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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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一、计算规则
(一)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涉及以下情况的须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1、住宅建筑的阳台设置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的相关要求,阳台投影面积总和占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宜大于15%。
为优化立面设计设置装饰性阳台的,须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且仅起装饰作用、不具备使用功能。
装饰性阳台进深大于0.6米的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小于0.6米(含0.6米)的不计入建筑面积。
2、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面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该层建筑中停车、储藏等附属设施全部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其余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主体周边设有采光井的,采光的地下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如采光部分设计为停车、储藏等附属设施的,则全部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4、建筑中除设备层、管道层、结构转换层等特殊功能空间以外的建筑空间,地上、地下建筑层高均不宜低于2.2米。
5、半地下建筑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半地下建筑层高不宜大于3.6米。
6、地下建筑设计为停车、储藏、市政等功能的,层高不宜大于6米;受地形、使用需求特殊性限制的,其层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7、有符合道路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通行机动车的道路穿过的建筑,视为过街楼,其底层不计入建筑面积。
仅有走廊、通道等穿过的建筑,不属于过街楼,应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
8、经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设施,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下容积率指标。
(二)建筑基底面积与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面积按首层建筑的投影面积计算,涉及以下情况的须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基底面积:
1、半地下建筑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积大于首层建筑投影面积的,按半地下
建筑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基底面积。
2、底层架空的建筑,如底层架空高度在2.5米以上的,按建筑基底面积的50%计算建筑密度,其他情况按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三)容积率
1、住宅类项目层高大于4.0米(含4.0米)的,按标准面积的 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4.7米(含4.7米)的,按标准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起居室除外)。
2、商业金融、办公、文化娱乐类建筑,层高大于5米(含5米)的,按标准面积的 1.5倍计算地上、地下容积率;层高大于6米(含6米),按标准面积的2倍计算地上、地下容积率。
超市、商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食堂、礼堂等大型公共建筑及办公、酒店等建筑的首层、会议室等,其容积率计算标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3、工业类项目中厂房、仓储建筑,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四)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地平面至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及烟囱等,其建筑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屋顶层面积的1/4、高度不超过6米,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当建筑处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特殊设施周围及其通道上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高度。
二、附图
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