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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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用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以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协议出让用地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协议出让用地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协议出让用地审批(0481)
业务情形: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协议出让的建设用地(除六类经营性项目与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外),意向用地者应向有审批权限的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进行出让公示拟订供地方案(协议出让),报人民政府批准。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
1.审核上报的具体项目是否符合禁止供地和限制供地目录的要求,符合的,不予许可;
2.确定建设项目的供应方式:审核项目是否属六类经营性项目或工业用地项目,属于的,不予许可;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地块公示5天是否仅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申请,有两个及以上的不予许可;
3.审核计划、规划是否批准,内容是否与提交资料相符,不符合的,不予许可;
填写《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
八、审批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市政府批准的《关于批准 建设xx工程收回土地使用权和该项目供地方案的通知》有效期:无。
4.协议出让的地价,评估单位在评估时,均需按市场价进行评估,低于基准地价与相关最低价标准的,不予许可;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
(一)
提交A4或A3复印件或原件,材料无需装订
(二)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文本格式)
原件
1
纸质
2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
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原件
1
纸质
9
原房地产权属情况说明或房地产权证(或用地批文)复印件
原件
1
纸质
10
建设单位与原用地单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意向书
复印件
1
纸质
11
具备土地评估资质机构作出的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
原件பைடு நூலகம்
1
纸质
注:复印件应逐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装订后加盖骑缝章。
(三)申请文书
复印件
1
纸质
3
发改委等投资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意见
原件
1
纸质
4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及附图
原件
1
纸质
5
具备房屋土地权属调查资质机构作出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
原件
1
纸质
6
经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认的地籍图
原件
4
纸质
7
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对出让事项征询意见回复(市批)
原件
1
纸质
8
(四)法律效力
凭市、区县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办理协议出让用地手续
(五)审批对象
土地储备机构或者意向用地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用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在集中建设区范围内。
(二)不批准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4.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由区县办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审批内容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协议出让的建设用地(除六类经营性项目与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外),意向用地者应向有审批权限的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市规土管理部门应根据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进行出让公示拟订供地方案(协议出让),报人民政府批准。
3.不在国土部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供地目录范围。
4.审核项目不属于住宅、金融、办公、商业、娱乐、旅游服务六类经营性项目或工业用地项目
5.取得规划部门核提的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取得产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建设要求的文件
6.协议出让的地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以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四、
(一)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城市规划确定的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两侧的建设用地:(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土局办理用地审批)
2.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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