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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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

研究和解决有各种精神障碍的人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法律责任的学科。是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精神病学与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简介

精神病学是研究各种精神疾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症状、病程转归、诊断、治疗和预防等问题的学科。司法精神病学研究的内容,重点在于研究各种精神疾病的患者在刑事犯罪、民事法律关系和诉讼中的地位、能力问题,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以判明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以及服刑能力等,为司法部门进行审判提供科学的依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所见的各种精神疾病,往往由于产生于拘捕、审讯、监禁、执行刑罚的特殊环境中,其临床表现常与通常精神病临床所见不同,而具有某些特点。例如反应性精神病比较多见,还可见到通常罕见的短暂性精神活动障碍,以及精神病的伪装。对诈病需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以鉴别其真伪。此外,是否需要对特定的精神病患者设置监护,也须司法精神病学专家鉴定。

任务

【1】对怀疑为精神不正常的当事人、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确定其行为当时的精神状态,并判定其有无责任能力;

【2】对判明患有精神病的违法犯罪分子或关押中的人犯提出适宜的治疗方法;

【3】对犯罪以后产生精神疾而尚未判决的刑罚的意见;

【4】对怀疑精神不正常的民事当事人判定其有无行为能力,从而确定有关的继承、遗嘱、合同、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5】对怀疑有精神病的受害人、证人、检举人、自首人进行检验,从而核定其陈述的真实可靠性。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疾病是由于各种内外致病因素的影响,大脑活动发生障碍,导致认识、情感、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的失调或紊乱而呈现的病症。按照病因及临床表现不同,精神疾病大致可分为4大类:①重性精神病,简称精神病;②神经官能

症;③精神发育不全;④病态人格,又称变态人格。由于所患精神疾病不同,其法律能力也不相同。

精神病

简介

泛指各种严重的精神障碍,一般有以下特点:①与现实不能保持恰当接触以致患者不能正常料理、适应日常生活与工作;②对自己的精神病状态无认识能力。根据病因及临床表现,常见的精神病有下列数种:

精神分裂症

最常见的一种精神病。在司法鉴定中此病占大多数。精神分裂症的病因尚未查明,据系统的家谱调查,存在一定的遗传倾向。躯体疾病或精神刺激可起诱发作用。本病多缓慢起病。主要临床表现为思维、情感、意志行为等精神活动之间的不协调,即情感淡漠者不一定出现相应的动作减少,言语增多者动作不一定增多,或者精神活动脱离现实环境,例如居于闹市而孤僻独处,在大家沉静悲哀时却引吭高歌。常见思维贫乏,思维过程缺乏正常的逻辑性与连贯性;情感淡漠、反应迟钝,或者无故痴笑或勃然大怒,其情绪变化与思维内容或周围环境没有关系;意志减退,缺乏主动性,个人生活也不主动料理;有时又突然无故冲动伤人、毁物或自伤。不少病人伴有妄想。所谓妄想,就是一种毫无客观依据,虽经说服教育或以事实证明也不能加以纠正的牢固病态信念。例如患者误认为自己或其亲属将要遭受到迫害或暗算;误认为别人的举动或环境中的某些现象是针对自己;误认为自己的思想或行动被某种仪器或物理能力(如电磁波、激光)所控制或操纵等。同时也常伴有幻觉。所谓幻觉就是一种没有客体或刺激作用于感官而出现的知觉。按照出现幻觉的感官不同,可分为听幻觉、视幻觉、嗅幻觉、味幻觉、触幻觉等。虽然妄想、幻觉可见于反应性、器质性等多种精神病,但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妄想、幻觉往往比较荒唐难于理解,一般与现实环境毫无联系。此外,本病患者一般并无明显的意识障碍及智能障碍。按照临床表现不同,本病可分为单纯型、青春型、偏执型、紧张型等类型。精神病中发生刑事案件者多为偏执型患者,常由于丰富的幻觉、妄想影响而发生伤人毁物等暴力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患者作案往往缺乏明确的正常人所能理解的动机。行为前无周密的谋划,不考虑行为的地点、环境与方式,事后也无相应的情感反应。由于患者作案时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不负刑事责任。晚期患者往往孤独退缩,生活不能自理,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不大,但仍应予以监护,防止遭受伤害。

如长期遗留个性改变者,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为有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

躁狂抑郁性精神病

简称躁郁症。以情感活动过度高涨或低落为基本症状的一种精神病,故又称情感性精神病。临床表现在躁狂状态时情绪高涨,洋洋自得,任意挥霍,并伴有相应的言语、动作增多,性欲亢进;抑郁状态时情绪低落,悲观失望,自罪自责,并伴有相应的言语、动作减少。躁狂与抑郁状态可以交互发作,亦可单独发作,每次发作约3~6个月左右,具有自动缓解和复发的倾向,缓解期间精神活动完全正常。躁郁症在司法鉴定中并不多见。躁郁症患者在发病期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应判定为无责任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躁郁症患者在疾病缓解期间的行为,应判定为有责任能力。由于躁狂症者的夸大或忧郁症的自卑,都可能签订有损于自己的契约,或者无中生有地自我诬告,因而应判定无行为能力,亦无作证资格。

反应性精神病

由强烈的或持久的精神创伤引起的精神病,其临床症状不仅在内容方面,而且在起病时间方面均与精神因素有密切联系。临床表现可能出现意识模糊,伴有冲动行为;或表现为忧郁状态,情绪低落;或表现为偏执状态,妄想或幻觉比较明显,其内容往往与精神创伤或现实环境关系密切,情绪反应及行为也随妄想、幻觉的内容而变化,精神活动比较协调。在拘禁条件下出现的反应性偏执状态,其妄想的内容往往可反映出案情的内容。另一种为类妄想性幻想者,常反映出患者希望早日出狱的愿望,幻想由于某种特殊原因自己将要获释,并信以为真,但可以暂时被说服,不象妄想的信念那样牢固。甘塞(Ganser)综合症也常见于拘禁过程中,患者表现出对于非常简单的提问,却做出似是而非的回答,令其执行极其简单的任务,也显得笨拙;但对于比较复杂的问题或任务,反而可能顺利地回答或完成。反应性精神病发病期间的行为,应判定为无责任能力。

此外,尚有一组短暂性意识障碍,如由于突然遭到侮辱、嫉妒引起怨恨、恐惧等强烈情感反应;或饮少量酒之后突然产生伴有丰富的幻觉、妄想的意识模糊;或者深度睡眠以后,在过渡到觉醒过程中仍处于尚未完全清醒的状态。这种短暂性意识障碍,短者数分钟,长者数小时或数日内即消逝。在发病期间,表现出兴奋激动,伤人毁物,甚至可能出现非常残暴的行为。但由于进行鉴定时症状已经消失,诊断时应非常慎重,一经确诊,应判定为无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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