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衡阳贿选案反思宪法规定的人大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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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2013年在职法硕班《宪法》课程作业

从衡阳贿选案反思宪法规定的人大选举权

姓名:唐春华学号:P131900402

【摘要】:本文通过反思近期曝光衡阳贿选案,试图解析在现阶段人大选举中发生贿选的原因以及如何解决贿选问题。

【关键词】:衡阳贿选反思人大选举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有527名市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在差额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

2013年2月开始,有群众陆续向中央有关部门举报,引起了中纪委高度重视。4月上旬,中央成立衡阳破坏选举案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中纪委成立了专案组。6月中旬,专案组赴衡阳市开展全面调查,基本查清了案件事实:衡阳破坏选举案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的行为。12月28日,衡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对5名未送钱拉票但工作严重失职的省人大代表,依法公告终止其代表资格。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及3名未收受钱物但工作严重失职的市人大代表辞职。另有6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此前因调离本行政区域已经终止代表资格。56位被终止人大代表资格中,有20位来自人大、政府机关、行政机构及国家企事业单位,涉及32位企业界人士。2014年1月2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童名谦涉衡阳贿选案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童名谦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这起建国以来最触目惊心的人大代表贿选大案,据官方公布的数字有56人花费了共计1.1亿元人民币买票当选,这批湖南省级人大代表平均各以约200万元买票;而500多衡阳市级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518名代表和68名工作人员),平均每人收取约19

万元的“好处费”。这次人大贿选大案,使人们看到,一些商人通过利益输送当选为人大代表,谋取政治利益;另一些人大代表则将手上握有的政治权力寻租,导致人大异化为钱权交易、官商勾结的场所与平台。

人大贿选并非个别现象,衡阳案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除几家中央媒体事后稍作跟进评论,一般媒体讨论的不多,目的也许是避免贿选案给社会心理造成太大冲击,但案件的本身,不能不引发我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乃至中国现行制度的深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①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宗旨的直接体现,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

我国的政治制度是由各种不同的具体政治制度构成的,主要包括宪法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中央行政制度、地方行政制度、军事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干部公务员制度、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等。这一系列具体的政治制度保证了国家政权有效地运作,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全面地保障和促进了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事业健康和有序地发展。其中,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涵盖了我国政治制度的主要方面和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得到健康发展的最可靠的政治基础和制度依据。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种根本性表现在:1、它们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国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最充分有效地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需求;2、它们最有效地保证了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最大限度地体现将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3、它们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勾画了我国国家制度的基本框架,可以比较好地适应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实行政治领导的需要,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4、它们涉及到国家政权产生、运行以及巩固的所有环节和方面,能全面反映丰富多彩的国家政权建设的特点,而各种具体制度只能反映我国政治生活的一个侧面。

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相对于一般政治制度来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与其他各种政治制度一道,共同奠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基础。

反思以衡阳贿选案为代表的贿选现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以下原因:

一是话语权的需要。

这里不具体分析存在制度的原因以及其他政治因素。对于中国“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新兴的阶层来说,他们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需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权力只能存在于群体中,权力是个人基于利益的权衡由信任(尽管在具体个体上并不总表现如此)而出让对自身一定行动的控制所形成的外部管理约束机制,也就是说个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出让自身的一部分利益由他人掌控的一种社会行为。”②每个新兴的阶层成员,当然愿意从本阶层产生代表,甚至由自己担任代表。从这一点上讲,他们对话语权的争夺是合理、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③但是通过贿选的形式来获得人大代表的身份,必然引发人们对其合理诉求的质疑。

二是追求非法利益的需要。

对于某些官员和企业家尤其是私营企业主来说,有个一定级别的人大代表身份,不止是一个光荣的身份,更是能带来重大实际利益的政治资源。

首先,当了人大代表,就意味着能够结交权贵,形成类似于一个EMBA的人际圈子,能够带来很多人脉资源;这是一种重要的政治资源,它可以干预司法、影响政府、威胁官员、拉帮结派,地方人大代表,还可以成为某些有野心的人通向更高政治殿堂的阶梯。

其次,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④也就是说,对人大代表实行逮捕或者拘留,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执行逮捕或者拘留的机关就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这使个别人当选代表后,利用人大代表权力,逃避一些小的违法行为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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