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怎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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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机 构 ; 符 合 法 律 、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名称 和 章程 确 定的 有 行
住所 ;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 员出资。同时 ,农民专业合作 《 社法》 第十三条规定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 当向工商行 应
上, 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 者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 务 的提供者 、 利用者 , 自愿联 合 , 民主管理 的互助性经济组
织。
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
三 、 民 林业 专 业 合作 社 的 扶 持政 策 农
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 有利于促进农村经营 结构调整 、 提高林业经营组织化程度 、 实现林业规模化经 营、 增强林 产品竞争 力、 推动现代林业 发展和促进林农增
收。
一
国家通过财政 支持 、 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 、 科技人才
农业和农村 经济的建设项 目, 不再只靠基层部门的事业法
人单位或其他法人或单位来承担 ,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也
可 以承 担 。
成本高的问题。 有利于突破家庭小规模 、 分散经营格局 , 发
挥规模经营的优势 , 推进林业标准化 、 产业 化 、 信息化 、 生 态化发展 , 提高林业 劳动 生产 率和林地产出率 ; 有利于发 展林产品加工流通业 , 带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 , 加快现代 林业发展进程 ; 有利于降 低林产品生产和琉通 成本 , 增加
财政扶持 。国家依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 、 培训 、 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 、 基础设施建设 、 市场营销和技
术 推 广 等 服 务的 资 金 ,应 当安 排 农 民林 业 专 业 合 作 社 使
农民收入 ; 有利于创新机制 , 激励农民增加投 入, 提高农民
投资收益 ; 有利于提 高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 , 维护农民合
界定为公益林 的集体林权 , 暂不进行转
让 ;但 在不改 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 , 允许以转 包 、 出租 、 入股等方式开 展林 下种养业 或者利用 森林景观发展森林 旅游业。对未明晰产权 、 未勘界发证的 、
农民建立林业专业 合作社 、 家庭 联合体 或者股份 合作社经营 ; 鼓励广大农 民和 林业经营 者采取与 企业 合作造林 等方 式流转 ; 鼓励短期限 流转 、 部分林 权流
用 。对民族地区 、 边远地 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林业专业合
作 社 给 予 优先 扶 持 。
法权 益; 有利于专业化分工合作 , 促进 各类生产要素向林 业 流动 , 提高要素配置效率 ; 有利于形成共 同购买林业生
产资料 、 租赁机械 、 销售产品 、 共享技术信 息的合作体 ; 有 利于共同经营森林 , 克服生产周期长的弱 点 , 形成有效的 资金流 ; 有利于联合从事林产品加工业 , 提高林产品的附
转 时享 有优 先权 。
加 强集 体 林权 流 转 的 引导 。要 引 导
易中心 进 行 流转 。
切 实维护 集 体林 权 流 转秩 序 。区划
权的流转 ,必 须进行 森林 资源 资产评 估, 并应 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等公开方 式进 行; 对造林难 度大的宜林荒 山荒地
使 用权 的 流 转 , 村 民 会议 三 分 之 二 以 经
场主体 ,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财税[o88 号 ) 2 o11 中的有关稀收优惠政策。 农民林业专业
合作社成 员采伐 自有林木的 , 应当降低或免征育林基金 。
成 员同意后 ,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 报
体 统 一 经 营 的 林 地 使 用 权 和 林 木 所 有
得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 在同等 条件下 ,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在林权流
的扶持及产业政 策引导等措施 , 促进农民林业专业 合作社 的发展 ,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 力量为农民林业专业合 同时 作社提供服务。
产业政策倾斜 。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
、
为 什么 要 建 立农 民林 业专 业 合作 社
。 , 。
建立和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 能够有效地解决林
权 属不清 或者存在争议 的林 权不得 流 转; 集体林权 不得 琉转给没有林业经营
能 力 的 单位 和 个 人 。
作社及其成 员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 , 大力
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 国家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承担林业和山区经济发展建设项 目,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同等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扶持政 策。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在明晰产权 、 承包到户的基础
定的成员 ;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童程 ; 有符合本法规定 的组
项 目,可以委托和 安排有 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实
施。 这就是说 , 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 , 由于竞争 实力较弱 , 应给予产业政策支持 , 今后 国家用于支持发展
业生产经营活动 中, 政府 “ 不了 、 统” 部门“ 不了 、 户 包” 衣
“ 不了或“ 办” 力起 来不合算” 的难题 , 有效地解决千家万户 的小生产与干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的交易费用大和 风险
转 、 木 采 伐 权 流转 和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林 内部 成 员间 的 流 转 ; 励 到 林 业 产 权 交 鼓
上成 员同意 ,也可以 采取 其他方式 进 行。国有单位或 乡镇林场经营的集体林 地, 其林权转让应 当征得林地所有者的 同意 , 者按 双方约定进 行 , 或 还应 当征
20 年 1 , 06 0月 国家支持 、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发 展, 规范农 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 行为 , 保护农民专业合
二、 如何 建 立 农 民林 业 专 业合 作 社
建立农民林业专业 合作社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 农民 《 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条规定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 当具 应 备下列条 件 :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
金融支持。 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多渠道融资
和森林保险 , 支持农民林业专业 合作社开展成员之 间的信
用 合作 。
税收优 惠。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应 当享受《 财政部国 家税 务总 局关 于农民专业 合作社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 知》
加值 ; 有利于形成产权明晰 、 内部运行机制规范的新 型市
住所 ;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 员出资。同时 ,农民专业合作 《 社法》 第十三条规定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 当向工商行 应
上, 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 者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 务 的提供者 、 利用者 , 自愿联 合 , 民主管理 的互助性经济组
织。
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
三 、 民 林业 专 业 合作 社 的 扶 持政 策 农
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 有利于促进农村经营 结构调整 、 提高林业经营组织化程度 、 实现林业规模化经 营、 增强林 产品竞争 力、 推动现代林业 发展和促进林农增
收。
一
国家通过财政 支持 、 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 、 科技人才
农业和农村 经济的建设项 目, 不再只靠基层部门的事业法
人单位或其他法人或单位来承担 ,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也
可 以承 担 。
成本高的问题。 有利于突破家庭小规模 、 分散经营格局 , 发
挥规模经营的优势 , 推进林业标准化 、 产业 化 、 信息化 、 生 态化发展 , 提高林业 劳动 生产 率和林地产出率 ; 有利于发 展林产品加工流通业 , 带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 , 加快现代 林业发展进程 ; 有利于降 低林产品生产和琉通 成本 , 增加
财政扶持 。国家依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 、 培训 、 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 、 基础设施建设 、 市场营销和技
术 推 广 等 服 务的 资 金 ,应 当安 排 农 民林 业 专 业 合 作 社 使
农民收入 ; 有利于创新机制 , 激励农民增加投 入, 提高农民
投资收益 ; 有利于提 高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 , 维护农民合
界定为公益林 的集体林权 , 暂不进行转
让 ;但 在不改 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 , 允许以转 包 、 出租 、 入股等方式开 展林 下种养业 或者利用 森林景观发展森林 旅游业。对未明晰产权 、 未勘界发证的 、
农民建立林业专业 合作社 、 家庭 联合体 或者股份 合作社经营 ; 鼓励广大农 民和 林业经营 者采取与 企业 合作造林 等方 式流转 ; 鼓励短期限 流转 、 部分林 权流
用 。对民族地区 、 边远地 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林业专业合
作 社 给 予 优先 扶 持 。
法权 益; 有利于专业化分工合作 , 促进 各类生产要素向林 业 流动 , 提高要素配置效率 ; 有利于形成共 同购买林业生
产资料 、 租赁机械 、 销售产品 、 共享技术信 息的合作体 ; 有 利于共同经营森林 , 克服生产周期长的弱 点 , 形成有效的 资金流 ; 有利于联合从事林产品加工业 , 提高林产品的附
转 时享 有优 先权 。
加 强集 体 林权 流 转 的 引导 。要 引 导
易中心 进 行 流转 。
切 实维护 集 体林 权 流 转秩 序 。区划
权的流转 ,必 须进行 森林 资源 资产评 估, 并应 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等公开方 式进 行; 对造林难 度大的宜林荒 山荒地
使 用权 的 流 转 , 村 民 会议 三 分 之 二 以 经
场主体 ,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财税[o88 号 ) 2 o11 中的有关稀收优惠政策。 农民林业专业
合作社成 员采伐 自有林木的 , 应当降低或免征育林基金 。
成 员同意后 ,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 报
体 统 一 经 营 的 林 地 使 用 权 和 林 木 所 有
得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 在同等 条件下 ,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在林权流
的扶持及产业政 策引导等措施 , 促进农民林业专业 合作社 的发展 ,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 力量为农民林业专业合 同时 作社提供服务。
产业政策倾斜 。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
、
为 什么 要 建 立农 民林 业专 业 合作 社
。 , 。
建立和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 能够有效地解决林
权 属不清 或者存在争议 的林 权不得 流 转; 集体林权 不得 琉转给没有林业经营
能 力 的 单位 和 个 人 。
作社及其成 员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 , 大力
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 国家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承担林业和山区经济发展建设项 目,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同等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扶持政 策。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在明晰产权 、 承包到户的基础
定的成员 ;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童程 ; 有符合本法规定 的组
项 目,可以委托和 安排有 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实
施。 这就是说 , 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 , 由于竞争 实力较弱 , 应给予产业政策支持 , 今后 国家用于支持发展
业生产经营活动 中, 政府 “ 不了 、 统” 部门“ 不了 、 户 包” 衣
“ 不了或“ 办” 力起 来不合算” 的难题 , 有效地解决千家万户 的小生产与干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的交易费用大和 风险
转 、 木 采 伐 权 流转 和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林 内部 成 员间 的 流 转 ; 励 到 林 业 产 权 交 鼓
上成 员同意 ,也可以 采取 其他方式 进 行。国有单位或 乡镇林场经营的集体林 地, 其林权转让应 当征得林地所有者的 同意 , 者按 双方约定进 行 , 或 还应 当征
20 年 1 , 06 0月 国家支持 、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发 展, 规范农 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 行为 , 保护农民专业合
二、 如何 建 立 农 民林 业 专 业合 作 社
建立农民林业专业 合作社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 农民 《 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条规定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 当具 应 备下列条 件 :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
金融支持。 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多渠道融资
和森林保险 , 支持农民林业专业 合作社开展成员之 间的信
用 合作 。
税收优 惠。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应 当享受《 财政部国 家税 务总 局关 于农民专业 合作社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 知》
加值 ; 有利于形成产权明晰 、 内部运行机制规范的新 型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