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连锁公司岗前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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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什么是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能否作 为药品商标使用?
答: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 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8、药品广告的内容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 国家机关、医学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 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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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相关部门规章: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5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局令第24号)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2号)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局令第11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局令第4号)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局令第25号)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0号)
答: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 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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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什么是假药?什么情况下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答:《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即生产、进口或 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 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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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药品?
答: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 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 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 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4、什么是国家药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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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什么是劣药?什么情形的药品按劣药处理?
答:《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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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及江苏省零售连锁企业GSP检查评 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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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生产销售假药,如何处罚?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答:《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 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 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 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生产销售劣药,如何处罚?
答:《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 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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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适用范 围是什么?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 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 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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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1、药品管理法 2、连锁GSP检查 3、部门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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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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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 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 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 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 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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