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制品类安装专项劳务分包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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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制品类安装工程

劳务分包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单位:

承包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3)

第一条工程概况 (3)

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 (3)

第三条承包方式 (4)

第四条合同价款 (4)

第五条合同工期 (5)

第六条相关处罚条例 (6)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 (6)

第八条其它事项 (7)

第九条合同组成及附件 (8)

附件A (8)

附件B (10)

第二部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单位:(以下均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均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发包的木制品类安装工程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达成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

2.1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任务单等承包

()木制品类安装工程。

2.2乙方在承包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内容:

2.2.1木质门安装:

(1)安装前对门框、门扇进行检查,检查洞口尺寸、标高是否符合图纸要求。

(2)门套组装、配件定位、固定门套(不限于门套与墙体间填充水泥砂浆、与墙体/砂浆接触的一面满涂防腐剂等)、安装门扇、胶结固定、锁具安装、门套线安装、安装防撞海绵、喷刷油漆等所有相关工作及必要的工程措施(具体以图纸设计要求和图样要求为准)。

2.2.2木扶手、木栏杆、木凉亭、木平台、木花架、木质树池、木坐櫈等制作安装:

(1)按设计施工图纸制作木扶手、木栏杆、木凉亭、木平台、木花架,材料/成品/半成品运输(包搬运至各楼层)。

(2)根据施工图纸安装木扶手、木栏杆、木凉亭、木平台、木花架,具体包括现场施工部位放线、搭设施工所需脚手架、预埋件/五金配件安装及各组成构件施工、喷刷防腐剂等油漆、防护等所有相关工作及必要的工程措施。

2.2.3工程保修期内的出现质量等问题免费返修工作(若为乙方以外的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返修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2.4业主收楼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

2.2.5配合其他班组工作,确保工序顺序及交叉作业顺利完成,做好成品保护,不得破

坏已有的设施,如有破坏承担赔偿及修复责任。

2.2.6现场范围内所需材料的运输、装卸车由乙方负责车辆及人员。

2.2.7每项每层段工序完成后的杂物清理,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堆放好,做到工完场清。

2.2.8工程始末甲方不再雇佣杂工,乙方必须完成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的一切清理、收尾工作。

2.2.9甲方负责把电送到三级配电箱,三级配电箱以外的所有用电设备、线路等均由乙方自行购买、安装、维护及保管。

2.2.10其它:承包内容未明确规定但确属于承包范围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承包方式

3.1乙方以包人工、包机具、包辅材、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物价上涨等方式承包本工程。

3.2乙方自备除附件《甲供材料清单》约定外所有施工所需工器具及电焊条等辅材,乙供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使用前应报样板予甲方确认;乙供机械应符合各项安全要求,使用过程中自行维护及维修保养。

3.3乙方提供的材料未经甲方验收合格而擅自使用的,甲方不予确认乙方的施工工程量,且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相关损失(包括按甲方要求重新采购材料、重新施工等)。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 本工程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履行期间单价不予调整,各分项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A。缴税方式:□1、含税。2、□含税(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4.2 本合同暂定总造价为:¥元,

(人民币大写:整)

4.3关于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约定:

4.3.1木质门安装根据不同规格及样式按实际施工数量以樘为单位计算。

4.3.2木扶手、木栏杆制安按实际施工数量以延长米计算。

4.3.3木花架、木平台制安按实际施工尺寸以地面正投影面积计算。

4.3.4木凉亭制安按实际施工尺寸以顶面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4.4 本工程为综合单价包干工程,即乙方以合同内签订之包干单价依照甲方确认的施工图、工程施工规范和文明施工规范将全部工程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完成,此包干单价已包括

一切人工费、辅助材料费、利润、管理费、劳保费、保险费、工具、机械设备、燃料、合同履行期间的物价浮动及用以完成此工程有关事务、费用等,甲方不再为此支付额外费用。

4.5 关于承包价格的补充约定:

4.5.1 原则上甲方不另签日工,除非甲方要求乙方增加承包范围外不能按量计酬的零星工作;

4.5.2综合日工单价:技术工每工日 120 元,杂工每工日 90 元,非周转材装卸车杂工每工日 55 元;周转材装卸车杂工按2013年6月份签发的《关于调整周转材料搬运、装卸车方式及费用的通知》计算。

第五条合同工期

5.1合同总工期及阶段性工期要求:

5.1.1工期: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个日历天,自开工日期起到竣工日期止;

合同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现场书面开工令为准);

合同竣工日期:年月日(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证书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

本工程节点工期为:以甲方项目部开工令要求为准

5.1.2乙方保证进场时须不少于甲方要求人数,并在2天内依甲方要求补足人员,如乙方在工程试工期内不能达到甲方的施工要求,甲方将终止与乙方的合同,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终止通知后3天内无条件退场,乙方已完合格工程量按合同单价 80% 结算,甲乙双方核对审核完毕确认结算金额后一月内付清。其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1.3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施工进度另行签订各栋号的限期(含进度节点完成期)完成任务书。因施工需要乙方应按甲方的总进度计划调整。

5.2上述合同工期已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条件,一般不予延期。仅在出现不可抗力、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时,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认定后,方可予以延期。

5.3阶段性工期(即节点完成期)滞后的,每滞后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 元,滞后1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甲方对乙方进度滞后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甲方另行向乙方追偿。乙方向甲方支付节点滞后违约金并不免除其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5.4逾期竣工赔偿为:总工期或每座完工日期每逾期 1 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逾期1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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