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丑闻事件

医疗丑闻事件
医疗丑闻事件

盘点中国2011十大医疗丑闻事件

时光留不住,匆匆又一年,2012新年的脚步声已临近。中国医疗方面,虽然经过国家几次的医改并未取得很大的效果,2011年老百姓看病环境及看病难、看病贵并没多大改变,尤其是发生在2011年的十大医疗丑闻事件,更是敲打着人们的神经,拷问着人们的灵魂,呼唤医生的医德与病人的良知……送旧迎新之际,笔者按时间的先后,再次把2011年10大医疗丑闻事件一幅幅呈现在人们面前……

一、2011“医生被砍事件”

发生在2011年的医生被砍事件发生多起,从上海新华医护人员被刺、同仁医生被砍再到东莞医生被砍以及潮州医院院长被砍事件,一系列恶性暴力事件,更是让医生在悲痛同行受害的同时,多了许多心理恐慌。

上海新华医院医护人员被刺事件回放:2011年1月31日,上海新华医院胸外科6名医护人员受伤,其中1人被刺重伤住院。这个被媒体命名为“131事件”的医疗纠纷,记者采访当事人刘魁。据了解,本次事件的起因是由于1月28日刘魁父亲死亡之后,家人无法接受,院方也一直未能做出合理解释。于是次日刘魁家人开始在新华医院急诊大厅摆放花圈抗议,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却将花圈抢走,扔在医院外的马路上,刘家负责看花圈的亲戚也受到袭击,弟妹及姑姑被打,导致家属情绪失控而引发该事件。

同仁医生被砍事件回放:据医院的探头录像显示,9月15日下午3时54分,同仁医院耳鼻喉诊室二区,埋伏在门口长椅处的王宝洺见该院耳鼻喉科主任徐文走出,掏出一把菜刀,从侧后方砍向了她的头部,一连7刀。顿时,徐文倒地,鲜血四溅,但王宝洺仍未罢休。徐文一边举左手挡刀,一边踉跄着跑进了二区内的嗓音诊室。

“我正在给患者看病,一下子就蒙了。”徐文的学生胡蓉说,徐文满脸鲜血,已经无法说话。前后脚的工夫,王宝洺持刀尾随而入,吓跑了周边所有的人。

胡蓉回忆,当时,她上前拉扯王宝洺,并将其慢慢推至二区外的大厅。其间,王宝洺没有伤害她,只是跟着又从门口返回,在嗓音诊室门口堵到了徐文,第三次挥刀乱砍。

“他最后连砍的力气都没了。”胡蓉说,当时,她再次连拉带推,将王宝洺赶出了二区。“纠缠过程中,我的胳膊也被划伤了。”胡蓉说,随后,王宝洺持刀离开。众人赶紧联系上级,对徐文展开抢救。

被患者砍了十几刀徐文医生,左肱二头肌一直被砍到底,骨头都露出来了,神经和肌腱都受损,右前臂骨折,左下肢及前额正中都被砍伤,目前还在抢救中。

东莞长安医院医生被砍事件回放:2011年8月16日下午,在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医院发生一起持刀行凶案件,凶手卢某先后将该医院医生刘某及伊某砍伤,其中刘某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行凶男子被医院保安擒获。据悉,行凶男子年初曾找刘某看过病,但因病情无好转而怀恨报复。

潮州院长被砍事件回放:广东省潮州男科医院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32岁的黄姓男子持刀砍向医院医务人员,造成医院副院长当场死亡和两名医务人员受伤。这名男子行凶后当场被潮州警方抓获。据凶犯交代上月在该医院花费约3000元治疗,但效果不佳且无法退还治疗费用,老婆又吵着跟他离婚,遂怀恨在心。对医务人员产生报复心理。

点评:就在这几年,鲜血不再是手术室内的专利,在医生的办公室和病房,它们开始四溅。“看病人砍了治病人,菜刀砍了手术刀”的事件,让人震惊。病人为什么如此仇恨医生,置于死地而后快?根本的起因是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医患沟通不及时是事件发生的导火线。有学者指出,社会舆论对医务人员,已从“一片喊打”升级为“一片喊杀”,医务人员的处境,已从流汗、流泪,恶化到生命安全不能保证的地步。下一次,又会出现哪个医生受害的悲剧?谁又来保护医生不受侵害?值得执政者深思。

二、南医三院“漏斗胸女孩”死亡事件

事件回放:出生才一个月,患有先天性凹胸症的清远女孩伍容容就被狠心的妈妈抛弃了。8年来女孩跟着爷爷奶奶靠每月175元的低保过活。2011年6月21日,南方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收治该女孩,而且经多家本地主流媒体报道后,在广州基本家喻户晓,然而“漏斗胸”女孩容容手术中的骤然离世令人唏嘘。后在亲人准备为其料理后事时,表哥陈启新突然收到殡仪馆一个揪心的电话,称容容的死因存疑,建议做尸检。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则坚称手术不存在过失,容容是出现并发症导致死亡。记者电话咨询了国内相关外科专家,都觉得该手术不复杂,很多医院都可以开展,也罕见出现并发症导致“急性”死亡。那是什么原因使得一个早上还活蹦乱跳的女孩进手术室不久即死亡?至今医院并没有就尸检等问题做出回应,当地主流媒体也没见后续报道。

点评:并不复杂的手术,又是如何导致苦命的女孩死亡?大篇幅报道的“漏斗胸”女孩容容的死,最后不了了之,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也并未给回结论,亲属由于消息的不对称至今都不知小女孩的真实死因。据专家分析导致死亡的原因很可能是手术失误、钢板穿插心脏大出血造成。一个活崩乱跳的女孩就这样走了,她的离世令世人唏嘘,也给那些打着“免费救人”的幌子,实质是为宣传却不顾病家性命的医院敲响警钟,其所透露出的事件与遮遮掩掩的后事处理,媒体的后期报道集体失声,给活着的人们留下了深深的思考。

三、浙江医药“回扣门”事件

事件回放:今年8月10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急诊科主任黄卫东上吊自杀而引发众多媒体争相报道。事件的起因为一名自称杭州海疆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的网友,发帖曝光了该公司代理的依达拉奉注射液回扣问题。这家名为“海疆”的医药代理公司,代理销售的是依达拉奉注射液,各大医院的医生,每开一支,返还给医生的回扣高达20元至25元。同时还曝光了1月份公司统计发给医生的回扣详细清单,其中涉及浙医一院、浙医二院、淅江省人民医院、杭州市中医院、宁波市二医院等共200多名医生,其中不少还是名医、科主任和医院骨干,甚至宁波一名医生1月份的回扣统计数字高达32040元。

鉴于医药回扣的危害,浙江省卫生厅着手对事件进行调查,浙江省卫生厅厅长杨敬说:“从目前查处的几起医药回扣案件来看,收受回扣人员手段多变,性质恶劣,涉及面广,数额巨大,确实让我们震惊。”

随着浙江省卫生系统开展医药回扣专项治理活动,1482家医疗单位实施了廉洁从医承诺制,18.3万余名医务人员签订了廉洁从医承诺书,通过自查自纠主动上交款项2800余万元。该事件导致超百名医生被约谈,浙医一院急诊科主任涉嫌药品回扣,“羞耻感对内心的冲击非常大”而导致自杀。浙医二院副院长徐少文因涉及金额巨大而被“带走”,正式被相关部门起诉。

点评:在国内,药品回扣从就没间断过。回扣腐败现象蔓延不止,造成药价虚高,严重影响医务人员形象。医药界业内人士提到更多的则是“以药养医”的体制。“只要这种体制不变,收取回扣就没法从根源上消失。”一位在浙江从事医疗工作十余年、深谙行业状况的医生告诉记者,加强医风医德教育、督促医务人员自律固然重要,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应该从历史根源入手,解决体制弊病。财政对公共医疗的投入需要大幅度增加,提高医生的收入,打破公立医院“以药养医”的局面等,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四、南昌第一医院“械斗门”事件

事件回放:8月23日上午9点55分左右,南昌市第一医院门口发生一起恶性持械斗殴事件。医院医务人员与护工队100多名,手腕扎了红布、佩戴保安防爆头盔和身穿警用背心、

手持铁棍和木棍,统一装备,与近100名病人家属发生冲突,导致院方2人、患者家属13人不同程度受伤,四辆面包车被砸毁。以下是描述的画面:

近百名患者家属和邻里在医院门前将聚集。其中,部分人员手持鱼叉和铁棍准备冲入医院内部,还有一部分人手持玻璃瓶在医院大门外准备。此时,一名患者家属从医院冲出,并大喊有人被袭击。随即,近百名家属一齐从医院机动车入口处冲入医院,但在前进了150米左右后,前方突然出现了一群不明身份的打手,并向家属喷射白色烟雾状物体。顿时,冲入的患者家属都被烟雾包围,而从医院里冲出来的打手,趁机对家属人群进行殴打。

此时,刚冲入医院的近百名患者家属,被打手袭击后,都退回到医院门诊大楼前。但身份不明的打手,仍四处追击家属人群,并开始打砸患者家属的车辆,其中有四辆面包被砸毁。双方都有人员在斗殴中受伤。在患者家属被打散之后,打手还继续医院内搜捕“漏网之鱼”,随即便有好几名没有来得及逃脱的患者家属被追,并当场被围殴。

这起械斗事件造成15人受伤,四辆面包受损。医患纠纷引发如此大规模的械斗实在比较罕见。

点评:好一幅活生生的黑社会般的恶斗画面,以前也许只在电影中看过。这起恶性的医疗事件据说由医患纠纷所致,南昌第一医院雇佣打手,有组织有计划提前做好“迎敌”准备。医院不是医生救死扶伤的场所,而变成医生病人群斗的战场,光天化日之下,却发生了一幕骇人听闻的持械打斗事件,这种恶劣行为不但给医院带来极大的负面口碑,还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出现医疗纠纷不是寻求疏导,而是双方对峙组织武力打斗来解决,医院形似黑社会,让病人心寒,医患关系更加恶化!

五、上海交大三院“医跑跑”事件

事件回放:8月24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外科大楼3楼手术室突发火灾,一名正在接受截肢手术的全身麻醉病人身亡。医院宣传科负责人称,事发时手术室内至少有6名医护人员在场,发现隔壁房间起火后撤离;手术台上的病人则因无法逃离不幸身亡。

据介绍,“医跑跑”事件中,在发现隔壁房间起火后,这几名医护人员完全有时间将全麻病人挪到推车上带走。可就是这个能给病人带来生命希望的举手之劳,竟然没有一个人想到要去做,导致病人死亡。

目前,这六名医护人员被停职调查,管消防的副院长撤职,院长被行政警告处分,事件发生后警方也介入此事调查。

点评:当一个病人把自己生命交到医生的手上,对医生来说,这本身既是一种信任,更是一份生死契约。救死扶伤,治病救人,这本身就是医生的职责所在。上海“医跑跑”事件的发生,医生逃跑不但跑掉了医德,更跑掉了做人的底线。有学者指出:“医跑跑”事件中的医生抛下病人不能止于道德宣判,还应加以法律上的惩罚,病人家属有权以医疗事故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起诉事件中的医生。

求生是人的本能,面对危难,医生在病人面前紧急避险优先自保性命,而弃病人生命于不顾,医生职业道德又体现在哪?但更希望这一事件带给医务人员的警示不仅是谴责,更应该是反思。

六、深圳儿童医院“八毛门”事件

事件回放:8月24日,出生没到一周的患儿在深圳儿童医院查出患了先天性巨结肠,该院下达“病情告知书”,建议对降生仅6天的婴儿动造瘘手术。8月25日,患儿父亲陈先生带着孩子来到广州市儿童医院求医,该院医生开了8毛钱的石蜡油后,孩子病情好转。陈

先生因此认为深圳儿童医院误诊硬要给孩子做手术,并向媒体报料,引起“8毛钱治十万元的病”的讨论。

由于患儿再次大便排出困难,10月11日,陈先生带着患儿来到武汉同济医院就诊,结肠钡灌片初步诊断为先天性巨结肠,并进行手术治疗康复。患儿出院时,其父亲委托武汉同济医院向社会公布了他的一封感谢及致歉信,信中感谢武汉同济医院治好了孩子的病,同时也向深圳儿童医院道歉。

点评:“八毛门”之所以引得舆论大哗,凸显了公众的医疗焦虑,是公众对误诊,过度医疗和乱收费等现象的强烈担心和不满。误诊不是个别现象,有的医院把小病说成大病,还有一些乱收费,相信不少人都深有体会。

信息的不对称、医生与病人缺乏有效的沟通,医患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因此,一方面应强化事前监管,从制度上防范医生过度医疗,根除医生误诊的生存土壤;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第三方核对机制,当患者觉得被误诊或过度医疗时,及时提供救济与帮助。

七、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医生录音门”事件

事件回放:9月21日,1岁5个月的患儿小涵因重症手足口病入住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儿科治疗,随后经历治疗、回家、重新返院治疗的一系列波折,导致该场“医生录音门”事件惊心上演。

由于医院疏忽,在治疗过程中,医生让小涵父母签用药的知情同意书时,曾错用了旧版模板,里面有“巨细胞病毒阳性”的字样,小涵父亲误认为孩子患了巨细胞病毒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发现后进行了更正,而这件事情也让患儿父亲更加不信任医生,因此对医生的一些做法产生质疑,要求全程参与专家会诊讨论并进行录音,同时复印孩子病历、检验结果、咨询院外专家等,由此给经治医生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医生录音门”事件再掀医患信任危机。医生表示患者小涵的病情已经达到“极其危重”的地步,而小涵的父亲则显得十分疲惫,在儿科病房的病床上堆满他复印的孩子病例、病情记录、检查资料、写给医院的控诉书……

点评:当前就医环境复杂,患者维权意识增强,医疗信息的掌握不对称往往容易诱发一些矛盾。从源头上讲,这起录音门事件绝非偶然。病人失去对医生的起码的信任与尊重,让医生很尴尬、很受伤,也让不少医务工作者感到压力和惧怕。其实,在医患关系中,医方处于天然强势,更有能力决定医患关系的走向,更是因为医生肩负的社会职责和医疗事业的公益属性。

钟南山院士表示理解病人的做法,更希望患者录像录音,他指出录了反而更好帮助他们记清楚病情及医嘱。他认为,医患关系的提升空间很大,医生跟患者不是对立的,而该站在一起,共同对抗疾病。

有学者指出,倘若患儿家长录音在法律上没有问题,那么录音应是他的权利,就诊时录音对医护人员也是一种无形的全程监督。如果这个医生治病严谨,经验很丰富,交代到位,至于患者“多此一举”的录音也不过是做了一个记录,不会构成那么复杂的问题。而对于擅长“暗箱操作”的医院和医生而言,这次“录音门”则应该成为挽回信任的契机。

八、南海早产儿“被死亡”弃厕所事件

事件回放:早产儿的母亲刘冬梅怀孕期间一直在南海区红十字会医院进行检查,B超和彩超都显示孩子一切正常。刘冬梅怀孕32周时感觉腹痛,经检查发现有早产征兆,于是遵从医嘱于10月23日住院观察。

刘冬梅向记者回忆:25日白天,我疼了一整天,也打了一天的吊针。10月26日凌晨3点左右,我觉得这种痛不正常,并发现出血,就马上到处置室找医生。值班的曹医生让

我站着检查了一下,开了点药就让我回去。过了一个多小时,护士才给我用药。用药之后更痛了,我老公就再去喊医生,医生听过胎心之后说,小孩子很快就要出来了,之后就出去拿药水。我感觉孩子的头都出来了,医生一看,说已经来不及了,然后让身边的两个护士处理,自己走出了病房,之后再也没有出现过,都是两个护士在接生。

产下孩子后没有听到孩子的哭声,刘冬梅着急地询问孩子的情况,接生的护士告诉她,“你这样生下来的孩子当然是不行的了。”刘冬梅顿时如遭晴天霹雳,“听胎心的时候孩子还是好好的,为什么一下子就没了呢?”她将噩耗告诉了丈夫,王海章一下子也懵了,在病房中大哭。

王海章说,他们按了2次铃,亲自去叫医生叫了5次,但都没有人理他们。“听到孩子的死讯,我们起初都没有质疑,因为他们是医生。”闻讯赶来的姐姐、姐夫坚持要看孩子一眼,他们才在妇产科处置室厕所的地板上见到用塑料袋装着的孩子。打开塑料袋的瞬间,姐姐王和平发现孩子的手脚在动,肚子一上一下,鼻孔里有气泡冒出。她立即喊医生施救,此时离孩子出生已过了半个多小时。

经过一周的治疗,目前孩子的情况良好,没有呕吐等不适症状,只是CT检查显示脑部发育不良,但是孩子的家属十分担心孩子会留下后遗症,毕竟孩子出生时窒息,又在冰冷的地板上呆了半个多小时才得到施救。该事件致该医院对产科主任、当班医生、护士做出停职处理,接受调查。

点评:医院是救死扶伤之地,但在这所医院发生了早产儿“被死亡”事件。医院不仅违规助产,而且轻率判断新生儿为“死婴”而将其弃于厕所。若非家属坚持要看一看孩子,后果不敢想象。这样的医院还是医院吗?这样的医生还配当医生?在卫生局通报中指出,南海红会医院发生的这起严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暴露出该院存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医务人员责任心缺失等等严重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这起事件中认真吸取深刻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做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卫生部强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注重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提高医务人员沟通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九、深圳北大医院天价药利润高达9137.5%

事件回放:11月13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栏目播出了《招出来的高药价》,关注了一些地方的常用药品医院零售价和出厂价之间的巨大差价,记者随机选取了20种药品,对它们的出厂价、中标价和医院的零售价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这些药品从出厂价到医院零售价之间的中间利润都超过了500%,最高的一种名为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的药品从出厂到医院中间利润甚至高达2000%以上。而这些药品之所以能在医院卖出高价,中间环节形成这么高的利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药品招投标得过程中标价定的很离谱,指出最离谱的二种药,一个是天津药业集团新郑股份公司生产的2ML4毫克的氢溴酸高乌甲素注射液,出厂价为0.52元,中标价为16元,医院零售价为18.4元,中间利润超过3438%,另一种药品是山东方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2毫升20毫克的盐酸奈福泮注射液,出厂价为0.32元,中标价为18.49元,医院零售价为21.26元,中间利润竟达6543%。

另外,记者携带央视曝光的天价药名单走访了包括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南山医院等数家知名三甲医院,以及三家社区医院。在三甲医院,记者发现了包括“注射用辅酶A”、“葡醛酸钠注射液”和“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在内的三种的药品,同一厂家同一规格之下,其价格与央视曝光相比差距不大。其中山东圣鲁制药生产的葡醛酸钠注射液,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竟高达7.39元一支,是央视曝光零售价的10倍之多,而其生产价只为0.08元,其利润高达9137.5%,再次令人震惊。

点评:真的是没有最高,只有更高啊!谁是“暴利药”的幕后推手?本来国家出台药品招

投标制度的目的,就是抑制药价的虚高,减轻患者负担。然而由于中间销售环节太多、医生开药拿提成、监管部门定价虚高以及药品招投标环节存在猫腻等,都缘自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不透明,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症下药,公开药品的生产成本、中间销售成本、医院加价比例,公开定价的依据,让患者一目了然,利于社会各界有效监督。

另外,必须加快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公立医院取消“以药养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看病贵,药价高”的问题。要加快医药分家的改革进程,公立医院坚持医药分离、管办分离,使医院完全脱离靠药盈利的模式。

十、山东聊城二院“艳照门”事件

事件回放:11月22日,署名“爆料吧”的楼主发布了一则题为《山东再爆艳照门聊城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激情艳照流出》帖子,并配发图片。图片中,一名赤裸上身的年老男子与不同年龄的女子相拥自拍,其内容不堪入目。经知情人士辨认,图中男子为山东省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周杰忠。面对周某与几名不同身份的女子亲密床上艳照,记者致电山东省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该院宣传中心张主任称,周院长已于去年9月退休,已经很久没见过他本人了,张主任以年底工作忙为由,拒绝上网确认照片中的男子是否为周院长,仅表示周院长这些年来在医院的工作很卓著。记者联系聊城市纪委,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周杰忠确已被双规并被纪委带走。令人啼笑不得的是,周杰忠2002年起任该院院长,曾在2006年被评为山东省优秀院长。

点评:几年前,香港的陈冠希艳照门曾震惊两岸三地,陈冠希“艳门照”过后很快又重返娱乐圈,生意更是如鱼得水。“兽兽门”事件在事发后很快就出来频频走秀,丑闻反而令她身价大涨,很快就赚了个盆满钵溢。如今,虽然此事已经淡去,但在国内各种各样的“艳照门”层出不穷。以前涉“艳照门”的都是娱乐圈明星,如今,官员成为“艳照门”的主角,从广州官员到昆明官员,一个又一个,令人眼花缭乱。如今,就连医院院长也不堪寂寞,成为“艳照门”新主角……

“艳照门”事件频频发生,一再冲击着人们的道德底线、破坏着社会的公序良俗,这些对全社会特别是年轻一代产生的负面示范效应极其严重。“有关部门”应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对“艳照门”炮制者的惩处力度,在挽救孩子们的同时,也拯救一下社会的道德良心,医疗部门更应从重处罚这种败坏的医疗风气制造者,以树立医生形象!(全文完)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析报告

2016年度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析报告 XXXXXX人民医院质控科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及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保障医疗安全,进一步明确以“病人安全”为导向,自从2014年我院制定了非处罚性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工作流程》以来,各科室严格监控和管理,按规定及时、主动上报,2016年度各科室上报不良事件及药品不良反应312例,未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现将各科室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分析,以利于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医疗事故及纠纷,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一、2016年度不良事件数据汇总 1.1-12月上报例数:图1

2.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科室分布:图2 3.不良事件分类:

4.2016年与2015年不良事件对比,见图4 图42016年与2015年各类不良事件对比

4.各类不良事件1-12月趋势,见图5 图5—2016年1-12月趋势图5.不良事件发生场所,见图6

二、2016年各类不良事件汇总分析 (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1.医疗不良事件分类: 图7—-医疗不良事件分类柏拉图2.医疗不良事件分级:

3.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小结: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中,由医生上报7例,护士上报19例。绝大多数属于Ⅳ级事件,占73%,主要是医嘱事件,Ⅲ级事件占27%,主要有医疗处置事件、用药错误等。 医嘱事件16例,其中录错药物数量5例、录错药物剂量4例、漏录电脑4例、录错患者3 例;医疗处置事件4例,包括胸腔闭式引流操作2例,导尿操作2例;用药错误2例,包括用 法错误、提前用药各1例;跌倒事件2例,均为脑血管疾病患者夜间坠床;意外事件1例,为 住院处录入身份信息错误;输液反应1例。 (二)护理安全不良事件 1.护理不良事件分类: 2.护理不良事件分级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分析发生医疗纠纷时,尤其是医患双方出现迥然不同的观点时,应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准则进行判定处理,有效地保障医患双方的权利。本人作为市、区鉴定中心专家库成员,参加几十次医疗事故鉴定,从中受益匪浅,现将两例较典型的病案介绍如下,希望对泌尿外科、男科医务人员有所帮助。 病案1患者曹某,男性,20岁,大学一年级学生 病史简介 患者于2004年7月4日,因右侧阴囊剧烈疼痛8h,伴右睾丸肿大,去A医院急诊,当时诊断为“右附睾炎”与“睾丸扭转”,作血常规、尿常规及B超检查,并作抗炎处理,给予抗生素补液3d。2004年7月7日,病人因右侧睾丸处肿痛未见好转,再次去A医院急诊,医生继续给予抗炎处理,患者治疗后,症状未见减轻而于2004年7月8日去B医院急诊,经B医院检查,患者除了右附睾肿大外,还发现了右肾区疼痛,给予654-2,10mg肌注;后因症状未见好转,又给予杜冷丁50mg、黄体酮20mg、非那根25mg静脉点滴。7月10日病人再次去B医院求诊,经检查发现右阴囊增大,右睾丸明显压痛,后作B超检查,发现除了右附睾炎及睾丸肿大外,不能排除右睾丸扭转,ECT证实为右睾丸肿胀处血管灌注缺损,确诊为右睾丸扭转。并于2004年7月10日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手术证实,睾丸顺时针扭转360度,睾丸整体变黑色,考虑已坏死,后作右睾丸切除.病理报告证实为:睾丸组织内曲细精管及间质弥漫性出血性坏死改变,符合睾丸扭转诊断。 家属认为 1.睾丸扭转是否系疑难杂症?上述两家三级甲等医院为何对诊断这样疾病存在困难?2.根据患者情况,ECT检查为何不在第一时间进行?3.使用杜冷丁及轻率的诊断为“右附睾炎”是否违反了外科急腹症治疗原则?4.医生的上述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例教训 1该病员先后在两家医院诊治达5次,从开始诊断为“右附睾炎”直至2004rh7月10日明确为“右睾丸扭转”行手术切除期间共有7d,由于诊断有误.延误了诊治的宝贵时间,同时最初诊断和最后诊断结果不符,属误诊。2,在A医院急诊时,诊断为“右附睾炎”,虽考虑右睾丸扭转可能,作了B超,但因B超未提示血管变化,而没有对病人告知有“右睾丸扭转”的可能及危险性,也未作留院观察。另外,由于此次在A医院检查、处理者均为进修医师.因此必须请上级医师会诊(卫生部已颁布规定实习、进修医师不得单独处理病人)。在接下来的两次复诊过程中,仅对患者局部作了简单了解,未作详细的体检,从而无法获得全面的第一手资料,延误了诊断和治疗。3,在B医院中,急诊医师认为右睾丸疼痛与右腰区叩击痛有关(作者按:据了解,当时怀疑为右肾结石引起放射痛)给予了杜冷丁,这样不仅没有对诊断有所帮助,同时掩盖了病情。因此,存在检查不详细,观察不严密,处理不慎重情况,以致丧失机会,导致最后右睾丸切除。 专家鉴定组意见 本病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三(四)第11、12条,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A、B两医院负有次要责任。 病案2患者毕某,男性,23岁 病史简介 2004年4月22日患者因“梦遗”而去c医院咨询是否为男性疾病,医院经治医生当时根据病人主诉,以“慢性前列腺炎症状国际评分表”进行询问,经前列腺液、尿常规、尿流量以及超声波检查,最后根据前列腺液白细胞(++++),诊断为慢性前列腺炎。当天即告知患者病情很严重,需要做疗效满意的前列腺电解导融术,随后作了该手术。2004年4月23日(术

浅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一)

浅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一) 内容提要: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将医疗纠纷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两类,并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如何认定此类案件的性质、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就谈谈医疗纠纷的种类及其责任的性质、医疗侵权案件的认定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医疗事故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法律适用 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对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也有不同的主张。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执法标准的统一,始终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掌握的基本原则。而在这类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许多审判人员在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赔偿标准处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出入,尤其在医疗损害赔偿适用法律上并不一致,相类似的案件却常常出现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特别是在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等方面,判决结果差异甚大,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本人就医疗纠纷的种类及其责任的性质、医疗侵权案件的认定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谈谈看法。 一、医疗纠纷的种类及责任性质根据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审理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医疗纠纷分为两类:一是医疗事故纠纷;一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 所谓医疗事故,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纠纷就是指因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而发生的民事争议。其他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诊疗护理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亦造成了患者损害,从而在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 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强调“过失”在构成医疗事故责任要件中的重要性,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精神。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直接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以及赔偿范围等诸多因素,是确定民事责任的根据之一。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所构成的。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过错推定。亦称为过错推定原则。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免除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所不同就在于举证责任。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把举证责任加给致害人,致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将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明确规定了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与工作流程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与工作流程 一、为了更好地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确保患者安全,结合《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特制定医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患者的诊疗结果、增加患者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4个等级。 1、Ⅰ级事件(警告事件) ——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分三个级别: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重度残疾或死亡。 2、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 ——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3、Ⅲ级事件 未造成后果事件 ——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

完全康复。 4、Ⅳ级事件(隐患事件) ——由于及时发现并修正错误未形成事实。 四、报告原则及时间 一般不良事件要求24h-48h内报告,重大事件、情况紧急者应在处理的同时口头或电话报告,报告原则为自愿性、主动性、非惩罚性和保密性。 Ⅰ级和Ⅱ级事件属于必须报告范畴,报告原则应遵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发[1987]63号、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以及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执行。 Ⅲ、Ⅳ级事件报告具有主动性和非处罚性的特点。一般发生在2个工作内上报 五、根据医疗安全(不良)时间所属类别不同,划分是一个类别 (一)诊治问题:包括错误诊断、严重漏诊、错误治疗、治疗不及时、院内感染等。 (二)不良治疗:包括错用药、多用药、漏用药、要不不良反应、输液反应、输血反应等。 (三)意外事件:包括跌倒、坠床、烫伤、自残、自杀、失踪、猝死等。 (四)辅助诊查问题:包括报告错误、标本丢失、标本错误、检查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标本采集时机错误、标本储存错误、标本丢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 暂行规定(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二章报告要求 第五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 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 第六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医疗安全事件分析及防范措施

医疗安全事件分析及防范措施 一、原因探讨 医疗安全责任意识差,知与行不能统一: 近年来,尽管各级医院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医疗质量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在医院的各个岗位都有章可循,但实际却是好多问题出现在有章不循方面,尤其是有关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长期被忽视,在制度面前有的简单应付,有的视而不见,有的马虎从事,不执行制度,不把患者当回事,进而出现安全事故。 医疗安全管理不到位,惩罚措施失之于宽: 在医院管理层对医疗安全管理失之于宽,出现了面对差错事故处理不够及时,惩罚也不够严格,堵塞漏洞的措施落实较差等问题。使一些明显的医疗安全责任问题得不到及时惩戒,追查问责的制度不够明确,对当事者没有较强的威慑力,体现不出管理手段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致使个别素质较差的人员将规章制度视为儿戏,经常出现医疗差错。 业务能力不足,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认识不够,防范不力: 医学是一个复杂多变的科学,未知领域很多,许多新理论、新疗法、新术式瞬息万变,如果不及时更新知识,更新理论,不能对疾病有一个全方位的掌握,就会对可能出现的不良事件认识不够,进而防范预案不到位,导致安全事件。

医院整体利益与科室局部利益不够协调统一: 医疗过程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常涉及众多的环节,需要多专业、多种类、多人员的严密合作,有的科室缺乏对医院整体工作负责的态度,只强调本科的利益,不管不顾整体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在收住院、做检查、会诊、转科等方面不注意协调配合,延误抢救治疗工作,发生安全事件。 不能正确对待出现的医疗纠纷,科室间遇事相互拆台:个别科室或医生平时工作责任心差,出事时只找客观原因,没有一个严谨的作风和认识问题的态度,对同事工作失误不及时提醒,在看热闹的同时,喜欢对家属说点“小话”或无中生有故作神秘,对正常诊疗行为说三道四,科室间不是相互补台,而是相互拆台,有意挑起事端,造成安全事故。 语言生硬,诊治粗疏,态度蛮横,引发患者不满上升为医疗纠纷: 有的人在医疗工作中,特别是在患者和家属非常需要及时诊治和必要的解释时,态度冷漠,言语生硬,沟通和解释极不耐心,而引发患者的反感和猜疑,虽诊疗并无失误,但由于不良言语和懒散的动作,引起患者的强烈不满,上升为医疗纠纷。 二、防范对策 医疗安全强化工作重在院科两级管理:对于保障医疗安全而言,管理是一个基本因素。各科室的管理层要承诺安全,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及流程

西宁市第一医疗集团第二分院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与流程 为了更好地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确保患者安全,根据卫生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版)实施细则》,结合《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患者安全目标》,特制定我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与流程,具体如下: 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 (一)定义 本制度所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患者的诊疗结果、增加患者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二)等级划分 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4个等级: 1.Ⅰ级事件(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分三个级别: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重度残疾或死亡。 2.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3.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4.Ⅳ级事件(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并修正错误,未形成事实。 Ⅰ、Ⅱ级为重大事件,Ⅲ、Ⅳ级为一般事件。 二、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原则 (一)Ⅰ级和Ⅱ级事件属于必须报告范畴,报告原则应遵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发[1987]63号)、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以及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执行。 (二)Ⅲ、Ⅳ级事件报告具有主动性和非处罚性的特点。 1、主动性:医院倡导各科室、部门和个人自愿参与,主动报告不良事件。 2、非处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 三、接收报告单位: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信息表上报相应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分析处理。其中: 1、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由医务科处理。 2、护理安全(不良)事件由护理部处理。 3、院感安全(不良)事件由院感科处理。 4、药品安全(不良)事件由药剂科处理。 5、器械、设备安全(不良)事件由设备科处理。 6、设施安全(不良)事件由总务部处理。 7、医德医风违法乱纪(不良)事件由院办处理。 8、消防、治安安全(不良)事件由保卫科处理。 四、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上报流程 书面报告: (一)Ⅰ、Ⅱ级事件报告流程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1卫校毕业学生替医院护士上班,输液致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 某卫生院值班护士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护士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意朦胧,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体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二.事故分析 1.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护士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护士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 3.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 三.教训和防范措施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 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 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法规,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 3.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学习并全面理解医疗护理核心制度 内涵,执行医嘱及各项处置时要做到全面的“三查,七对”。 4.完善医疗差错上报制度,无论是个人或科室,一旦发生医疗差错都 应及时上报,由当事人写出发生差错的全部经过,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调查,实事求是写出调查报告,组织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造成差错的环节提出防范措施,并上报医务科备案。不允许瞒报,漏报或迟报情况的发生。

医疗安全事件分析总结完整版

医疗安全事件分析总结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肿瘤内三科2016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总结 为发现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患者安全、促进医学发展和保护者的利益,医院按照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细则(2011年版)》要求,制定了非处罚性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鼓励医护人员主动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并作为绩效考核加分项目,大大提高了医护人员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意识和积极性.。现将2016年度科医疗肿瘤内三科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分析,以利于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总体情况 共报告不良事件7例,其中4月份1例,6月份1例,7月份3例;9月份1例, 12月份1例。不良事件的类型为管道滑脱3例,输液反 应2例,院内压疮1例,跌倒1例这几方面。管道滑脱发生率最高占%,其次为输液反应占%,最后院内压疮及跌倒各占%。 (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析及整改措施 1.整体不良事件上报数量较多,超过每百张床位应至少≥10例。说明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意识还没有在医护人员心目中牢 固树立,还需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率。2.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未认真评估患者放疗及化疗不良反应导致的体质差,不能耐受营养药物。 3。基础知识缺乏,及健康宣教不到位。 4.护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对安全危险因素评估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巡视病房不及时等。

5.护士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不能及时准确、动态评估患者坠床、跌倒、压疮等危险因素,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不到位,造成不良事件的发生。对偏瘫、长期卧床、体弱等自理能力下降患者的风险评估不足,宣教不到位,病人及家属安全防范意识薄弱,依从性差,导致有些患者自认为可以独自行走,在行走、入厕、取物时跌倒。对压疮风险预见性不够,预防措施不到位,未做好宣教工作使得患者及家属缺乏对压疮的认识,不愿翻身而出现压疮。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通过建立跌倒/坠床、压疮风险评估与报告制度,认真落实防护措施,床旁挂“防跌倒/坠床、压疮”标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专业的态度提前告知患者及家属,强调预防的环节及细节,引起其重视,提高患者的依从性。注重培养护士安全风险意识,注重观察患者动态情况,可避免此类不良事件的发生。 由于护士责任心、业务素质、工作经验等参差不齐,在观察病情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偏差,导致不良事件的发生。巡视不够、固定不牢导致管道滑脱,针对以上存在问题,要求管理者要全面掌握护士的学识、资历、专业能力,及时发现和引导护理人员注意病情观察中的漏洞,组织讨论分析,培养护士临床观察、思考、处理问题的能力。 个别年轻护理基础差,工作经验不足,缺乏处理问题的能力,低年资护士业务技能掌握不熟练,出现一些不应发生的错误,针对以上问题,科室应加强对年轻护士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考核,提高专科护理知识和操作技术水平。为降低医疗纠纷,护士要学会针对不同对象、在不同环境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工作中加强巡视,及时回应患者

医疗事故纠纷起诉状的写法

一、医疗事故纠纷起诉状的写法 原告:民族:身份证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被告:民族:身份证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0万元、误工费3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元、陪护费2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16000元、残疾用具费35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万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万元,共计人民币113.4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1901元。 3、判令被告赔偿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告近亲属(2人)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4832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医疗事故鉴定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案件发生的经过)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方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延误了原告宝贵的治疗时间,从而直接导致了完全不能康复的后果并间接导致原告目前反复并发症的状况,原告认为被告应为此承担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属做主,讨回公道! 此致 xx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年**月**日 二、医疗事故诉讼的费用 我国为方便当事人诉讼,降低诉讼费用,重新出台了《诉讼费缴纳办法》,医疗纠纷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关于下发《*******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 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我院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组织制定的卫医管发〔2011〕4号《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请各科认真组织实施。 各科室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医务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各科室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医务部负责全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科室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二章报告要求 第五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医务部,各科室向医务部报告实行电话及书面上报。医务部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给分管院长及院长,经院长批示后,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直报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2019年医疗事故事件案例

2019年医疗事故事件案例 案例 1998年,家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的夏玉婷,1998年在某口腔医院看到了有关牙科整形手术的广告,并接受了口腔医院的整形治疗。 到2002年,夏雨婷发现牙齿开始活动,并不敢咀嚼东西。2003年3月6日,经吉林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治疗中因矫正设计错误,造成夏雨婷多颗牙松动,难以保留,同时感染牙周炎,并构成3级戊等医疗事故。夏雨婷向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口腔医院给付继续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30万元。 判决 通过庭审调查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后,法院判决吉林市某口腔医院赔偿原告夏雨婷医疗费等损失24670.3元,退还原告已交医药费1500元,合计26170.3元。并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抚慰金3万元的请求。 宣判后,夏雨婷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撤销了龙潭区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改判口腔医院返还夏雨婷医药费1500元,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4098.3元。 分析 判决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有关规定指出,致伤残的,其精神损害赔偿以伤残补助费的形式给付。本案中,原判决已判给付伤残补助费,上诉人不能再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1、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2、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报告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报告制度 (第二版)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是为了保障患者安全、保护患者利益,发现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防范医疗事故、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学发展的重要措施。为达到卫生部提出的病人安全目标,落实建立与完善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Medical Adverse Event)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患者的诊疗结果、增加患者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范围 适用于我院发生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的主动报告,根据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所属类别不同,我院划分为7类: 1、诊治问题:包括错误诊断、严重漏诊、错误治疗、治疗不及时。 2、输血、药品、器械不良反应:包括配输血隐患缺陷、药物不良反应、输液反应、错用药、多用药、漏用药、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 3、意外事件:包括跌倒、坠床 、压疮、烫伤、自残、自杀、失踪、猝死等。 4、辅助诊查问题:包括报告错误、标本丢失、标本错误、检查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等。 5、手术相关问题:手术前准备不足,手术适应症错误,手术患者

部位和术式选择错误,手术操作不当造成损害后果,患者术中死亡,术后治疗、监护不当,手术器械遗留在体内,非计划再次手术,麻醉缺陷等。 6、服务缺陷:包括医患沟通不良、医患语言冲突、医患行为冲突医护人员服务态度问题、医护人员服务态度问题、医护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其他服务缺陷。 7、其他非上列导致医疗不良后果的事件:如职业暴露、制度执行缺陷等。 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性质和报告原则: (一)报告原则应遵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凡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即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属于强制性报告范畴。 (二)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以及由于及时发现错误,而未形成事实的事件也属于报告范畴。其报告具有自愿性、保密性、非处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 1、自愿性: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有自愿参与(或退出)的权利,提供信息报告是报告人(部门)的自愿行为。 2、保密性:对报告人以及报告中涉及的其他人和部门的信息完全保密。报告人可通过网络、信件等多种形式具名或匿名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保密。 3、非处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 4、公开性:医疗安全信息在院内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和公示,

律师代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办案程序

关于人身伤害案件委托鉴定及有关问题 一.人身伤害案件的含义和类型 人身伤害案件指的是人的健康或生命受到损害后,诉诸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的一类案件。 常见的有:刑事伤害(如杀人、投毒、强奸、故意伤害等);民事伤害(如打架、斗殴、纠纷中的轻度或过失伤害);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过失、医疗事故中的意外或过失伤害等。 二.鉴定机构的类型 在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之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分布在自县级到中央的公检法部门、高等院校和少数研究所内。2005年10月1日之后, 可分为两类:①一类为公安和检察机关因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②另一类就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指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包括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医疗机构等成立的司法鉴定中心或司法鉴定所之类的司法鉴定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三.如何委托鉴定 人身伤害案件的处理必然需要做鉴定来确定损伤轻重程度、残废等级;死亡原因、死亡方式、伤与病的关系鉴别等涉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轻重、赔偿数额等核心问题。鉴定为司法处理提供证据,鉴定的好坏与是否公正,直接关系着司法处理和当事人的利益。而鉴定的起始程序又关系着鉴定的好坏与是否公正。 (一)刑事伤害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公安局)委托公安分局以上的内部的(法医)鉴定机构来鉴定,无须当事人(原告和被告)委托。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法医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有权可以聘请或委托检察机关或者其他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人复核鉴定。 (二)民事伤害案件:过去由派出所委托公安分局以上的法医来鉴定;或者作为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委托法院内部的法医鉴定。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撤消后,现在主要由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司法鉴定任务。 做鉴定都要有委托书,司法机关(公、检、法和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我国目前尚未很好发挥他们的作用)以及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都可以委托。但是,当事人一般要通过律师事务所出具委托书。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解放军第150中心医院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告要求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医务处,各科室向医务处报告实行电话及书面报告。医务处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分管院长及院长报告,经院长批示后,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直报在规定时限内向分部卫生处报告。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三)、医务处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医院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电脑、网络等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四)、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时限 1、医院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2、各科室在半小时内电话向医务处上报,书面上报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2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半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五)、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析

2018年不良事件半年工作总结分析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发生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防范医疗事故,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促进医学健康发展和保护患者利益的重要措施。我中心继续推行不良事件报告无责呈报机制,现将2018年1-6月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汇总如下。 一、基本情况: 1、2018年1-6月我中心共发生6例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其中影像科共发生3例均为孕周>28周彩超示S/D>3属于危急值未及时上报,占全院总数的50%,分别发生于1月、3月和4月;妇产科共发生3例,占全院总数的50%,于2018年3月28日22:45因胎盘早剥未按急诊手术Ι类处理,于2018年5月15日因用药原则错误患者口服炔雌醇环炳孕酮片突然减量再次阴道出血,6月28日在取出宫内节育器时发生子宫穿孔。详细情况如图所示: 1月2月3月4月5月6月 妇产科儿科检验科影像科

2、2018年1-6月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类: 二、原因分析: 从上图可以看出我中心2018年1-6月发生医疗安全不 良事件共6件,其中Ι级不良事件(警告事件)0件,Ⅱ级 不良事件(不良后果事件)2件,占33%,Ⅲ级不良事件(未造成不良后果事件)1件,占17%,Ⅳ级不良事件(临界错 误事件)4件,占50%,均为主动上报。 1、影像科3例危急值未报告造成Ⅳ级不良事件(临界 错误事件),医院于2018年2月6日更新危急值的项目和值,医务科在中干会暨科主任例会上组织学习,并要求科内培训,而科内未及时培训,使科内人员不熟悉更新后的危急值报告范围,从而导致漏报。 2、妇产科3例,1例胎盘早剥未及时识别危重孕产妇,未严格执行急诊手术时限,未按急诊Ι类处理,按急诊Ⅱ类处理,造成Ⅲ级不良事件(未造成不良后果事件);1例异常

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报告奖励制度

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奖励制度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xxx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奖励制度》如下: 一、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及范围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二、工作要求 杜绝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 所涉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上报必须保证及时性、完整性,不涉及事件性质、原因、责任等。 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自愿性、保密性、非惩罚性。 (一)自愿性: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有自愿参与(或退出)的权利,提供信息报告是报告人(部门)的自愿行为。 (二)保密性:报告人可通过各种形式具名或匿名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保密。

(三)非惩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 四、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奖惩 每月由质管办对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报告例数进行汇总,并对科室进行奖励。 (一)所有奖惩意见,经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形成建议,并报院长办公会通过。 (二)医院鼓励职工主动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每上报一例,奖励30元。 (三)定期对收集到的不良事件报告和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公示有关好的建议和金点子,给予表扬与奖励。 (四)凡发现漏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情况,每漏报一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处罚;凡故意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处罚,科室负责人负连带责任,由此引发纠纷或事故的按《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五)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警告事件(Ⅰ类)、不良事件(Ⅱ类)由医院职能部门根据医院《奖惩办法》进行处罚,未造成后果事件(Ⅲ类)、隐患事件(Ⅳ类)由科室负责人根据科室考评细则进行处罚。 五、监管 医疗质量(安全)不良管理实行质管办、各职能部门、各临床医技科室三级管理体系。

医疗安全事件年度分析总结

肿瘤内三科2016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总结 为发现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患者安全、促进医学发展和保护者的利益,医院按照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细则(2011年版)》要求,制定了非处罚性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鼓励医护人员主动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并作为绩效考核加分项目,大大提高了医护人员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意识和积极性.。现将2016年度科医疗肿瘤内三科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分析,以利于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总体情况 共报告不良事件7例,其中4月份1例,6月份1例,7月份3例;9月份1例, 12月份1例。不良事件的类型为管道滑脱3例,输液反应2例,院内压疮1例,跌倒1例这几方面。管道滑脱发生率最高占42.9%,其次为输液反应占28.6%,最后院内压疮及跌倒各占14.3%。 (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析及整改措施 1.整体不良事件上报数量较多,超过每百张床位应至少≥10例。说明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意识还没有在医护人员心目中牢 固树立,还需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率。 2.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未认真评估患者放疗及化疗不良反应导致的体质差,不能耐受营养药物。 3。基础知识缺乏,及健康宣教不到位。

4.护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对安全危险因素评估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巡视病房不及时等。 5.护士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不能及时准确、动态评估患者坠床、跌倒、压疮等危险因素,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不到位,造成不良事件的发生。对偏瘫、长期卧床、体弱等自理能力下降患者的风险评估不足,宣教不到位,病人及家属安全防范意识薄弱,依从性差,导致有些患者自认为可以独自行走,在行走、入厕、取物时跌倒。对压疮风险预见性不够,预防措施不到位,未做好宣教工作使得患者及家属缺乏对压疮的认识,不愿翻身而出现压疮。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通过建立跌倒/坠床、压疮风险评估与报告制度,认真落实防护措施,床旁挂“防跌倒/坠床、压疮”标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专业的态度提前告知患者及家属,强调预防的环节及细节,引起其重视,提高患者的依从性。注重培养护士安全风险意识,注重观察患者动态情况,可避免此类不良事件的发生。 由于护士责任心、业务素质、工作经验等参差不齐,在观察病情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偏差,导致不良事件的发生。巡视不够、固定不牢导致管道滑脱,针对以上存在问题,要求管理者要全面掌握护士的学识、资历、专业能力,及时发现和引导护理人员注意病情观察中的漏洞,组织讨论分析,培养护士临床观察、思考、处理问题的能力。 个别年轻护理基础差,工作经验不足,缺乏处理问题的能力,低年资护士业务技能掌握不熟练,出现一些不应发生的错误,针对以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