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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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污染的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 鉴于船舶控制权一般由所有人行使,1969年《油污责任公 约》将严格责任仅施加于船舶所有人,并具体为登记所有人, 以便简化识别。1992年《油污责任公约》和1996年《HNS 公约》沿用该规则。
• 2001年《燃油公约》借鉴了美国1990年《油污法》,将船 舶所有人扩大到了“登记所有人、光船承租人以及船舶的管 理人和经营人”,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其目的在于通过主 体的扩大,增加受害人的索赔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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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污染的损害赔偿
二、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领域,多数国际公约及国内立法均采严 格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其目的在于对不幸损害的 合理分配(“分配正义”),同时也规定了特定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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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污染的损害赔偿
三、损害赔偿范围
(一)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
• 对于污染损害的范围,目前被普遍接受的是1992年《油污 责任公约》中的规定,即“(a)由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 (无论这种溢出或排放在何处发生)导致的污染在该船舶以 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对环境损害的赔偿,除了该损害产生 的利润损失外,应限于实际采取或将采取的合理的复原措施 的费用;(b)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 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
污染途径与方式
事故性污染、排放性污染
污染物
油污染、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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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污染概述
二、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
(一)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
1.1969年/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2.1971年/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 3.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 4.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紧密联系; (5)索赔人只有在其蒙受可量化的经济损失时才有权得到赔偿; (6)索赔人必须出示适当的文件或其他证据证明其费用、损失或损害
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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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污染的损害赔偿
四、损害赔偿责任限制
(一)赔偿责任限额
按照1969年《油污责任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有权将其对 任何油污事故的赔偿总额限定为按船舶吨位计算每吨2000 法郎,但这种赔偿总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3亿法郎。船 舶所有人为取得责任限制权,应向任何油污发生地的缔约国 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设立相当于责任限制总额的基金。责任 限制基金应在索赔人之间按法院、主管当局确定的索赔额比 例分配。
第十二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本章学习目标
– 了解船舶污染的概念、种类及特点; – 掌握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 – 理解中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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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船舶污染概述 第二节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第三节 中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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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污染概述
一、船舶污染的概念、特征、分类
• 造成污染损害的“事件”是指“造成污染损害或产生重大急 迫的污染损害威胁的事故或有着相同起因的一系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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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污染的损害赔偿
三、损害赔偿范围
(一)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
• 依据该定义,结合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的实践,污染损害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清污和预防措施费用; (2)财产损害,即清洁、修理或替代被污染财产的合理费用; (3)后继经济损失(Consequential Loss),即索赔人因油污造成其有
三、损害赔偿范围
(二)污染损害赔偿的标准
• 依据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2005年发布的《索赔指南》, 所有索赔要获得赔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费用、损失或损害必须已经实际发生; (2)任何费用都必须与合理、正当的措施相关; (3)任何费用、损失或损害仅在其由溢油污染造成时才能获得赔偿; (4)索赔所涉及的费用、损失或损害与溢油污染之间必须存在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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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污染概述
二、船法
1.外国法 • 油污损害赔偿领域:美国《1990年油污法》 • 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赔偿领域:《1996年HNS公约》(尚未
生效);美国《1980年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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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污染概述
二、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
(二)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国内立法
2.中国法 • 我国先后加入了1969年《油污责任公约》和1992年《油污
责任公约》。2005年1月5日,1992年《油污责任公约》取 代1969年《油污责任公约》在我国正式实施。 • 国内没有专门调整船舶污染(包括油污)损害赔偿的特别 法,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海洋环境保护 法》和《海商法》。《民法通则》、《海洋环境保护法》 仅涉及责任基础的一般规定,《海商法》也未对船舶油污 损害赔偿作出全面调整,仅在第20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 偿请求”不适用第11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第265条 规定了油污损害的诉讼时效。
形的财产灭失或损坏而遭受的损失; (4)纯经济损失,如渔民因渔业资源被污染而丧失的收入; (5)环境损害,即为了加速环境损害的自然恢复而采取合理复原措施
的费用,包括为确定环境损害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复原措施必要性和可 行性的调研费用; (6)咨询者的报酬,即索赔人所聘请的协助其索赔的咨询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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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污染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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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污染的损害赔偿
四、损害赔偿责任限制
(二)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1969年《油污责任公约》采用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 公约》的“实际过错或知情放任”规则; 1992年《油污责 任公约》和1996年《HNS公约》则采用1976年《海事赔偿 责任限制公约》的“损害是由于责任人本人故意或明知可能 造成损害却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规则。
(一)船舶污染的概念
船舶污染,指船舶向海洋排放有害物质。但在海商法领域, 并不存在如“船舶碰撞”一样统一的“船舶污染”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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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污染概述
一、船舶污染的概念、特征、分类
(二)船舶污染的特征
1.跨国性 2.严重性 3.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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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污染概述
一、船舶污染的概念、特征、分类
(三)船舶污染的分类
第二节 船舶污染的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 鉴于船舶控制权一般由所有人行使,1969年《油污责任公 约》将严格责任仅施加于船舶所有人,并具体为登记所有人, 以便简化识别。1992年《油污责任公约》和1996年《HNS 公约》沿用该规则。
• 2001年《燃油公约》借鉴了美国1990年《油污法》,将船 舶所有人扩大到了“登记所有人、光船承租人以及船舶的管 理人和经营人”,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其目的在于通过主 体的扩大,增加受害人的索赔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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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污染的损害赔偿
二、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领域,多数国际公约及国内立法均采严 格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其目的在于对不幸损害的 合理分配(“分配正义”),同时也规定了特定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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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污染的损害赔偿
三、损害赔偿范围
(一)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
• 对于污染损害的范围,目前被普遍接受的是1992年《油污 责任公约》中的规定,即“(a)由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 (无论这种溢出或排放在何处发生)导致的污染在该船舶以 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对环境损害的赔偿,除了该损害产生 的利润损失外,应限于实际采取或将采取的合理的复原措施 的费用;(b)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 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
污染途径与方式
事故性污染、排放性污染
污染物
油污染、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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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污染概述
二、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
(一)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
1.1969年/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2.1971年/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 3.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 4.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紧密联系; (5)索赔人只有在其蒙受可量化的经济损失时才有权得到赔偿; (6)索赔人必须出示适当的文件或其他证据证明其费用、损失或损害
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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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污染的损害赔偿
四、损害赔偿责任限制
(一)赔偿责任限额
按照1969年《油污责任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有权将其对 任何油污事故的赔偿总额限定为按船舶吨位计算每吨2000 法郎,但这种赔偿总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3亿法郎。船 舶所有人为取得责任限制权,应向任何油污发生地的缔约国 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设立相当于责任限制总额的基金。责任 限制基金应在索赔人之间按法院、主管当局确定的索赔额比 例分配。
第十二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本章学习目标
– 了解船舶污染的概念、种类及特点; – 掌握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 – 理解中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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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船舶污染概述 第二节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第三节 中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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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污染概述
一、船舶污染的概念、特征、分类
• 造成污染损害的“事件”是指“造成污染损害或产生重大急 迫的污染损害威胁的事故或有着相同起因的一系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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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污染的损害赔偿
三、损害赔偿范围
(一)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
• 依据该定义,结合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的实践,污染损害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清污和预防措施费用; (2)财产损害,即清洁、修理或替代被污染财产的合理费用; (3)后继经济损失(Consequential Loss),即索赔人因油污造成其有
三、损害赔偿范围
(二)污染损害赔偿的标准
• 依据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2005年发布的《索赔指南》, 所有索赔要获得赔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费用、损失或损害必须已经实际发生; (2)任何费用都必须与合理、正当的措施相关; (3)任何费用、损失或损害仅在其由溢油污染造成时才能获得赔偿; (4)索赔所涉及的费用、损失或损害与溢油污染之间必须存在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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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污染概述
二、船法
1.外国法 • 油污损害赔偿领域:美国《1990年油污法》 • 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赔偿领域:《1996年HNS公约》(尚未
生效);美国《1980年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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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污染概述
二、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
(二)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国内立法
2.中国法 • 我国先后加入了1969年《油污责任公约》和1992年《油污
责任公约》。2005年1月5日,1992年《油污责任公约》取 代1969年《油污责任公约》在我国正式实施。 • 国内没有专门调整船舶污染(包括油污)损害赔偿的特别 法,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海洋环境保护 法》和《海商法》。《民法通则》、《海洋环境保护法》 仅涉及责任基础的一般规定,《海商法》也未对船舶油污 损害赔偿作出全面调整,仅在第20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 偿请求”不适用第11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第265条 规定了油污损害的诉讼时效。
形的财产灭失或损坏而遭受的损失; (4)纯经济损失,如渔民因渔业资源被污染而丧失的收入; (5)环境损害,即为了加速环境损害的自然恢复而采取合理复原措施
的费用,包括为确定环境损害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复原措施必要性和可 行性的调研费用; (6)咨询者的报酬,即索赔人所聘请的协助其索赔的咨询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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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污染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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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污染的损害赔偿
四、损害赔偿责任限制
(二)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1969年《油污责任公约》采用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 公约》的“实际过错或知情放任”规则; 1992年《油污责 任公约》和1996年《HNS公约》则采用1976年《海事赔偿 责任限制公约》的“损害是由于责任人本人故意或明知可能 造成损害却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规则。
(一)船舶污染的概念
船舶污染,指船舶向海洋排放有害物质。但在海商法领域, 并不存在如“船舶碰撞”一样统一的“船舶污染”概念。
4
第一节 船舶污染概述
一、船舶污染的概念、特征、分类
(二)船舶污染的特征
1.跨国性 2.严重性 3.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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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污染概述
一、船舶污染的概念、特征、分类
(三)船舶污染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