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拒不履行判决罪自诉状模板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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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安阳*****熨烫行,安阳高新区轻纺织城28排47-50号。联系电话:********。

经营者:韩***,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身份证号:

410527197***。

被告人:刘***(现羁押于安阳市拘留所),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春晓13幢***,******。

案由:拒不履行民事判决、裁定罪。

自诉事项:

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拒不履行民事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安阳市高**熨烫行与河南豪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人刘**依法被追加被执行人,且其在诉前、执行程序中两次以保证人方式提供保证,但从未如约履行,至今仍旧未履行判决书、裁定书规定的还

款义务,至今下欠自诉人货款658576元、违约金197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经自诉人依法查明,被告人系河南豪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也是该公司的实际所有权人,在自诉人与河南豪辰服饰有限公司诉讼过程中,其恶意将其名下公司数百万资产转移,包括但不限于该公司名下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资产。刘建斌通过变更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逃避执行,致使本案判决无法执行,行为手段极其恶劣。另查明,刘**将其名下宝马牌小型越野车白色X3一辆,车牌号:浙B3RA21和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浙B3QV89进行隐匿,至今不能交付执行。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刘**隐匿、转移公司股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本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刘建斌的上述行为已经触犯我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拒不履行民事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龙安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安阳***缝纫熨烫行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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