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僵局及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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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僵局及其认定

一、公司僵局的概念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

冲突和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

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

成员持有不同的见解,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一种状态。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僵局及其解决办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

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就是公司法关于打破公司僵局的唯一规定,其赋予了持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

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

但是有人认为,除此之外,还有以下两条规定为公司僵局的处理也作了规定,如第七十五

条第二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

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这

为强制股分收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认

为这为只有两名股东的公司允许一名股东因公司僵局而退出公司提供了打破僵局的途径。

其实,该两条规定不能作为破解公司僵局制度规定,因为这两条规定所要解决的问题都不

是因公司僵局引起的,其立法的目的与破解公司僵局无关。

二、公司僵局的危害

公司僵局会对公司、公司股东、公司职工及债权人的危害:1、公司僵局的出现,使公司

的陷于瘫痪和混乱。由于无法做出经营决策,公司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管理陷于瘫痪

和混乱,必然导致公司的无谓损耗和财产的流失。2、股东预期的投资目的也难以实现。

股东享有自益权和共益权,这些权益的享有是在公司正常运行的状况下才能实现的,由于

公司僵局,经营决策无法做出或无法有效执行,不能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收益,

股东预期的投资目的也难以实现。另外,由于股东之间已丧失诚信,合作的基础破裂,控

制公司的一方往往会侵害另一方的利益。 3、公司发生僵局时,由于公司不能开展正常的

业务活动,会导致公司业务的递减、效益下降,以致公司会裁员、降低工资。4、公司僵

局一般会损害供货商、销售商的利益。公司瘫痪时,公司的合同就不能履行,合同的目的

就不能实现。当公司因陷入僵局被解散时,公司资产严重亏损的,有可能进入破产程序,

债权人的债权就难于实现。

三、公司僵局的认定

公司僵局时的解散公司应遵循慎用原则。司法权对公司自治的私法权的界入应严格把握,只要公司有维系和存续的希望,人民法院就不应当轻易地判决解散公司。因为公司作为独

立的社会经济实体,牵涉大小的社会关系,解散公司的社会成本较高,不能允许个别股东

假借司法手段不负责任地随意将其毁掉。因此在认定认定“公司陷入僵局”有两个要件,

且缺一不可。

首先,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是一个抽象的判断。一般法院将公司已经处于停业状态作为具体的判决标准。

其次,用尽其他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作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注重调解,出发点是用尽救济手段为必要条件。力主股东之间或股东与第三人间的转让使得公司以继续存在。

解散公司诉讼是变更之诉。在审理解散公司的诉讼时,司法解释基于公司永久存续性特征,要求一般情况下,只要公司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其非自愿解散时,公权力机关尽可能不去强制其解散。故在公司股东或者董事出现僵局时,只要尚有其他途径能够解决这种矛盾,也应尽可能采取其他方式来解决,从而使公司免予遭受解散的不幸命运。只有其他股东不愿受让主张解散的股东的出资,公司也不愿回购其出资,又无他人愿意受让等各种能维系公司存在的途径不能实现时,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仍旧面临解散公司的窘境。及时解散公司更便于公司的财产清算、股东权益的保护,并将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损害降低至最低限度,才有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判决解散公司的必要。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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