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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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地铁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地铁建筑结构特殊,不同于其他普通建筑,其防火应根据其建筑特性和火灾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建筑防火
(一)耐火等级
1)地下的车站、区间、变电站等主体工程及出入口、风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地面出入口、风亭等附属建筑,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高架区间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3)控制中心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车辆基地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二)防火分区
1)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设备与管理用房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500㎡。

2)地下换乘车站当共用一个站厅时,站厅公共区面积不应大于5000㎡。

3)地上的车站站厅公共区采用机械排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其他部位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

4)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的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三)防火隔离措施
1)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当防火墙设有观察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防火分区的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

2)重要设备用房应以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3)防火卷帘与建筑物之间的缝隙,以及管道、电缆、风管等穿过防火墙、楼板及防火分隔物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空隙填塞密实。

(四)装修材料要求
1)地下车站公共区和设备与管理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

2)地上车站公共区的墙面、顶面的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难燃材料。

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内的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1995)的有关规定。

3)地上、地下车站公共区的广告灯箱、导向标志、休息椅、电话亭、售票机等固定服务设施的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难燃材料。

4)装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玻璃纤维、塑料类等制品。

(五)防烟分区
1)地下车站的公共区,以及设备与管理用房,应划分防烟分区,且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2)站厅与站台的公共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设备管理用房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750 ㎡。

3)防烟分区可采取挡烟垂壁等措施。

挡烟垂壁的设施的下垂高度不应小于500mm。

二、安全疏散
(一)一般规定
车站站台公共的楼梯、自动扶梯、出入口通道,应满足在发生火灾时,在6min内将远期或客流控制期超高峰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人员全部撤离站台到达安全区的要求。

(二)安全出口
1)车站每个站厅公共区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2)地下单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两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3)地下车站的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域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区应有1个安全出口直通地面。

4)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当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安全出口通道口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5)竖井、爬楼、电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设在两侧式站台之间的过轨地道、地下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三)疏散宽度和距离
1)当设备与管理用房区的房间单面布置时,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2m,双面布置时不得小于1.5m。

2)设备与管理用房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当房间疏散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疏散门与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其疏散门与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m。

3)地下出入口通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超过时应采取满足人员消防疏散要求的措施。

(四)疏散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下列位置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①车站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

②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

③区间隧道。

④车辆基地内的单位建筑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含前室)。

2)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疏散通道拐弯处、交叉口及沿通道长向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距离地面应小于1m。

②疏散门、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且宜设置在门洞正上方。

③车站公共区的站台、站厅乘客疏散路线和疏散通道等人员密集部位的地面上,以及疏散楼梯台阶侧立面,应设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且应保持视觉连续。

三、消防设施
(一)灭火设施
1.消火栓给水系统
(1)设置部位。

地下车站及其相连的地下区间、长度大于20m的出入口通道、长度大于500m的独立地下区间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2)设置标准。

地下车站和地下区间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计为环状管网,地下区间上下行线应各设置1根消防给水管,在地下车站端部和车站环状管网应相接。

地面和高架车站室内放置的消火栓应超过10个,且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应设计为环状管网。

室内消火栓环状管网应有两根进水管与城市自来水环状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

地下车站(含换乘车站)消火栓技术系统用水量应为20L/s,地下车站出出入通道、折返线及地下区间隧道的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水量应为10L/s。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置部位。

地下车站设置的商铺总面积超过500㎡时应设自动喷火灭火系统。

(2)设置标准。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

(二)防排烟系统
1.设置场所
1)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内必须设置防烟、排烟和事故通风系统。

2)地下车站的站厅和站台、连续长度大于300m的区间隧道和全封闭车道、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3)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地下车站设备与管理用房的总面积超过200㎡,或面积超过5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单个房间、最远点到车站公共区的直线距离超过20m的内走道、连续长度大于60m的地下通道和出入口通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设置标准
1)连续长度大于60m,但不大于300m的区间隧道和全封闭车道宜采用自然排烟,当无条件采用自然排烟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地面和高架车站应采用自然排烟,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3)当防烟、排烟和事故通风系统与正常通风空调系统合用时,通风空调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且应符合防排烟系统的要求,并具备事故工况下的快速转换功能。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设置场所
1)车站、区内隧道、区间变电所及系统设备用房、主变电所、集中冷战、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地下车站的站厅层公共区、站台层公共区、换乘公共区、各种设备机房、库房、值班室、办公室、走廊、配电室、电缆隧道或夹层,以及长度超过60m的出入口通道,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2.设置标准
1)地下车站、区间隧道和控制中心,按火灾报警一级保护对象设计。

2)设有集中空调系统或每层封闭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但面积不超过3000 ㎡的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保护等级应为二级,面积超过3000㎡的保护等级应为一级。

(四)消防通信系统
1.设置场所
车站车控室(兼消防控制室)、控制中心大楼消防值班室、车辆段(停车场)信号楼控制室(兼消防控制室)应设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2.设置标准
在车站、控制中心大楼、车辆段(停车场)的消防泵房、气体灭火钢瓶间及环控电控室、通信设备室、信号设备室、开关柜室、整流变压器室、公网引入室、屏蔽门设备室等所有气体灭火保护的设备用房,建议设置固定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设置电话塞孔。

电话塞孔可分区域采用共线方式接入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五)消防配电
1.负荷分级和供电要求
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采用双电源双回路,并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2.电缆(电线)选择及敷设方式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在外部火势作用下,保持线路完整性、维持通电的
要求,根据地铁发生火灾的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其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方式应满足下述要求:
1)电线电缆选用时,应按使用场所和敷设条件选择阻燃级别,但同一建筑物内选用的阻燃和阻燃耐火电线电缆,其阻燃级别宜相同。

2)由变配电所(或总配电室)引至消防设备的电源主干线应采用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但在地下车站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3)电缆穿管暗敷时可采用耐火电缆;明敷或沿支架、桥架敷设时采用无卤、低烟、阻燃耐火铜芯电缆,矿物绝缘电缆采用支架或沿墙明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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