督局负责监督和管理。由于联邦银行业监督局在各州不设下属机构,各家银行的具体经营活动由各州中央银行实施日常监督,州中央银行发现商业银行违法经营,由州中央银行向联邦银行业监督局报告,最后决策由联邦银行业监督局作出。当联邦银行业监督局必须制定有关条例时,它必须与联邦银行共同协商。

公法系统和私法系统能够和平共处。按私法建立的银行与公法建立的银行可以和平共处、互相合作,并且在金融市场上共同发挥高效率的作用。

德国模式的缺点是虽然德国的全能银行能充分享受规模经济和多样化经济的优势,颇具竞争力,但是全能银行制度却使银行不能体察世界市场的变化,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不敌美国的投资银行,在客观上抑制了德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6 . 对我国金融体制的参考意义

德国近百年来公营、私营、合作银行共存的事实对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有参考意义。与美国和英国的市场导向型体系相对应,德国的投资融资体制和公司治理体系通常被认为是银行主导型。德国银行在其客户公司董事会中拥有广泛的席位,这种人事关系给融资者提供了更加优良的信息和控制借款企业管理层行为的更佳途径,从而降低了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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