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WTO谈判基本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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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WTO谈判基本术语

【关税谈判】(Tariff Negotiation)

GATT/WTO框架下,关税谈判主要有四种类型:(1)多边贸易谈判回合中的关税减让谈判,关税和贸易总协定1947年以来已完成的八个回合关税谈判以及目前WTO正在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均属于此类谈判;(2)修改各国减让表中约束税率的关税谈判,这种谈判主要是与那些对具体需要修改关税税率的产品拥有最初谈判权的国家重新进行谈判;(3)申请国为加入总协定或WTO而与现存缔约方/成员之间进行的关税减让谈判,这种谈判通常是双边谈判,谈判结果多边化成为该成员加入多边组织的最终谈判结果;(4)发展中国家在根据1979年“授权条款”而订立的优惠协议基础上进行的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项目纳入特别关税表。GATT第II条、第XXVIII条及其附则对进行多边关税谈判的程序、方式作了原则规定,关税谈判的目的是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的一般水平,特别是降低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多边关税谈判】(Multilateral Tariff Negotiation)

指由所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参加的,为削减贸易壁垒而进行的关税谈判。多边关税谈判可邀请非缔约方或成员参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举行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关税谈判以及目前WTO正在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均属于多边关税谈判。

多边关税谈判的程序是:(1)由全体缔约方或成员协商一致发起,并确定关税削减的最终目标;(2)成立谈判委员会等谈判机构,根据关税削减的最终目标确定谈判方式,一般采用部门减让或者公式减让与具体产品减让相结合的方式;(3)将谈判结果汇总成为多边贸易谈判的一部分,参加方签字后生效。

多边关税谈判是相互的,任何缔约方或成员,均有权向其他缔约方或成员要价,也有义务对其他缔约方或成员的要价作出还价,并根据确定的规则作出对等的关税减让承诺。但是,就具体产品减让谈判而言,有资格进行谈判的,主要是对该项产品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对该项产品具有实质供应利益,或已享有最初谈判权的缔约方或成员。

【加入谈判】(Accession Negotiation)

任何一个加入申请方都要与成员方进行关税谈判,谈判的目的是为了削减并约束申请方的关税水平,作为加入后享受多边利益的补偿。

加入谈判的程序是:(1)由申请方向成员方发出关税谈判邀请;(2)各成员根据其产品在申请方市场的情况,提出各自的关税要价单,一般采用产品对产

品的谈判方式;(3)申请方根据对方的要价,并考虑本国产业情况进行出价,谈判双方进行讨价还价;(4)双方签订双边关税减让表一式三份,谈判双方各执一份,交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一份;(5)将所有双边谈判的减让表汇总形成加入方的关税减让表,作为加入议定书的附件。

加入时的关税谈判资格,一般不以是否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实质供应利益来确定。任何成员均有权向成员方提出关税减让要求,是否与申请方进行谈判,由各成员自行决定;要求谈判的成员也可对某些产品要求最初谈判权,申请方不得拒绝。

【修改或撤回减让表谈判】(Renegotiation of Tariffs)

指就成员修改或撤回已作出承诺的关税减让,包括约束税率的调整或者改变有关税则归类,而与受影响的其他成员进行的谈判。这种谈判以双边方式进行。谈判程序是:(1)通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要求修改或撤回某项产品的减让,理事会授权该成员启动关税谈判;(2)与有关成员进行谈判,确定修改或撤回的减让幅度,给予补偿的产品及关税减让的水平等,一般来说,补偿的水平应与撤回的水平大体相同;(3)谈判达成一致后,应将谈判的结果载入减让表;(4)若谈判未能达成一致,申请方可以单方采取行动,撤回减让;但其他有谈判取的成员可以采取相应的报复行动,撤回各自减让表中对申请方有利益的减让。有资格参加修改或撤回减让的关税谈判成员,包括最初谈判权的成员、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实质供应利益的成员。

【关税减让】(Tariff Concession)

指降低关税的行为。包括自主降税和执行减让谈判结果。以中国为例,2001年底加入WTO之前,我国主动调低关税;加入WTO之后,我国执行入世谈判的降税结果,每年按照关税减让表的要求进行降税。通过谈判确定下来的减让表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成员对各产品设定的关税税率不能超出减让表中确定的关税水平。

【产品对产品谈判】(Product-by-product tariff Negotiation)

亦称“逐个商品减让法”。这种方法在申请加入WTO的谈判和建立双边优惠贸易协定的谈判中经常使用。以申请加入WTO时为例,通常对选择出的产品,先由该项产品的主要供应国提出关税减让要求,与进口国在双边基础上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达成双边协议。然后,这一双边关税减让协议的结果通过最惠国条款实施于所有WTO成员。通过这种方法,成员各方不仅从它参加的双边谈判中获得直接利益,还可以从其他谈判方之间达成的减让中获得间接利益。各方在提

供减让时,只有在权衡了减让可能带来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之后,才能做出与本国经济利益相适应的减让。

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是早期多边关税谈判的重要方式之一。在GATT前五轮谈判中,即第一轮(1947年日内瓦)、第二轮(1949年法国安纳西),第三轮(1950年英国托奎),第四轮(1956年日内瓦)和第五轮(1960年“狄龙回合”),根据GATT28条规定,均采取这种谈判方式。1957年GATT缔约国修改了GATT第28条,增加了B部分。B部分第2款(a)规定,多边谈判可以在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基础上进行,或通过使用有关缔约方可接受的多边程序进行。这为在以后的谈判中使用“公式减让谈判”和“部门减让谈判”两种方式提供了法律基础。

【公式减让谈判】(Formula Reduction Tariff Negotiation)

是通过议定的削减规则(详见词条“关税削减公式”)在原有关税税率(基础税率)基础上确定新的约束税率的谈判,是多边关税谈判的三种方式之一。确定其中的削减规则是公式减让谈判的核心,也是各方讨价还价的焦点。

公式减让谈判是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也是GATT/WTO 近几轮谈判中广泛使用的谈判方式之一。早期多边关税谈判主要采取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1957年GATT缔约国修改了GATT第28条,增加了B部分。B部分第2款(a)规定,多边谈判可以在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基础上进行,或通过使用有关缔约方可接受的多边程序进行。这为在以后的谈判使用“公式减让谈判”和“部门减让谈判”两种方式提供了法律基础。1964年肯尼迪回合谈判利用了上述条款,首次采取了公式减让方式—“实质性线性减让”。东京回合(1973年)亦采用公式减让方式。在多哈回合农业和非农品市场准入谈判中,WTO成员同意分别采取分层削减公式和非线性削减公式对农产品和非农产品关税进行削减。

【部门减让谈判】(Sectoral Tariff Negotiation)

是把部分成员特定范围的产品关税按议定规则约束在一定水平的谈判,也是关税谈判方式中的三种方式之一。如果约束水平为零,亦称为零对零部门减让,如果约束水平不为零,亦称为部门协调。部门减让成员(缔约方)的参加方式(例如自愿或强制)、产品范围、关税削减规则等是部门减让谈判的核心要素。

部门减让谈判是从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早期多边关税谈判主要采取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1957年GATT缔约国修改了GATT第28条,增加了B部分。B部分第2款(a)规定,多边谈判可以在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基础上进行,或通过使用有关缔约方可接受的多边程序进行。这为在以后的谈判使用“部门减让谈判”提供了法律基础。乌拉圭回合谈判提出了农业机械、建筑机械、蒸馏酒、家俱、医疗设备、纸及纸制品、药品、玩具、钢材、啤酒等10个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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