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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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装卸时间
• 装卸时间是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 间。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来表示。 • 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 (1)天或连续日 (2)按工作日 (3)按好天气工作日 (4)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
• 某份CIF合同,卖方采用程租船方式装载货 物,在租船合同规定,装货时间是6个24小 时晴天工作日,该货物于8月19日开始装船, 下列( )不应计入装货时间。 • A、8月21日(周六休息) • B、8月24日(暴雨无法装船) • C、8月22日(周日休息) • D、8月25日(暴雨无法装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转运(transshipment)
• 如驶往目的港没有直达船或船 期不定或航次间隔太长,为了 便于装运,则应在合同中订明 “允许转船”
• (Transhipment to be allowed)。
进口商如果 要禁止任何 形式的转运, 在申请开证 时也应明确 列明禁止转 运的条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准许 转运。
不属违约,银行也不能拒绝议付。
• “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 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 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运港、接 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 明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据 此,本案的同一船只、同一航次的多次装 运并非分批装运,不属违约,银行也不能 拒绝议付。
国际货物买卖中比较常见的装运港 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有()
• A笼统地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 • B一般情况下,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和一个目 的港 • C大宗商品可规定两个装运港和目的港 • D在双方洽商暂无法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时, 可采用选择港的方式。
√ √ √
• (一)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和转船 partial shipment & transshipment
国际货物买卖中比较常见的装运期 的规定方法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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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规定在某一天装运 B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C笼统地规定装运期 D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期限
(二)规定装运时间的注意事项
• • • • • • • 应考虑生产期、船期和国际市场变化情况; “on or about” 意味着装船前后五天内。 考虑货源与船源的实际情况 装运期限应当适度 避免使用笼统的规定方法 注意装运期与开证日期的衔接 应结合考虑交货港、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素
• • • • •
Shipment during/in May Shipment by or before the end of Feb Shipment on or before Mar.10 Shipment during May/Jun./Jul. 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relevant L/C
• 1、各批次互不影响使用,哪批 有问题退哪批! • 2、成套的货物,若其中一批有 问题,全退! • 3、违反交货期的货物,违反之 前的批次不能退,违反之后的批 次可以退!
有这个权利,但行使与否, 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
案例思考
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 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 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 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 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 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 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 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 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二)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的注意事项
• 1、出口业务中应选择海轮能直接进入载运货物的港口 为装运港。 • 2、如交易数量较大或货物来源分散,集中在一个地点 有困难的时候,则可争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点装 运。 • 3、目的港/装运港是否有冰封期 • 4、在以国外港口为目的港,注意是否有重名出现 • 5、要考虑到港口条件及对方确定目的港的最后时限 • 6、在我方负责运输的情况下,如运往目的港无直达班 轮或航次较少,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运。 • 7、在出口业务中,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能接受对方 提出的在合同中既规定装运时间又规定到达时间的做 法。 • 8、正确运用选择港
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范例:
• • • • • • ××年10/11/12月份装运,允许分批和转运 3/4月份分两次装运,禁止转运 3/4月份分两次平均装运,允许转运 3/4月份分两次每月平均装运,由香港转运 3/4/5月份每月平均装 5月份装运,由伦敦至上海。卖方应在装运月 份前45天将备妥货物可供装船的时间通知买方。 允许分批和转船。
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 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对时间、批次和每批 的数量不做规定 如:partial shipment is allowed。 在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同时,订立每批装运的时 间和数量 如:shipment during Jul./Aug./ Sep.1000 M/Ts monthly 规定不许分批装运
FCA、CIP、CPT装运期不一定就是交货期
在E组、D组贸易术语下,交货与装运完全是不等 的概念。
(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7月份装运 •7/8/9月份装
运、 1. 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装运期不迟 于7月31日、9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月底或以前装 运 如“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注 意须同时订立“买方必须不迟于某月 某日将信用证开到卖方” 3. 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较少采用)
装运通知
Advice of Shipment
• 买卖双方为了互相配合,共同搞好车、船、 货的衔接和办理保险等,不论何种贸易术语成 交,贸易双方都要承担互相通知的义务。 “Advice of Shipment”也是装运条款的重要 内容。 • FOB成交:卖方应在约定装运期开始的前3045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以便买方及 时派船接货。 • CFR/CIF成交:出口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 FCA/CPT/CIP成交:货交承运人后,将货物交 付的具体情况以及交付承运人的日期电告买方
装运港和目的港
port of shipment & port of destination
• (一)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 1、在通常情况下,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和一个目的港, 并列明港口名称。 • 例 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 • 2、在大宗商品交易条件下,可酌情规定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并分别列明港口名称。 • 例 Port of shipment: Qingdao and Shanghai • 3、在商定合同时,如明确一个或几个装运港和目的 港有困难,可以采取“选择港”的规定办法 • 例 Port of shipment: China ports • CIF London/Hamburg/Rotterdam optional.
• 选择港
• 一、 定义:即允许收货人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卸货港中,在货轮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前,按船公 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 理人,船方负责按通知的卸货港卸货。 • 注:按一般航运惯例,如果货方未在规定时间将选定的 卸货港通知船方,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备选港口卸货。 • 二、 采用选择港应注意的问题: • (1)合同中规定的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 • (2)备选港口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而且是班轮公司 的船只都能停靠的港口; • (3)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 的费率加上选港附加费计算。 • (4)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附 加费均由买方负担。
按《UCP600》解释,若信用证条款 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 运”、“允许转运”,则应视为()
• • • •
√
A可允许分批装运,但不允许转运 B可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C可允许转运,但不允许分批装运 D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
注:本条款只在程租船运输方式下才 出现,而且实际业务中负责装卸货物 的不一定是租船人,而是买卖合同中 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在合同中要规定 此条款。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 • • • • 装运时间 装运港和目的港 分批装运和转运 装运通知 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
装运时间 time of shipment
含义:又称装运期,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 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 装运时间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 交货时间:又称交货期。
FOB、CIF、CFR交货期=装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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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滞期费和速遣费 • 滞期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 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 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向船方支付一 定的罚金。 • 速遣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 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在 港开支,船方向租船人支付一定的金额。 • 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
关键词
• time of shipment • port of shipment • port of destination • partial shipment • Transshipment • Advice of Shipment
“立即装运”、“即 期装运”、“尽快 装运”等。
• • • •
1、在某月内装运 如:五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in May) 规定在某月底以前装运 如:二月底以前装运(Shipment by or before the end of Feb) • 2、规定在某月某日以前装运 如:3月10日以 前装运(Shipment on or before Mar.10) • 3、规定跨月装运 如:5/6/7月装运(Shipment during May/Jun./Jul.) • 4、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如:收到 信用证后45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relevant L/C)
• 1 定义: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 • 2 说明: • (1)在合同中如没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同国家的法 律有不同的解释。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 (2)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信用证明示不 准分批装运,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 • (3)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每批装运时间和数量,若其中 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信用证均失效。 • (4)按惯例:运输单据表面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 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 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运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 视作分批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