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拍卖古玩字画收入个人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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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拍卖古玩字画收入个人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将个人取得拍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项目问题分两种情形

予以明确:第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拍卖除上述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之外的其他财产,按照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私人财产是指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一切财产。例1:作家李某将自己一部畅销小说的手稿原件拍卖给某公司用于拍摄同

名电影,取得拍卖收入8万元。按照李某与该公司约定,李某拍卖小说手稿,将摄制权、改编权等著作权中的部分财产权转让出去,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0000×(1-20%)×20%=12800(元)。拍卖财产以最终拍卖成交价格计征个税

3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最终拍卖成交价格如何确定?《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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