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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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名称及其演变

◆二、国际法的定义及其主要特征

◆三、国际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国际法的名称及其演变

◆Jus gentium 荷兰学者格老秀斯1625年著《战争与和平法》提出万民法

◆Law of nations (law between nations\law among nations) 万国法

◆International law 1870年英国学者边沁正式提出国际法

◆中国:1864年最初译为“万国公法”,清未后从日文译为“国际法”

二、国际法的定义及其主要特征

◆定义:

◆国际法是国家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制定的;

◆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

三、国际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法与国际法学

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

◆一、古代与中世纪国际法

◆二、近代欧洲国际法

◆三、现代国际法

一、古代与中世纪国际法

◆国际法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国家间的广泛交往和主权观念的确立。

◆古代与中世纪由于缺乏这两个前提条件,因此没有形成系统的国际法体系。

◆虽然有一些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准则,但具有分散性、地区性和宗教性的特征。

二、近代国际法

◆1600年以后,世界历史进入近代:地理大发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西方首先发生并迅速发展、欧洲文艺复兴和欧洲海外殖民。

◆人类逐渐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又相互矛盾的一体(一体化逐步形成)

◆欧洲结束了三十年战争(1618—1648)

◆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是三十年战争结束后欧洲召开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近代国际法的特点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欧洲国家,即所谓的“文明国家”——欧洲国际法;

◆国家享有“诉诸战争权”;

◆国际法的部门法开始形成,并得以发展(如国家领土、海洋法律制度、外交制度、中立制度、战争规则、条约制度等)

◆主权原则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得以确立,进步与反动的规则与制度并存。

三、现代国际法及其发展趋势

◆进入20世纪后,国际法在近代国际法的基础上有了重大的发展和突破。其特点: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禁止侵略战争、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主体扩大到所有的主权国家;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大量出现,并对国际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合作领域的拓展,国际法有了重大的突破。

第三节:国际法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三、自然人和法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并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法律人格者。

◆国际法主体应具备三个条件: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和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般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1)

◆第一次世界大战,甚至二战以前,一般认为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原因:

◆“欧洲国际法”没有得到广泛的传播;

◆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针对罗马教廷;

◆国际组织还没有得到充分发展;

◆民族独立运动也没有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

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2)

◆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的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间的或非官方的国际组织大量出现,殖民地人民也纷纷争取独立。现代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具有主权,因此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和完全的主体。

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3)

◆国际组织根据其组织章程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如派遣与接受使节、主持或参加国际会议、调解有关国际争端等);

◆在一定范围内有同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能力;

◆有直接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及要求赔偿的能力。

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4)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特殊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其组织章程的制约;

◆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成员国赋予的,而并不是它本身所固有的。

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5)

◆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在民族解放运动中,特别是二战后才被逐步承认的。

◆民族自决权是一切争取独立的民族建立国家的政治法律基础。所以,民族自决权决定了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主体。

◆对内:争取独立的民族有权根据本民族的意愿,建立自己的政治和军事组织,制定自己的政策;

◆对外:进行相应的国际交往,派遣使节,参加谈判,出席国际会议,缔结国际条约等。

◆在民族解放战争中,享受战争法的保护,请求或接受外国和国际组织的援助等。

◆民族自决权不等同与国家主权。因此,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一种过渡性的,

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二、国际法渊源的基本内容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一)关于法的渊源概述

◆1.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还是神的意志、君主意志或是人民的意志。

◆2.形式渊源,即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和法规。

◆3.效力渊源,即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

◆4.材料渊源,即形成法的材料来源于成文法,还是来源于习惯、政策、宗教、礼仪、道德、或理论与学说。

◆——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阅读第六章第一节《法的形式》

(二)国际法渊源的不同表述

◆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就是国际法的渊源。—全国自学考试教材《国际法》(第二版),端木正主编,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出版,第一章第四节

(三)国际法渊源的定义(1)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表现形式和形成方式。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各国国际法最高权威的学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是国际法的辅助渊源。

(三)国际法渊源的定义(2)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五十九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

二、国际法渊源的基本内容

◆(一)国际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五)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六)“准条约”和“软法”(略)

(一)国际条约(1)

◆国际条约是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缔结的,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一般而言,凡是符合国际法,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条约都可以视为国际法的渊源。

◆有的学者根据条约的性质,把条约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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