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支线运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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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支线运输协议
甲方:XX航运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运输香港与等港口之间集装箱货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至少应在货物装船前一天向乙方订舱,并提供准确的订舱数据;乙方须严格依照甲方订舱单指示以及本协议的有关约定进行操作,并优先安排船舶出运甲方货物。
2、任何一方对订舱计划有改动须立即通知对方,尽可能减少对方损失,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费用。
3、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收取甲方指定集装箱货物,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安排船舶收取集装箱货物导致集装箱在码头超期堆存的,则由此产生的超期堆存费由乙方承担。
4、甲方货物(包括集装箱)处于乙方掌管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包括集装箱)灭失损坏、短少、迟延交付、错误放货以及其他损失和责任等,均由乙方承担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合理支出费用、法律费用等全部损失。
5、本协议条款若与乙方提单背面条款有任何冲突的,均以本协议条款为准。乙方不得以其提单背面之条款为由免除其在本协议下应负的任何责任。
6、乙方须妥善安排集装箱及相关单证的交接,箱体设备交接时按交接单据划分责任。
7、甲方委托乙方在目的港代收THC、滞箱费等费用的,乙方应保证在放货前足额收回相关费用,若因乙方擅自放货等原因导致费用未能收回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保证对营运船舶已投保货物运输责任险并持续有效,同时在甲方要求下,应向甲方提供有效保单之副本。
9、双方依照附件一“业务操作细则”进行具体业务操作,若实际业务操作有变化的,双方可通过协商对“业务操作细则”进行书面的补充或修订。
二、运价及结算
1、运价
备注:
a. 以上均为GP普通箱运价,40’HQ与40’GP同价,45’箱在40’箱运价基础上加收10%,不超高的OT、FR与GP箱同价。
b. 普通危险品箱、冷藏重箱运价在相应普通箱运价基础上加收30%,冷藏吉箱与普通吉箱同价。
c. 超尺寸、不规则箱及其它特种箱运价另议。
d. ROUND TRIP双程运价为一重一空运价相加。
e. 甲方委托乙方在目的港代收THC、滞箱费用,应向乙方支付代收金额的5%作为佣金。
2、运费
2.1乙方只有在严格依照甲方运输要求完成全部运输任务并收回有效放货凭证后,方能视为已赚取上述运价条款下的运费。
2.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集装箱在合理时间内未能交还甲方指定堆场并给甲方带来损失的,甲方有权止付相应损失数额的乙方已赚取的运费,直至乙方将甲方集装箱交还指定堆场。
2.3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集装箱/货物灭失、损坏、减少及其它方面损失的,甲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直接从乙方已赚取的运费中抵扣以获得损失补偿。
3、结算
3.1 双方同意以月结方式结算运费及其它费用。
3.2 乙方应提供发票正本、提单副本及放货凭证等作为甲方支付运费的依据。甲方收到乙方账单并核对无误后,30日内将运费(抵扣甲方应收款项后)汇至乙方指定账户。
3.3 乙方账户情况若有变化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三、合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