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身份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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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安置办法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后,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职工的原聘用(劳动)合同自然解除,现有人员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流安置。分流安置主要形式有:置换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和自谋职业等。改制单位职工提前退休基准时间统一定于2006年12月31日。
(一)置换劳动关系。事业单位改制后,职工被新单位继续聘用的,聘用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变更劳动关系主体,确立新的劳动关系,实行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执行企业的养老、医疗保险办法。在改制过程中,除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和本人要求自谋职业人员外,其他职工原则上由改制后的单位接收。
改制单位为置换劳动关系人员支付和计提以下经费:
1、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置换劳动关系人员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若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发给个人,留给改制后的单位管理)。标准为:在国有单位工作工龄每满1年,发给一个月职工本人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时,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不足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2倍,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发。
个人月平均工资=职务工资+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保留的津补贴+省定的职务(岗位)津贴+市定规范生活补贴+市定职务补贴+物价补贴(包括水费)。
2、一次性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根据职工在事业单位(含行政机关)的在编工作年限,改制时计提一次性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经费,交市社保经办机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标准为:本人改制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事业单位(含行政机关)的在编工作年限×0.4%×120月。
3、视作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事业单位在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前的连续工龄的养老保险费计提按浙政发〔2001〕64号文件执行,计提标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连续工龄×50%,计提经费交社保经办机构。
(二)办理提前退休。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由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经人事部门批准后,按事业单位办理提前退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养老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不再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改制单位为提前退休人员计提以下经费,交社保经办机构:
1、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
(1)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按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核定的退休费,并以每年递增8%,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2)提前退休年限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改制时提前退休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2%,个人按缴费工资的4%(由个人负担),并以每年递增3%,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2、提前退休年限内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0%,并以每年递增3%,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计提后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到20年的要补足20年,补足部分的缴费基数按法定退休年龄的年份确定。
3、其他费用及待遇。提前退休人员应计提的其他费用及享受的待遇与已退休人员相同,具体办法按“退休人员有关经费计提”执行。
提前退休手续必须在单位按规定一次性缴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经费后办理。
(三)自谋职业。单位改制时,职工本人不愿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本人申请,可选择自谋职业。其原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自谋职业后本人自行续缴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要由本人补足20年,养老金计发按企业标准执行。
改制单位为自谋职业人员计提以下经费:
1、按“置换劳动关系”规定,计提有关费用。
2、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依据职工本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连续工龄,由单位按改制时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2.5%标准一次性计提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交社保机构后,视作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退休人员有关经费计提。改制前已退休(含改制时提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由单位一次性计提下列有关费用,交市社保经办机构后,继续享受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1、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每人2万元计提。
2、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办法增加的退休金的差额,按每人2万元计提。
3、重大疾病保险费,按每人每年72元的标准一次性计算至75周岁(75周岁以上或缴费不足5年的按5年计提)。
4、已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医疗费。改制前已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按缴费基数的7%,并以每年递增3%,计算至75周岁(75周岁以上或缴费不足5年的按5年计提)。
5、退休、退职人员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范围的误餐费、市定职务补贴费,按现行支付
标准一次性计提到75周岁(75周岁以上或缴费不足5年的按5年计提),交市社保经办机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今后凡经人事部门核准的新增项目,均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经费由财政部门解决。
职工的分流安置和身份置换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人员分流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提前退休、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等途径进行。
1、提前退休。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截止2003年12月31日(提前退休时间计算基准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龄满30年(含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区人事局批准,可按事业单位标准办理提前退休。改制单位需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上缴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应支付的提前退休费,所需资金可从净资产中提取,不足提取的,在系统内公有资产退出收入中解决。缺额部分由部门预算外资金中解决,部门无力解决的,由区财政解决。一次性缴清有困难的,可在2年内分期上缴。
2、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可采取以下2种方法处置。
① 协议保留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可与单位签定协议保留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至法定退休年龄(简称协保)。由单位按企业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具体处置办法参照常政发[2000]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② 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符合留用条件,而本人不愿意留用和企业按规定裁员的,且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按其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1个月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单位月平均工资计发。3、对因工伤残并经鉴定为5-10级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军转干部、残疾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等不进行分流。
4、“事转企”后留用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与其重新签定劳动合同,按常劳计薪[2000]142号文进行工资套改,并按企业标准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