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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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西方政治思想的主导转变为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对理性主义进行了强烈批判,但是个人主义因素却被继承下来。

功利主义是用快乐和痛苦的心理学解释人的行为动机的理论,功利主义认为,人类行为的一切动机都是为了追求快乐,避免痛苦,因此,人本质上是自私的、利己的,开明的自利的正当性表现在它是与公民利益和谐一致的。

边沁系统地阐述了功利主义,他把个人利益看作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根本的道德原则,个人只要都能够追求和实现个人的最大利益那么整个社会也就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

密尔对个人自由进行了深刻剖析和论证,他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论述自由,确立了个人在社会中的核心地位他详细论述了思想言论自由、个性自由和反对政府干涉的自由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个性自由的论述,成为自由主义思想史上的经典论述。

个人主义是理性主义和功利主义共同的思想基础和价值取向,因为理性主义和功利主义同为新兴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不过由于资产阶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政治和社会要求,二者又表现为不同的理论模式。

17至18世纪理性主义政治观的核心是“权利”即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

自然权利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这成为当时大部分政治思想家的共识。

他们认为在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是人的固有品质,也是人应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自然法(人类理性)的指导和规定。

功利原则要求以行为的最终结果为标准来判断行为的优劣,看行为能否实现个人和社会的需要。

功利原则虽然仍具有一定批判功能,但已大为减弱,尤其它建立在以苦乐为内容的心理学基础上,使其具有了更强烈的现实意义。

更为重要的是它关注的焦点从政治领域转向经济社会领域,提倡通过个人在经济领域的积极进取以获取个人的幸福和利益,从而增加整个社会和全人类的共同幸福。

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至18世纪末19世纪初,由边沁和密尔最终将其建立成一种系统的、有严格论证的伦理思想体系。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伦理学创始人,提出了“快乐主义”、“最大幸福”、“外在约束”等理论;密尔作为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批判地继承了边沁的思想,丰富和发展了边沁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理论,确立了功利主义在整个伦理学史的地位。

功利主义是近现代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作为一种伦理学说,通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概念的不同解释或表述,如社会利益、公众幸福、社会繁荣、表示效率的各种标准如帕雷托最优、GDP、生产可能性边界等,不仅在政治领域构造了一种足以与自由主义契约论学派相抗衡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而且在经济领域排除了所有其他的伦理学说而独自成为主流经济学的伦理框架,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对现代的人类思想和社会具有深远的影响。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指导各门社会科学研究的伦理体系,虽然有其古代的思想渊源,也符合一般的理性思维而易于为人理解,却不能简单地混同于自古以来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采用的权衡利弊得失的利己主义行为方式。

从它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发源于18世纪的苏格兰学派,形成于19世纪边沁和穆勒的理论,中间经由西季威克和摩尔的方法论批判、20世纪50~
60年代的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之争,最终成为一种事实上最有影响的现代伦理思潮,正如罗尔斯所说,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占优势的一直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之所以在当代的人类思想中具有巨大的影响,在笔者看来,主要的原因在于它是一种真正的现代伦理思潮。

它的现代性,不仅表现在它事实上已成为一种主导着现代政治经济活动和各门社会科学研究的伦理思潮,更主要的是在于,一方面,它的论证是建立在经验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上的,这种经验主义的认识论较之与功利主义对
立的现代契约论学派为了追求某种绝对真理而诉诸人的天启理性的唯理论认识论来说,更加合理,也更具现代性;另一方面,它的基本精神在于日常经验对个人利益的肯定,在于与个人利益的一致,这种精神较之建立在上帝信仰之上的克己和利他并与追求个人利益相对立的西方传统道德,具有鲜明的现代性。

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是公认的经济学创始人,也是休谟的好朋友。

他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发扬了功利主义的精神。

斯密的基本理论可以归纳为三个要点:第一,人的全部行为基础是一种双重性的天赋人性人人都同时具有自利心和同情心;第二,经济行为的目的应当是个人的自由自主的幸福生活及其必要条件国民财富的增长或社会财富最大化;第三,在这样的人性基础上,为了达到社会财富最大化的目的,基本的途径应当是基于市场经济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以及严格保护财产权利和契约义务的政治制度。

他的功利主义精神表现在,一方面,他用经济学的语言国民财富最大化解释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的终极目的;另一方面,他说明了如何在自利的人性基础上达到功利主义目的的根本途径,即通过公平竞争来获得效率的市场经济体制,从而为经济学奠定了功利主义的伦理框架。

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首次对近现代功利主义作了一个比较全面的阐述。

边沁认为,感觉经验是包括道德知识在内的一切知识的最根本而又真实的基础,因此,伦理道德也不能不建立在为人类经验所认可的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和自我利益的追求之基础上: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

当每个人都真正得到了自己的最大利益时,社会也就达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依赖于每个人的最大幸福之加总。

于是,功利主义道德基本上就在于苦乐的计算。

在边沁的理论中,开明利己主义与功利主义是一致的。

边沁之后,穆勒第一次用功利主义一词,对功利主义伦理学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并对边沁功利主义作了修正。

他对功利主义的贡献主要有三点:第一,他强调了功利主义所主张的快乐不是肉体的快乐而是精神的快乐;第二,他强调了作为功利主义行为评价标准的幸福不是指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第三,他系统地澄清了功利主义对公平正义的观点。

穆勒的阐述,被后人称之为古典功利主义。

在功利主义此后100多年的发展史上,有不少人对功利主义理论做出了贡献,其中最著名的哲学家可能要数西季威克和摩尔了,他们从内部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进一步完善了功利主义的观点。

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1838~1900)是19世纪末最著名的功利主义者,他的名著(伦理学方法)对功利主义进行了非常精细的批判分析,在当代英美伦理学界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他看来,功利主义的观点不仅没有问题,而且是对常识道德的最好系统说明,成问题的是穆勒对功利主义的证明。

西季威克认为,穆勒的功利主义证明中存在着一个关键问题,即穆勒虽然强调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不是任何一个个人的幸福,但他却是从每一个人事实上追求自己的幸福出发来推出每一个人应当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这种推理至少需要克服两个环节,一是从实际被欲求的东西推不出值得欲求的东西,二是从个人实际上追求自己的幸福推不出个人实际上追求公众的幸福。

西季威克强调的是第二个推理错误,他正确地认为,要弥补这个错误必须要加上合理仁爱而不能仅仅靠自利。

就此而言,西季威克不仅克服了功利主义的论证错误,而且第一次经典地将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彻底区分开来。

摩尔(G E Moore,1873~1953)是20世纪分析哲学的开创者之一,他在1903年发表的名著(伦理学原理)被公认为开创了20世纪的英美元伦理学。

摩尔也并不反对功利主义的观点:一般说来,快乐主义所推荐的行为方针跟我所推荐的是十分相似的。

我同他们争论的,并不是关于他们的大多数实际结论,而仅仅是关于他们似乎认为足以证明其结论的那些
理由。

事实上,他关于道德规范问题的思路与功利主义完全一致:如果道德义务不是产生最多的善的一种义务,那么一定是无稽之谈,因此我们应当做的事情总是取决于我们行动后果的计算以及对这些后果的评估。

但是摩尔认为,伦理学论证及其原理是比规范伦理学结论更为重要的东西,因此对穆勒的功利主义证明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不过这种抨击在本质上并没有离开西季威克的批评范围:穆勒混淆了值得欲求的与实际上被欲求的,从而用实际上被欲求的来定义善,试图用一种自然属性来给一种不可分析不可定义的属性进行定义,犯了一种自然主义谬误。

摩尔对功利主义的最大贡献是,他用直觉主义弥补了功利主义论证的不足。

功利主义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伴随着各门社会科学尤其是现代政治学和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事实上已经深入人心,成为最有影响的现代思潮之一。

功利主义是一种规范伦理,其实质在于将行为的后果或遵循行为规则的后果能否有助于所有当事人功利(快乐、安康、利益、益处、效用、偏好与幸福)总量的最大化视为其是否合乎道德的标准。

功利主义具有如下基本特征:首先,由于它将快乐、安康、福利看成是唯一的善,因此功利主义被视为享乐主义在当代的发展形态。

其次,由于它在研判某一行为或规则的道德性时,不是依据其自身的性质,而是基于其所导致的预期或事实上出现的后果(即对普遍福利的贡献度),故功利主义亦被称为后果论。

这也就决定了按照功利主义观点,一行为主体在行动之前,必须进行理性权衡与算计,力求使行为后果达到快乐的最大化和痛苦的最小化。

再次,后果论也是目的论。

由于功利主义将益处最大化作为行为后果的最高目标,故它被归属于目的论。

按照所谓目的论伦理学的要求,某一行为或规则是否服务于某项目的,是判断其是否合乎道德的标准。

而功利主义的总体目标在于,使尽可能最大多数人的尽可能最大的幸福在一个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得到实现。

最后,功利主义所强调的功利,不仅仅是指行为者个体的功利,
而且是指所有当事人的幸福与基本利益,所有的人的福利与苦楚都要得到同等的顾及,这种顾及不应受到时空关系、族群归属、社会关系、个体能力上差异的影响。

人之相互区别是由于个体,而非因为性别与族群,考量的唯一标准在于当事人是否拥有利益需求。

“这意味着,我们对利益单纯作为利益来权衡,而不是作为我们的利益或澳大利亚人的利益或白人的利益。

这给我们造就了一种平等的基本原则:对利益的平等权衡的原则……利益就是利益,无论是谁的利益”。

①这就体现了功利主义道德观点的平等性、普遍性、不偏不倚性的特征,从而有别于自我主义。

功利主义之所以主张平等,同其兴起时抗击贵族特权的政治背景相关。

功利主义之所以倡导道德顾及的普遍性,之所以将个体趋乐避苦的享乐主义冲动,泛化为一种集体益处最大化的价值原则,是因为它看到了人与人间的相互依存性,个体福祉只有在当事人将普遍福利亦视为其行为标准之时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不过,在寻求批判功利主义时,罗尔斯并没有选择功利主义的创始人边沁的思想,也没有选择功利主义的某种现代表述,比如规则功利主义,而是选择了亨利·西季维克在1907年的著作《伦理学方法》1中所阐述的功利主义思想。

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两点:第一,西季维克所阐述的功利主义思想是功利主义最成熟的古典表述,西季维克是古典和现代功利主义表述的分野处;第二,现代的功利主义表述并没有超出古典功利主义的意义内涵,这些理论的初衷是试图寻找一种超越和克服功利主义的途径。

但是,罗尔斯认为现代功利主义的理论达到的效果并不好,最后只不过停留在功利主义的某种变种上,并没有什么理论上的真正突破。

对功利主义的具体内涵罗尔斯概括为三个方面。

首先,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是一种直觉主义。

“我们可能首先注意到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思考社会的方式,它发展中国伦理经济使人们容易假定最合
理的正义观是功利主义的,因为可以想到:每个人在实现他自己利益的时候都肯定会自动地根据他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

”比如边沁所阐述的那样,功利是对快乐、幸福、物质享受的概括,都可以从直接的感觉中寻到说明。

古典的功利原则把善定义为欲望的满足,“或者更好一些,是把善定义为合理欲望的满足”。

所谓的功利和善,都是一种欲望或者欲望的满足,一种在直觉中的快乐、幸福和物质利益。

其次,功利主义是通过个人与社会的机械类比来达到正当或者说正义的,作为社会伦理的功利原则只是个人原则的扩大和延伸。

既然一个人能恰当地调整自己的利益,为长远的较大利益而牺牲自己眼前较小的利益以求达到他自己的最大利益,那么一个社会也同样可以如此行为。

只是在此不仅仅是时间方面的调整,而更主要的是在空间即在不同个人间的调整。

所以社会可能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而满足多数人的愿望,以求达到从总体上最大利益和满足的净余额。

第三,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的突出特征是,它并不涉及满足总量在个人之间的分配,即功利主义追求最大的净余额但不关心个人幸福的具体分配。

如果说功利主义宣称其正当性,那么关于社会权利和利益的分配则处在“正当性”区之中。

而对分配正义的关注正是罗尔斯政治哲学的重要特征之一,他曾在1967年发表的论文《分配的正义》中批评功利主义并表明自己契约论倾向的正义观点,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就在于分配的公平。

当然,罗尔斯对分配做了重新的规定。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三个方面的阐述切中了功利主义思想的核心和其理论自身问题的根本。

功利主义不仅是一种个人的理性选择,而且更是一种社会组织或社会制度的集体原则,功利主义试图扩大自己的理论寓所而进入更为广泛的社会政治领域,试图跨越个人理性而成为一种公共理性。

这种扩大了领地的功利主义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这是整个西方各派政治哲学所需要回答的一个关键问题,围绕此问题,维护者有之,修正者有之,反对者有之。

而罗尔斯就是其中卓越的反对者,他从目的论方面批判了功利主义的目的选择,同时在他所设计的独特的“原初状态”来分析功利主义背后的演绎基础,指出了功利主义自身矛盾和软肋之所在。

罗尔斯的这种批判暗示了功利主义的理论界限和现代政治哲学突围传统功利主义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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