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倒闭,公司高管赔偿问题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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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倒闭,公司高管赔偿问题及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都知道对于企业来说发展是越来越难,由于竞争的问题,总会有着相应的一些优胜劣汰,对此如果企业倒闭的话,就会面临着很多的人们失业,对于员工来说这是谁也不想看到的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高管,企业倒闭的问题。

企业倒闭高管如何赔偿

1、在企业破产时,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七条的规定,以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依据。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工资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林某属于破产企业的高管人员范畴,其工资应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干涉。

2、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立法依据。

劳动合同法与企业破产法均对劳动者“工资”做出了规定,在本案中究竟应该适用哪部法律的规定呢?专家认为应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作为选择法律的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立法法的这一条文规定了两个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和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并且这两个原则有先后之别,首先判断两部法律的规定是否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不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时才能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企业破产法与劳动合同法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关于“工资”的规定恰恰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应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普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公司高管人员则属于特殊的劳动者。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管人员享有普通职工不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其任职资格、任职期限、任职程序都是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操作,普通职工只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即可,既没有公司法上特殊任职资格的要求,也不需要履行任免等程序,也没有任职期限的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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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公司高管人员的工资等各项报酬的计算和发放也往往不同于普通职工。可见,公司高管人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

3、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公司高管人员的经济补偿金不合理。

如果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劳动者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工资,那么显然违背了破产企业保护普通职工基本权益的立法精神。企业破产前,高管人员的工资一般会远远超出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如果在企业破产时仍然按照“普通职工”与“高管人员”两条线支付工资,在有限的清偿财产范围内,显然对普通劳动者不利,也对后序的债权产生不利影响。从情理上来讲,管理层本身对于破产企业经营不善局面的造成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且考虑到破产程序中对劳动者的未来损失的补偿有失业救济的性质,而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有良好的就业条件,按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高管人员的工资,进而计算其经济补偿金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和对高管人员经营不善的鞭策。

公司倒闭法人要坐牢吗

企业破产并不招致法定代表人有罪的必然结果,如行情下行、银行收贷导致正常运营的资金链断裂等客观因素导致企业破产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有罪。

《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导致破产的原因很多,老板如违反了上述的规定,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层,第二,该违反必须是又人起诉,第三,该起诉又被法院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认定,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必然的刑事责任。因此所谓的坐牢后果几乎很少出现。

但因已经出现破产原因,则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及时申请破产而导致企业职工、社保和税收、其他债权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则其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必然增加。

破产申请是一个及时有效的止损途径,是确保各个债权人公平受偿、实现权利最大化的最为高效的一种手段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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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企业高管人员等的法律责任

新破产法草案规定,企业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违反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民事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活动;自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经理或者其他经营管理职务。

这一规定对制止破产企业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违法行为有重要作用,尤其是限制其高消费行为,为社会所热烈拥护。但是,该规定仍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一,其对高消费和任职资格的限制规定,也应当适用于自然人破产人。现草案未作规定,应予补充。第二,个别措施的合理性可能考虑欠周。如对投资活动的限制虽有防止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作用,但也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偿债能力与生活能力;如对小规模商业摊点的投资经营可能既是其维持生计的手段,也是其清偿债务的资金来源。对此应有更为合理的规制。第三,规定有待细化,对何为高消费,如何限制,均应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第四,条款部分内容中仅规定当事人的义务(如不得高消费),未规定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对此应予补充,应明确规定破产人有高消费等违法行为的,不予免责,并处以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面华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企业倒闭高管赔偿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也企业来说,我们是需要签订相关的协议的,这样可以避免出现问题的时候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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