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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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主要内容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主要精神
二、林业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前期工作、建设实施)
三、关于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主要精神
8个方面:指导思想、改革目标、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健全决策机制、简化审批程序、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建立投资监管体系。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
1、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2、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3、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
4、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
5、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
6、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
7、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
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三)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四)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
缺乏前瞻性,按规划储备少,临时项目多;二是不认真学习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的有关规定,许多建设单位不是把精力放在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上,而是热衷于新建楼堂馆所、购置小汽车,从项目申请方向上与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的规定不符。其根源是对生产、生活建设的统筹把握和宏观把握不足,或者是不能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3、项目建设内容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战略上打政策的擦边球,战术上内容模糊不清,不落实建设地点,不明确项目法人,规避技术审查。其根源有二,
一是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对国家投资法规的严肃性的认识不足,
二是凸现出当前项目管理体制尤其是产权制度改革的严重滞后。
4、勘察、设计质量存在缺陷。设计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范把关,建设单位怎么要求,设计单位就怎么做,布局与内容设计、建设规模和投资测算不结合项目区实际,不结合需求关系或市场关系,不遵循相关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甚至有的设计单位不勘察现场,闭门造车,生搬硬套项目设计文件,千人一面,不能为建设单位出思路、想办法,没有真正的负起设计单位应负的责任。其根源有二:
一是当前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进程缓慢,导致市场竞争意识不足,有的出现人才严重外流、断档,技术把关人员匮乏;
二是部分勘察设计人员自身思想品质、专业素质差,缺乏事业责任心。
5、项目前期工作不扎实,文件组成上缺项、漏项较多。没有项目法人组织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规定;没有供需或现状分析;没有具体建设地点;仅考虑项目建设,不考虑项目运行,没有项目组织保障措施;缺少项目招标方案,投资估算过粗,效益评价上经营性项目与非经营性项目不分;缺少相应的附件,如项目的位置图、现状图、建设布局图;自有土地缺少相关土地
证或林地林权证,需要征地的项目缺少地方土地部门的预审意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缺少地方配套资金证明等等。这里既有建设单位的原因也有设计单位的原因,表现基本同上。
6、此外,还存在越级申报、越权申报,以及超范围、超等级勘察设计的问题。
(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10个主要问题。
总体上看,许多单位存在重项目争取,轻项目运行管理和监督管理的问题,反映了林业行业对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意识淡漠、管理不善、自行其事的问题。近年来,通过项目稽查,我们发现以下一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有的省区和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在稽查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的建设单位在没有项目开工许可证或初步设计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有的单位无视国家批准的项目概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有的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能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监理制和合同制,甚至有的购买物资、设备既不实行政府采购,也不签订合同,工程结算无相关依据,使工程建设处于无序状态,势必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和资金损失浪费等问题。
二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调整、更改国家下达的工程建设计划、投资计划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从我们近年来的稽查情况看,大部分单位存在此类问题,而且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转批计划时就存在随意调整的现象,建设单位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擅自调整现象;另外,一些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我局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随意改变或扩大经费使用方向和使用范围。国家下达的工程建设计划和投资、资金计划属指令性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三是工程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相对滞后。通过对相关省市的种苗工程和自然保护区工程进行稽查时发现,个别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工程不能按期施工,导致项目不能按期竣工和发挥使用效益,有的项目2000、2001年国家林业局就下达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