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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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中国法律的起源和特点

起源:1、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因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的矛盾不可调和,而产生国家。

2、原始习惯到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变,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质变的过程。

3、习惯法的产生伴随着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奴隶制习惯法同时产生。

4、法源于礼

5、刑起于兵

特点:1、礼法结合2、形成时具有早熟性3、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4、刑事法规发达但民事法规相对落后5、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2简述夏朝刑事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2)皋陶之刑:昏、墨、贼

3)出现了赎刑制度

3夏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1、习惯法

2、制定法,禹法

3、誓(1)战争时期发布的紧急命令(2)最早的军法记载于《尚书甘誓》

4商代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1、严格军法,保证伐夏

2、刑法:a沿用五刑,死刑更加残酷b徒刑,流刑c已出现鞭,杖之刑

3、行政法:依法治吏,“三风十衍”

4、民法a物权:土地所有权归王,之外的物归家庭b婚姻:一夫一妻c继承:兄终弟及,无弟子继,商后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制。

5什么是宗法制,它的原则特点是什么

宗法制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的,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国家统治的制度。

基本原则是: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兄长。

特点:1、以血缘为依据,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2、嫡长子继承制(身份继承,财产男女均分)

6请分析礼与刑的关系

从形式上看:刑是礼制的一部分

从内容上看:互为表里,出礼则入刑

反映的内容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相同点:两者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西周社会完善的法律体系,

不同点:礼,积极,主动的规范,禁恶于未然

刑,消极处理,惩恶已然

1、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对人们的言行做出正面的指导,明确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礼的功能重在教化

2、刑则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也必然为刑所不容,所以,谓之“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已渗透在社会各层面。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以来古代法制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官僚、贵族、法律特权的依据。强调:礼有等差,礼对庶人不是没有约束力,恰恰是有约束力的,只是不同等级之间有不同的礼对其进行规范,不可逾越。例如官室之礼,车马之礼,不仅仅在贵族王室之间有严格的等级,而且这些礼是庶人不能享用的。任何悖理、僭越行为都会受到惩处。

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对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用刑,只是在非政治领域会取得特权(如谋反、叛逆同样重罪制裁,也有所谓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所谓“轻重不在刑书”,由之,上层贵族裁判,享有“宽宥”。

7如何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的含义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以来古代法制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官僚、贵族、法律特权的依据。强调:礼有等差,礼对庶人不是没有约束力,恰恰是有约束力的,只是不同等级之间有不同的礼对其进行规范,不可逾越。例如官室之礼,车马之礼,不仅仅在贵族王室之间有严格的等级,而且这些礼是庶人不能享用的。任何僭越行为都会受到惩处。

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对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用刑,只是在非政治领域会取得特权(如谋反、叛逆同样重罪制裁,也有所谓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所谓“轻重不在刑书”,由之,上层贵族裁判,享有“宽宥”。

8西周时期定罪量刑的最重要原则有哪些

1)因地因时制宜。“刑罚世轻世重”

2)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和偶犯。“人有小罪非眚,乃惟”

3)罪疑从轻从赦“五刑之疑有赦,五罪之疑有赦”

4)老幼犯罪减免“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三曰愚蠢

5)宽严适中“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

6)严禁犯上作乱,杀人越货

7)严禁错杀无辜

9请回答西周婚姻法律制度的原则、成立条件、解除规定有哪些

西周婚姻法律制度的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成立条件:“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婚姻解除:“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婚姻解除的限制;“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故“三不去”也叫“三不出”

10请简述五听、五过、三刺制度的具体内容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过:惟官、惟反、惟货、惟内、惟来

三刺:一刺群臣、二刺群吏、三刺万民

11请分析西周法律制度中关于质剂与傅别的规定,如何对其进行具体区分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做“质剂”。民间从事标的大、价值高的买卖,买卖双方要定立一种较长的劵书作为买卖契约,这种较长的契约叫做“质”。从事标的小、价值低的买卖,买卖双方要定立一种较短的劵书作为买卖契约,这种较短的买卖契约叫做“剂”。当双方当事人因买卖行为发生诉讼时,须提交原订契约“质”、“剂”作为证据,官府则以“质”、“剂”作为裁判的依据。

西周时期的债务契约叫做“傅别”。债务契约写在木简或竹简上,订立契约后部分为二,债权人与官府各执其一。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必须出示所执契约的一半,与官府所藏的一半相吻合,官府方可受理此案。傅别所记载的内容还是官府作出判决的依据。

12试述西周法律思想的变化

1制定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典章制度和礼仪形式,以“亲亲”“尊尊”为原则

2提出“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立法指导思想

3提出“明德慎罚”,提倡德教,对罪犯施以宽缓的政策

13请阐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及深远影响

第一部分正律:《盗法》《贼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两篇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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