锚杆抗拔力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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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杆抗拔力试验
一、锚杆的基本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1.1基本试验锚杆数量不得少于3根。
1.2基本试验所用的锚杆结构,施工工艺及所处的工程地质条件应与实际工程所采用的相同。
1.3基本试验最大的试验荷载不宜超过锚杆杆体承载力标准值的0.9倍。
1.4基本试验应采用分级循环加、卸荷载法。拉力型锚杆的起始荷载可为计划最大试验荷载的10%。压力分散型或拉力分散型锚杆的起始荷载可为计划最大试验荷载的20%。加荷等级与锚头位移测读间隔时间按下表确定。
1.5锚杆破坏标准:
1.5.1后一级荷载产生的锚头位移增量达到或超过前一级荷载产生增量的2倍时;
1.5.2锚头位置不稳定;
1.5.3锚杆杆体拉断。
1.6试验结果宜按循环荷载与对应的锚头位移读数列表整理,并绘制锚杆荷载-位移(Q-s)曲线,锚杆荷载-弹性位移(Q-s e)曲线和锚杆荷载-塑性位移(Q-s p)曲线。
1.7锚杆弹性变形不应小于自由段长度变形计算值的80%,且不应大于自由段长度与1/2锚固段长度之和的弹性变形计算值。
1.8锚杆极限承载力取破坏荷载的前一级荷载,在最大试验荷载下未达到规定的破坏标准时,锚杆极限承载力取最大试验荷载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