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论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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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论文(5)
主任: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管领导
副主任:县级政协分管领导
成员: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政协相关委员会的负责同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
(二)明确监督职责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2.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及参保率等);
3.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落实到位情况;
4.检查监督贫困人口合作医疗参保资金的落实情况;
5.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补偿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偿等问题;
6.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7.检查监督定期公布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账目的情况;
8.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的规范情况;
9.定期组织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政府、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及时纠正和解决合作医疗运行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12.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截留、侵占、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三)对供方、需方和经办机构等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监督
对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可以有效地提高管理效率,增强合作医疗本身的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减少浪费。
(1)执行合作医疗政策有无偏差,如有偏差应分析原因;
(2)对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费用偿付是否合理、准确、及时;
(3)合作医疗资金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4)对合作医疗参加者和约定医疗单位不良行为是否进行处罚,处罚是否公平、合理;
(5)是否切实保障了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基本医疗需求;
(6)是否将医疗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是否遵循了"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资金管理原则。
(二)对合作医疗卫生服务供方的监督
医疗单位在合作医疗资金控制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维持合作医疗费用的收支平衡,减少不合理医疗开支,真正保障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对合同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行为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对合同医疗单位监督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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