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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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工作手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备案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

二、备案材料

三、受理条件

(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营运驾驶员

从业资格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从事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1.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2.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

3.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货物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拟到达国家的有关标准要求,或符合中外政府商定的车辆技术标准要求;

4.从事国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超重型车辆,应当与所运输的大型物件相适应。超重型车辆是指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

5.从事国际道路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专用车辆,应当与运输货物相适应,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6.从事国际道路集装箱运输的车辆,应当与运输的集装

箱相适应,并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7.从事国际道路集装箱运输的车辆,应当与运输的集装箱相适应,并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8.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危险品运输车辆,除了应当符合国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车辆拟到达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

(五)有健全的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国际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等。

四、其他事项

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按照备案程序办理。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省级机构管辖的,提供分公司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向分公司出具备案证明,并向总公司所在地发函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分支机构”栏予以注明。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属不同的省级机构管辖的,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经核实,国际道路

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机构。

五、备案程序

(一)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按照材料要求提出申请,向申请者向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提交备案材料。

(二)审核。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受理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资料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合格,递交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审查,不合格退回补齐。

(三)审查。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审查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递交的申请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科。

(四)备案。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科)出具《烟台市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证明》。

(五)公布。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布名单。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的工作流程

不齐全,

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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