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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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D )
– 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
不负连带责任
– 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 万元债务,该约 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 D.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 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
二、保证
• (三)保证期间——固定期间
• 起算——原则,主债到期;(未定期限的合同) • 例外,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 期间长度
– (1)约定
❖ 注意: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之日6 个月— —不得另行约定
– (2)无约定:
❖ 原则: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约定的保证 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 例外: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 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司法考试链接
• 4、(2008-3-93)陈某向贺某借款20 万元,借期2
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 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 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 担保并办理了登记。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 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 困难的;(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 1、意义——行使保证权的期间 • (1)不行使,权利消灭 • (2)怎样行使?
– 一般保证: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连带责任保证: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3)行使保证权的结果:保证诉讼时效起算
– 一般保证:针对主债务人的判决、裁决生效之日 – 连带责任保证:向保证人提出要求之日
– 2、全额保证与限额保证 • 全额保证: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保证
• (二)保证责任
– 3、共同保证——两个以上保证人为一个债权提供保证 • (1)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的确定——“外部约定”
–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 (2)连带、按份共同保证,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
• 二、保证
– (一)保证合同 • 1、保证合同的主体:债权人——保证人(第三人) • 2、保证人的限制
– (1)国家机关——例外(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组织贷款而 转贷)
– (2)公益单位——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 (3)法人分支机构——例外(法人书面授权——包括授权不明)
些表述是正确的?
• ( ABC )
– A.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B.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 C.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而中止 – D.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二、保证
• (三)保证期间——固定期间
– 2、保证期间的确定
–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外部——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划分 – 按份保证、连带保证——内部——各个保证人的责任范围
• (3)“一连到底”——连带共同保证 • (4)共同保证人的追偿
– 按份共同保证——向主债务人(履行范围) – 连带共同保证——向主债务人(履行范围)、向其他保证人(内部份
额、平均)
二、保证
• (二)保证责任
– 1、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 (3)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 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 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 (4)主债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对于保证的影响
– 一般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 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
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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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06-3-59)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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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08-3-53)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
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 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
• ( ABC )
–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
还3万元” –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
❖ 注意:“先后顺序”——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 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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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05-3-85)甲对乙享有60 万元债权,丙、
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 范围和方式。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 者正确?
责” – 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
以某处私房抵债”
二、保证
• (二)保证责任
– 1、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分:
– 一般保证——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
– 连带保证——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
• (2)保证人的抗辩权
合同法
第六章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 节次:
– 第一节 合同的担保 – 第二节 合同的保全
• 目的与要求
–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是 合同权利实现的重要 保障,相关内容需要 全面掌握,并能熟练 加以应用。
第一节 合同的担保
• 一、合同担保概述
– 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定金
– 合同担保的特征: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
– 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
不负连带责任
– 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 万元债务,该约 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 D.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 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
二、保证
• (三)保证期间——固定期间
• 起算——原则,主债到期;(未定期限的合同) • 例外,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 期间长度
– (1)约定
❖ 注意: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之日6 个月— —不得另行约定
– (2)无约定:
❖ 原则: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约定的保证 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 例外: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 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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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08-3-93)陈某向贺某借款20 万元,借期2
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 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 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 担保并办理了登记。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 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 困难的;(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 1、意义——行使保证权的期间 • (1)不行使,权利消灭 • (2)怎样行使?
– 一般保证: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连带责任保证: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3)行使保证权的结果:保证诉讼时效起算
– 一般保证:针对主债务人的判决、裁决生效之日 – 连带责任保证:向保证人提出要求之日
– 2、全额保证与限额保证 • 全额保证: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保证
• (二)保证责任
– 3、共同保证——两个以上保证人为一个债权提供保证 • (1)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的确定——“外部约定”
–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 (2)连带、按份共同保证,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
• 二、保证
– (一)保证合同 • 1、保证合同的主体:债权人——保证人(第三人) • 2、保证人的限制
– (1)国家机关——例外(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组织贷款而 转贷)
– (2)公益单位——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 (3)法人分支机构——例外(法人书面授权——包括授权不明)
些表述是正确的?
• ( ABC )
– A.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B.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 C.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而中止 – D.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二、保证
• (三)保证期间——固定期间
– 2、保证期间的确定
–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外部——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划分 – 按份保证、连带保证——内部——各个保证人的责任范围
• (3)“一连到底”——连带共同保证 • (4)共同保证人的追偿
– 按份共同保证——向主债务人(履行范围) – 连带共同保证——向主债务人(履行范围)、向其他保证人(内部份
额、平均)
二、保证
• (二)保证责任
– 1、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 (3)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 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 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 (4)主债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对于保证的影响
– 一般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 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
时效同时中止。
司法考试链接
• 3、(2006-3-59)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
司法考试链接
• 1、(2008-3-53)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
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 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
• ( ABC )
–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
还3万元” –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
❖ 注意:“先后顺序”——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 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司法考试链接
• 2、(2005-3-85)甲对乙享有60 万元债权,丙、
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 范围和方式。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 者正确?
责” – 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
以某处私房抵债”
二、保证
• (二)保证责任
– 1、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分:
– 一般保证——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
– 连带保证——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
• (2)保证人的抗辩权
合同法
第六章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 节次:
– 第一节 合同的担保 – 第二节 合同的保全
• 目的与要求
–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是 合同权利实现的重要 保障,相关内容需要 全面掌握,并能熟练 加以应用。
第一节 合同的担保
• 一、合同担保概述
– 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定金
– 合同担保的特征: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