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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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以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发生科室;
(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6)患者的要求;
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2、医院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浏阳市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院名称;
(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科支职务任职资格;
(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6)患者的要求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院名称;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4、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1)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2)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3)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医院整改措施;
(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5、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务部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2)双方当事人鉴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3)双方当事人鉴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4)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5)医院整改措施;
(6)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院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2)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3)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医院整改措施;
(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