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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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

【篇一: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职权目录】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职权目录

一、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涉及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

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规划和管理。(二)贯彻执行上级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拟

订全市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

改革工作。

(三)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上级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指导全市道路客运及有

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客运行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

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及水上设施安全保障、危险

品运输监督、航道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会同市

财政局就交通专项资金提出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

准上报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上级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

(六)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上级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组织协调全市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七)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

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组织协调全市地方交通战

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

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

节能减排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交通运输局各类行政职权数目

行政许可事项(7项)

(一)在县乡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市范围内修建、架设、埋设设施

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

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

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

门同意。”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

控制市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市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占用、挖掘县乡公路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备、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占用、挖掘

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

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县乡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

在公路上行驶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

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

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

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

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四)在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

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

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五)在县乡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

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

的技术标准建设。”

(六)更新、砍伐县乡公路用地上树木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

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

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七)超过县乡公路或者桥梁限载标准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

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

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输不可解

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

明显标志。”

路政行政处罚事项(15项)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

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山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

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

附属设施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其中占用、挖掘国道省道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工程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并应缴纳有

关费用。” 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

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

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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