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法理、宪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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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论述

一、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夏朝的依据P325

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朝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立了完善的国家机器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P325-326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旧氏族组织与新国家形态融为一体)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互为表里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落后。(自然经济为主,商品经济未发展/用刑罚稳定政权)

三、试述夏商时期奴隶制“五刑”的内容和影响P327-328

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法定刑,这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简述五刑内容)

源于有苗氏部落,自夏以后商、周、春秋一直被作为主体刑而广泛使用,影响整个奴隶制及封建制前期经秦汉的刑罚变革,直到南北朝后期,才逐渐被封建制五刑取代。在历史上延续数千年。

四、试述西周礼刑关系P329-331

1、礼及其内容

(1)礼的概念,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其精神核心是“亲亲”“尊尊”

(2)礼的渊源与发展。(礼源于祭祀……)

(3)礼的内容: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抽象精神原则:“亲亲”“尊尊”两大方面,亲亲父为首,尊尊军为首两大原则之下有形成忠、孝、节、义

等具体精神规范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具体礼仪形式:“五礼”即吉、凶、军、宾、嘉

(4)周礼的性质和作用:西周时期礼已具备法的性质。A.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B。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贯穿古代法律史,特别在西周,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西周法制体系 (1)“出礼入刑”“礼

之所去,刑之所取。”西周礼与刑的一般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规范,(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百姓与贵族官僚的不平等,和官僚的法律特权

五、宗法制度P331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发展起来,经夏商两朝达到完备程度

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

西周宗法制度三个基本原则:1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 3、各级诸侯、卿、士即使家族组织又是国家政权,向周天子负责。

宗法制度构成西周基本政治结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二为一。

六.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P333-334

婚姻缔结的三个原则1、一夫一妻 2、同姓不婚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的“六礼”程序:1纳采(提亲)2、问名3、纳吉4、纳征5、请期6、亲迎

婚姻关系的解除1、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2、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七.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P336

标志奴隶制法体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1对传统(观念、制度、社会秩序)的否定2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进一步发展提供条件

3标志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进步4为战国及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八、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

(法家代表李悝吴起商鞅)

1一断于法治国基本手段。国家制定法律作为社会的基本准则;应依法办理各种事项;以法律作为唯一的舍取标准

2.刑无等级“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3.轻罪重罚 4法布于众

九.法经的内容和历史地位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作用重要

2内容:六篇A、盗法、贼法: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规。“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法典之首B、网法:(囚法)囚禁、审判罪犯C、捕法:追捕盗贼D、杂法:六禁淫、狡、城、嬉、徙、金E、具法:定罪量刑(刑法总则)

3、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私有财产,反应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

4、历史地位:体例为秦汉律所沿用,内容大都被后世封禁法典继承和发展

十、商鞅变法的内容和历史意义

商鞅原姓公孙卫国人秦孝公封于商地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普遍性

2、连做法:临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互有告奸举盗责任

3、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历史意义:为秦一统六国,建立第一个中央集权封建王朝提供条件

十一、汉律六十篇

《汉律六十篇》(傍章律-叔孙通礼仪制度18篇,越宫律-张汤宫廷警卫制度27篇,朝律-赵禹朝见皇帝6篇,九章律-萧何参照秦律六篇(盗、贼、网、捕、杂、具+户、兴、厮律)=60篇汉律框架形成

十二、论述汉朝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原因:1秦二世而亡,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稳固2、文帝即位后,社会相对稳定3、齐太仓小女缇萦上书,替父赎罪

内容:1文帝: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系铁圈服役5年)2劓改为笞三百3斩左趾(砍右脚)改弃市景帝:劓改笞三百改二百 2斩左趾笞五百改三百 3,颁布《垂令》规定刑具尺寸用刑

意义:顺应历史发展,结束奴隶制肉刑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基础尽管有缺陷,但是具重要意义。

十三、汉代刑法适用原则(汉律的儒家化)1上请汉高祖时期下诏规定,请示皇上给有罪贵族官僚优待。2、亲亲得相守匿亲眷守匿可不罪,卑幼匿尊长无罪,尊长匿卑幼,可上请宽待。来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十四、《春秋》决狱1、以《春秋》“微言大义”作为疑难案件的审判根据,2、“论心定罪”原则。

十五、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特点:1礼法合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用刑持平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

历史地位:1、对封建法律的影响(继往开来)2、对东亚各国影响

十六、宋代民事法制发展的内容

1、契约制度:典卖契约;买卖契约(决卖、赊卖);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借贷契约(无息负债,付息出举)

2、继承制度:立继、命继

十七、试述明朝“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法原则

1、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罚为重

2、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

十八、秋审制度: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在秋季执行得名。对象是全国上报斩、绞监候案件,每年8月天安门金水桥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属实、危害性不大,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

十九、清末《钦定宪法大纲》实质

1、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3、第一部分规定君主各方面权利

4、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和限制。

5、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

二十、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清末变法修律(《大清新刑律》)中“法理派”(张之洞、劳乃宣)与“礼教派”(沈家本)之争1、法理派:大幅引进西方。礼教派:“礼教民情”遵循传统

2焦点问题:a、“干名犯义”条款存废问题。(子孙控告父母、祖父母)b、“留存养亲”(犯人父母老病,可申请存留奉亲)c、“无夫奸”及“亲属相奸”(与孀妇、在室女相奸)d、子孙违犯教令e、卑亲属的正当防卫权。

3、结果:《暂行章程》:规定了无夫通奸罪,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等罪的刑罚,减轻尊亲属对幼、夫对妻杀伤等罪的刑罚。反映了顽固中华法系与近代资本主义法系的抗争。

二十一、清末修律的特点及意义

特点:1立法指导思想:中体西用。2内容上:封建专制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成果奇怪混合3、法典编纂形式上:改“诸法合体”,明确实体法、程序法差别,制定(宪、刑、民、商、诉讼、法院组织等法典,形成近代法体雏形 4、为维护摇摇欲坠统治而行,既不反应人民需求,也无真正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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