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卷宗的整理、装订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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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六书记员卷宗的整理、装订与归档

第一节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档案概述

一、诉讼档案的涵义

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诉讼文书的含义

诉讼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处理刑、民、经、行政诉讼案件所制定和使用的各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

义的司法文书和诉讼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活动过程中所制作和提交的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诉讼书状的总称。

(二)诉讼档案的含义

诉讼档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诉讼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集中保管起来的诉讼文书材料和声像材料。它是审判工作面貌的客观反映和审判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

(三)诉讼文书与诉讼档案的关系

诉讼文书与诉讼档案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诉讼档案是有历史联系的诉讼文书材料的集中表现。没有诉讼档案,诉讼文书只是一些零散的单个材料,不能使人们了解事物发展变化的始终;没有诉讼文书也就没有诉讼档案,前者是后者的基础。诉讼文书是正在发生先行效用的文书材料,诉讼档案是执行完毕经过科学整理按照一定规律组合成案卷以备日后查考利用的文件材料。

二、诉讼档案的管理

(一)诉讼档案的管理机构

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目前,我国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的管理机构设置是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二)诉讼档案的管理机构的职责

我国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⒈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⒉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⒊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⒋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

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⒌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二节人民法院书记员在诉讼文书档案

管理中的工作任务

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选调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从事档案工作。对未明确职称的档案干部应任命或评定相应职称。档案干部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书记员作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员,其在诉讼文书档案管理中的工作任务具体包括:⒈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立卷;⒉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接收、整理、归档;⒊办理相关档案利用手续;⒋档案的鉴定和移交;⒌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一、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立卷

(一)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立卷原则

⒈一案一号原则。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全部诉讼文书材料,统一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法律文书以及其它对外行文的文号,应与案号绝对一致,不允许一案多号。

⒉齐全完整原则。诉讼文书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属于立卷范围的诉讼材料主要包括: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检察院或公安局预审笔录、书证、物证、调查笔录、法医鉴定书、庭审笔录、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发言材料、合议庭笔录、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与决议、结案报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通知书、宣判笔录、执行笔录、传票、押票、提票、送达回证、各种书信以及人民法院拍摄制作的照片、图片、录像带、影片录音带等。每份诉讼文书材料都应标明形成时间、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庭审笔录中当事人应签名、按手印。

⒊书记员立卷原则。书记员立卷原则是我国档案工作的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原则在法院诉讼档案工作中的具体运用。立卷工作是书记员工作职责的一项内容。书记员是案件承办人之一,自始自终参加一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担任审判记录及部分诉讼文书的拟制。书记员应发挥其优越条件,保证诉讼文书材料的齐全完整和诉讼档案的质量。档案部门对书记员立卷工作应进行指导,不能包办代替。

⒋正、副卷原则。诉讼档案本身有一定的机密性。为了便于控制使用范围,做到内外有别,防止副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机密安全,确立正副卷的原则是十分必要的,除简易刑、民案件和一般的申诉驳回案件外,其他均应立正、副卷。凡属于人民法院内部掌握不宜公开的或涉及党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机密性诉讼文书材料,如:内部请示、指示、批复、研究案件笔录、合议庭笔录、阅卷笔录、法律文书的草本、重要信件等一律单独立成副卷,其他诉讼材料均立成正卷。正卷供对外利用,副卷仅限于法院内部使用。

⒌卷内材料排列规范统一的原则。全国统一规范的诉讼文书材料排列的原则和方法是诉讼档案区别于其他文书档案的重要标志之一。立卷时,卷内诉讼材料的排列顺序均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统一规范要求。

(二)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立卷方法

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方法分为平时立卷和正式立卷两个方面。

⒈平时立卷

平时立卷又称平时收集管理。书记员随时把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的每一份诉讼文书材料收集起来,归入卷宗,为正式立卷作好准备。

⒉正式立卷

一个案件的最后一项程序完成时,可进入正式立卷工作。正式立卷工作可按五个步骤进行,又称“诉讼文书整理五步法”:整理材料、去粗取精→系统排列、固定顺序→填写卷内目录→填写案卷封面、备考表→案卷装订。

第一步:整理材料、去粗取精

首先对一个案件全部诉讼材料进行整理,一般入卷的材料只保存一份(有领导批示的除外),重复文件一律剔除。本院法律文书保留2-3份以备利用。将整理好的文书材料按正、副卷规定要求分开。

第二步:系统排列、固定顺序

诉讼文书材料经系统排列后,要固定顺序,逐页编号。页号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双面印刷或筒页为2页,编号写在有文字下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页号)。一卷内页号不得重复和遗漏。

第三步:填写卷内目录

填写卷内目录,应按卷内实有的诉讼文书材料逐件填写,各项内容填写要齐全准确无遗漏。一份材料数页时填写起页顺序号、案卷最后一份材料是两页以上时应将该起页和尾页顺序号一并填写在目录上。

第四步:填写案卷封面、备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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