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税务稽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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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税务稽查审理

从这流程图可以出选择和判断的,比如稽查审理实施后有哪些处理?(教材P176-P180)归档是否只存在于稽查执行环节?补充稽查的原由有哪些等。

第一节稽查审理的实施

一、审理受理

稽查审理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接收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并进行登记的工作过程。

(一)条件审核

首先应对案卷是否符合审理条件进行审核:

1.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A对调查尚未查结、B稽查人员未制作《税务稽查报告》、C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审理部门均不予受理。D对审理部门退回补证的案件,稽查实施部门未作出补充稽查报告的,审理部门也不予受理。(这里要注意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形,ABCD都属于这情形)

2.审核涉税案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立案。未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审核是否符合不立案的标准,对达到立案标准但未立案的,应敦促稽查实施部门补办立案手续后再提请审理。(这里要注意这种情况不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而是督促补办,重视之!)(二)案卷审核

审理部门在接受案件时,要对稽查实施部门提交的税务稽查案卷内容是否与提请审理的

内容相一致,税务稽查案卷是否已经经过整理、归纳,移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无短缺、遗漏加以审核。对不符合提请审理要求的案件,审理部门应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正后再送审。(注意这里的“退回补正”,这和“不予受理”是有区别的。我的理解是“不予受理”的原因是调查尚未终结的问题,而“退回补正”属于调查终结后的问题,记住这个区别,就不混淆了)

(三)受理手续填写交接单

(四)人员确定

二、审理范围(熟悉)

根据税务稽查查处分离的规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包括:

(一)经稽查局批准立案稽查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注意实施完毕的字眼,有些选择题是经稽查局批准立案稽查且未实施完毕的案件)

(二)经税务稽查实施后,认定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但未达到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

(三)经税务稽查实施后,未发现稽查对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这点要注意,往往选择的时候会忽略这点)

三、审理程序(了解)

在具体实践中,稽查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分为三个层次:

(一)对一般性案件由稽查局内设的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审理,制作《稽查审理报告》,报稽查局长审定。

(二)对涉案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以及疑难案件,由审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

(三)对重大案件以及稽查局难以确定的疑难案件由稽查局提请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

四、审理内容(掌握)

实施审理时,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案卷资料,并对内容进行确认。稽查审理的客体是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涉税事实,其职责是对《税务稽查报告》中认定的被检查主体、涉税事实、主要证据、案件定性、有关数据、相关的证据资料、运用法律法规及其稽查过程中的法定程序、手续等进行审理并予以确认。

稽查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稽查对象主体是否准确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对程序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程序的合法性2.手续的完整性3.程序的时效性

(三)事实是否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税务稽查报告》所认定的涉税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因此,稽查审理的主要工作就是认定涉税案件的法律事实是否清楚。

因此,这就要求审理人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标准,运用逻辑法则、自然法则和经验法则对各类证据的有效性及主要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责任、原因等逐一予以确认,然后以有效的证据判定案件的事实(即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让法律事实尽可能地符合客观事实,保证审理确认的涉案事实真实、清楚、可靠。

(四)证据是否确凿:合法、完整、充分、有效

(五)数据是否准确

(六)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注意选择)

审查适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是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引用;二是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三是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法规,是否列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和相关的条款;四是法律法规的位阶引用是否符合要求,有上位法的是否先引用上位法等。

(七)资料是否齐全

稽查审理所需资料主要包括税务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三类。在提交审理的资料中,税务稽查报告和证据材料是案件资料的主体部分。

(八)文书是否规范

(九)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认定涉税案件性质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证据确凿的法律事实;二是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等。

审理税收违法案件处理意见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认定的违法性质;二是违法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违法后果;三是稽查对象在违法行为中应承担的责任等。除此之外,在提出处理意见时,还应参考其他因素,如稽查对象以往执行税法的表现;稽查对象对其违法事实的认识态度和改正错误的表现等。因此,在案件审理时,要认真审核税务稽查实施时认定的税收违法性质和处理意见,做到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五、证据的审理(该节大纲要求掌握,建议结合《税务稽查方法》第二章来复习)

(一)证据审理的基本方法

证据的审理就是运用适当的方法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合法、有效证据,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虚假、无效的证据。

涉税案件证据审理的基本方法主要有:

1.逐证审查: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

2.比较印证

3.综合分析

以上方法在不同涉税案件中可有所侧重,交叉和分步运用。但是,只有孤立的证据或者仅达到概括性的确认,是不应据以定案的。

(二)各类证据的审理(这方面内容较多,建议不需要硬背,大致熟悉要点即可)

1.书证的审理

(1)审查书证的产生过程。(2)审查书证的内容,(3)审查书证的获取过程。(4)审查书证与其他证据间的关系。

2.物证的审理

(1)审查物证的合法性。(2)审查物证的真实性。(3)审查物证的证明力。

3.视听资料的审理

(1)审查视听资料形成的背景(2)审查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3)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

4.现场检查记录的审理

(1)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2)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3)审查记录的记载是否准确。(4)审查记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5)对现场检查记录的审查,也不能孤立地进行,而应联系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考察,对比分析。

5.鉴定结论的审理

(1)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2)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实可靠。(3)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充分,论据与结论是否矛盾。

6.证人证言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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