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制度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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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制度基本内容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
判。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
微的刑事案件。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
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审判下列案件:
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
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
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③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
案件和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职权主要有:
审判下列案件:
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
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②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③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
案件和抗诉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的上诉案件。
④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
的抗诉案件。
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军事法院设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
高审级,其职权是:
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涉外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
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
刑事案件;
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
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空军军事法院,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等。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其职权是:
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