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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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作者:王保雄张琳

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17期

摘要:为了更合理的开发石油,世界各资源国订立了适合自己国家的石油合同模式,目前被广泛采用的石油合同主要包括矿税制合同、产品分成合同、石油服务合同。石油服务合同主要集中在中东和南美地区,产油国对石油服务合同的青睐主要在于该合同项下的石油资源归属于产油国,可以使产油国或国家石油公司对其石油生产和供应有更大的控制权。这将对世界能源地缘政治产生潜在的深远影响,对石油服务合同的深入研究也愈加重要。

关键词:石油合同;石油服务合同;石油服务合同特点

一、石油合同财税体系

石油合同通常是指石油资源国为了同外国投资者合作开发本国石油而依法订立的关于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合同[1]。基于对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形式不同,国际石油合同一般分为两类,即租让制和合同制[2]。租让制是指资源国授予国际石油公司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内控制整个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销售等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租让制合同中资源国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开始取得矿区使用费、所得税以及其他权益,租让制合同模式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矿税制合同(Royalty/Tax Systems)。合同制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合同模式,即产品分成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s (PSCs))和服务合同(Service Agreements (SAs))。这两种合同模式的主要区别是油气资产所有权在何地、何时以及是否要转移给国际石油公司。常见的国际油气合同模式分类见图1。

二、石油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一)石油服务合同的概念

石油服务合同是主权国家与国际石油公司签订的确立双方关系的合同框架,由国际石油公司代表主权国进行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而取得事先约定的报酬。越来越多的油气资源国采用或倾向于采用石油服务合同开发本国油气资源的主要驱动因素在于该合同模式并不出让油气资源及附属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可降低国民对资源“主权”控制的担忧,同时还可以有效利用国际石油公司的资金、技术、人才等开发本国油田。在早期的国际油气合作中,矿税制和产品分成合同为主流合同模式,服务合同很少被石油工业界所采纳,但自1966年伊朗等国家先后发布石油服务合同以来,伊拉克、墨西哥、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和土库曼斯坦签订了新的石油服务合同或对服务合同表达了更强烈的意愿。

(二)石油服务合同的特点及分类

服务合同通常使用一个简单的模型,即合同者在进行油气资源生产过程中获得的报酬是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所产出的所有资源都属于资源国[4]。合同者提供勘探开发所需的资金和技术,若勘探成功,则合同者可从油气销售中实现成本回收和取得一定的报酬费,一般情况下报酬费需要缴纳所得税(如2008年伊拉克发布的石油技术服务合同,报酬费需缴纳35%的企业所得税),这点与矿税制和产品分成合同模式类似。服务合同的实质是“资源国与承包商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服务合同根据风险偏好可分为风险和无风险服务合同二种形式,同时,根据报酬费的取得方式又可分为固定报酬费和可变报酬费等形式[5]。

1.風险和无风险服务合同

风险服务合同是指外国石油公司不仅提供技术和资金,而且还要负责具体的作业实施,并承担全部勘探风险,若有商业发现,资源国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给予外国石油公司报酬;若无商业发现,则由外国石油公司自负亏损。无风险服务合同是指资源国雇佣国际石油公司作为承包商提供技术服务,并向承包商支付服务费,风险由资源国承担,承包商不承担任何风险,且任何发现均由资源国独自分享。

2.固定和可变报酬费服务合同

1)固定报酬费—每桶报酬费固定的服务合同

根据产出的桶油数量取得固定的报酬费(美元/桶),这种类型的服务合同主要应用于尼日利亚、一些阿布扎比的油气合同、科威特的操作服务合同(Operating Service Agreement),伊拉克2008年启动的石油技术服务合同也采取了这一形式。主要特点是国际石油公司进行油田开发,与其他合同模式一致,国际石油公司根据提供的服务进行成本回收,并取得一定的固定报酬费。

2)固定报酬费—按投资成本的一定比例取得报酬费的服务合同

伊朗的回购合同就是采取类似方式取得报酬费,即国际石油公司在此类合同中是产能建设承包者,在承担了勘探、开发建设后,所能得到的是一笔根据投资成本的一定比例取得的服务费,资源国不仅对合同区块拥有专营权,而且还拥有产出原油的支配权。

3)可变报酬费—报酬费是根据原油收入的一定比例取得

资源国规定了合同者的原油收入分享比例,并要求合同者从这一比例中回收其投资成本和获得利润,这种模式一般称之为“秘鲁模式”,菲律宾也曾采用过类似合同进行石油开采。

(三)石油服务合同特点

1.油田权益及原油所有权归属于资源国

石油服务合同均规定了油气资源归属于资源国,投资者并不享受油田权益或所产出的油气资源所有权,投资者获得的经济效益是政府支付的报酬费等。

2.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较小

根据风险收益对等原则,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风险也较小,投资者并不承担勘探、开发、生产和运输等技术风险,以及原油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

3.投资效益敏感性差

在国际油气合作中,影响投资者经济效益的因素主要为原油产量、油价、资本支出、操作费等,而石油服务合同的成本回收、报酬费取得一般都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规定了,因此国际石油公司一般无法因油价的变动而对投资效益产生较大影响。

4.对投资者综合能力要求较低

大多数的石油服务合同,主要决策是由资源国政府或代表资源国政府的国家石油公司做出,并负责在勘探过程中的风险,储量的确认等,而国际石油公司只负责具体的油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业务。国际石油公司仅专注于油田开发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部分,以及部分商务内容,因此即使是实力较弱的公司也有可能签署石油服务合同而获得一定收益。

三、结论

油气资源国采取石油服务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资源国对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的不同偏好导致的,如油气资源所有权、油气产品所有权、油气田生产运营等,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可能是这些国家对资源主权的高度关注以及资源国民众的政治敏感性。随着资源国技术的提高、资金以及人员的水平进一步提升,预计越来越多的资源国将采取服务合同开发本国油气资源。因此国际石油公司应更加深入的研究石油服务合同,分析投入与回收的效益,做好项目前期的经济评价,运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以及中后期的退出策略等,确保在石油服务合同中取得预期收益,同时国际石油公司应积极实现自身的角色转变,与资源国本着平等的原则进行油气资源开发,实现双方互利共赢。

参考文献:

[1]葛艾继,郭鹏,许红.国际油气合作理论与实务[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4.

[2]K BINDERMAN.Production-sharing agreements:an economic analysis.《Studies World Petroleum Market Paper》.1999.

[3]丹尼尔约翰斯顿.国际勘探经济、风险和合同分析[M].路保平,尚会昌,译.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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