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条约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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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国民待遇原则也是贸易条约与协定所适用的法律待遇原则之 一。它的基本含义是: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 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同等的 待遇。 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应该交纳的 国内捐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 待遇、商标注册、版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但是适用也 是有一定范围的,如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 政治权利等通常不包括在国民待遇条款范围之内,这些权利 只准本国公民和企业享有。
注意事项:
1. 国民待遇条款只适用于进入缔约国市场的产品、服 务和知识产权。 2.强调的是给予国外公民和企业的待遇标准不得低于 给予国内国民、企业的待遇,但并不禁止给予国外公 民、企业一些更加优惠的待遇。“超国民待遇” 3. 国民待遇适用于每一产品,不得以某种产品获得了 其他方面更为优惠的待遇为理由而对该产品实行歧视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特点 (1)从内容上看,贸易条约与协定主要是确定缔约国之间的 经济和贸易关系。 (2)从国际法角度看,贸易条约与协定往往订入或遵守某些 国际通用的法律条款,如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等。 国际法规的约束力优于国内法规。 (3)从国际惯例看,贸易条约与协签定; 既可在不同国家的政府之间,也可在不同国家与民间团体之间 或双边的民间团体之间签定。除国家之外,拥有贸易与关税政 策独立决策权的单独关税领土,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签约 主体。 (4)从缔结权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拥有决定权,一般授 予行政机关行使.
⑵ 最惠国待遇的种类。 两种:无条件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又称为欧洲式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 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特权、优惠和豁免应自动 地、无条件地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也称为美洲式最惠国待遇,是指如果 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特权、优惠和豁免是有条件的, 则缔约国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条件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目前,普遍采用的是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第二节 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
一、通商航海条约(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通商航海条约,又称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等。它是全 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涉及到缔约国经济与贸易 关系的各个方面。它往往是两国间建立和发展经贸关系的基础。 通商航海条约的内容比较广泛,其规定的主要内容有:⑴ 缔约双方的货物在进出口关税和通关问题上的待遇;⑵缔约双 方公民和企业在诸如财产购置权、经营工商业权、纳税和移民 权等方面的经济权利;⑶航行、港口设施的使用;⑷铁路运输 问题和过境问题;⑸知识产权的保护;⑹进口货物的国内税费; ⑺进出口的数量限制;⑻仲裁裁决的执行等等。
⑶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可以适用于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 在贸易关系中的某几个方面适用。在签订贸易条约与协定 时,缔约各方往往对其适用范围加以列举。重点是进出口 贸易的关税待遇。还有进出口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手续、船 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关于移民、投 资、商标专利和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等。 ⑷ 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例外。是指在贸易条约与协定 所规定例外的理由存在时,不适用最惠国待遇。 如:边境贸易、区域性特惠条款、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 沿海捕鱼、武器进口、贵重艺术品的出口限制和禁止等
三、贸易条约与协定所适用的法律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最惠国待遇原则是贸易条约 与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和将来 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 约对方。 基本要求: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那里享有不低于任何第 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 自动性: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 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 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 他成员方时,受惠标准必须相同。 • 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即在享受 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 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 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二、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内容结构 一般都由序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 序言通常载明缔约双方发展贸易关系的愿望及缔结条约或 协定所遵守的原则。 正文是主要组成部分,是有关缔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 规定 结尾包括条约和协定的生效日期、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 程序、份数等内容,签约地点与双方代表的签名。 贸易条约和协定一般依照缔约各方的文字写成,并且规定 各种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八章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第一节 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
一、贸易条约与协定 (Commerci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s)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 是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1)贸易条约:涉及到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意义重大,必须 是以国家或国家首脑名义签署并经所在国法律程序审批后方能 生效。 (2)贸易协定:调整协议国之间相互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 与贸易条约相比,贸易协定具有涉及面窄、内容具体、手续简 便、有效期短、无需法律程序审批的特点。 (3)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 (4)多边贸易条约与协定。
(三).互惠待遇原则(Reciprocally Treatment) 互惠待遇原则也是贸易条约与协定所适用的法律待遇原 则之一。它的基本要求是:缔约双方根据协议相互给予对方 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对等的权利和待遇。这项原则一般不能单 独使用,必须与其他特定的权利了或制度的内容结合在一起, 才能成为独立的单项条款。 互惠的法律意义在于,基本上可以防止一国及其法人、 自然人在另一国单方面享受特权,也可以保证这些组织和个 人在外国享有的对等权利不受限制或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