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审单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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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审单技巧
信用证审单技巧
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纵向审核法
–―单证一致‖
–以信用证和UCP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审核,各单据的内容要符合信用证和UCP的规定
•横向审核法
–―单单相符‖
–纵向审核之后,分别以单据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有关内容要相互一致
审核的准备—浏览信用证1
•快速阅读信用证,以下条款可以马上判断是否存在不符,需重点注意:
–有效期及有效地
–金额及增减额度
–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最迟装运期
–交单期
–各种单据份数
•审单时单据按信用证提及的次序排列
审核的准备—浏览信用证2
•对于一些特殊条件,可以事先标记:
–单据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是否接受
–简式/多式运输单据是否接受
–第三方单据是否接受
–运输行单据是否接受
–是否所有单据都引用信用证号码
–是否对出单语言有限定
–其它你认为重要的内容
审核的准备—工具
铅笔橡皮计算器草稿纸直尺UCP500 ISBP
审核的要点—汇票
•出票人必须是受益人,由其签字或盖章加签字
•付款人是否符合信用证42A/D域规定
•金额和发票相同,是否符合信用证42C域规定
•金额的大、小写如都有,则必须一致
•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42C域规定
•币种和信用证相一致
•如必要,需要背书(例如汇票收款人和寄单索汇人不同时,需要收款人给索汇人的背书)
•修改和变更是否有出票人的证实
审核的要点—发票
•抬头人必须是申请人(UCP500ART48规定的除外)
•签发人必须是受益人(信用证规定―第三方单据可接受‖的除外,
UCP500ART48G规定的除外)
•商品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价格条款(贸易术语)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商品的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除非信用证要求,发票无需签字和日期
审核的要点—海运提单1
•正本提单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提单,并且没有单独装船批注,提单的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提单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装货港和卸货港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审核的要点—海运提单2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租船合约提单1
•银行不审核相关的租船合约
•正本租船合约提单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签署,无需显示承运人名称
•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租船合约提单,没有单独装船批注,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装货港和卸货港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审核的要点—租船合约提单2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多式联运单据1
•正本多式联运单据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且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其身份
•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提单,并且没有单独装船批注,提单的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提单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审核的要点—多式联运单据2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空运单据1
•正本空运单据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签署,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在表面看来系―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如果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只要提交一份表明是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即可
•空运单据必须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如果L/C要求表面必须标明发运的实际日期,必须做出单独批注,该发运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如果没有要求,则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审核的要点—空运单据2
•必须注明信用证要求的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可使用IATA代码代替文字
•不应做成指示抬头,被通知人须符合L/C规定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公路、铁路、内河运输单据1
•共同点:
–无论提交的是否注明正本单据,都视为正本
–注明承运人名称和身份
–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及目的地
–不应做成指示抬头和背书,到货通知人是否和信用证一致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统称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