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红十字无偿献血者大病救助金管理-南京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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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十字无偿献血者大病救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减轻南京地区参加过无偿献血、遇到暂时困难的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南京市卫生局和南京市红十字会共同建立南京红十字无偿献血者大病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助金遵循量入为出,管理使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救助金主要来源于市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规模收益。

第四条救助金接受社会各界的指定捐赠。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成立由南京市红十字会和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共同派员组成的救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以下事务:(一)组织、策划募捐活动;

(二)根据资金总量确定年度救助计划;

(三)对求助者有关情况的审定;

(四)定期公布救助金的使用情况;

(五)接受政府职能部门与社会公众对救助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捐献服务部、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派员组成,负责救助金的日常管理、求助人资料的审核及救助金的发放。

第六条救助金纳入市红十字会专用帐户管理,单独设立科目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救助金接受的所有捐款,均由南京市红十字会出具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

第四章救助条件

第八条救助金用于救助曾经在南京地区参加无偿献血(包括省、市血液中心及部队血库献血),患大病并有特殊困难的求助者。

第九条大病特指以下病种:

1、一类疾病:指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含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

2、二类疾病:指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脑外伤、主动脉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慢性肾功能性衰竭、急慢性重症肝炎、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重症糖尿病、消化道出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症精神病。

第十条特殊情况求助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符合救助金适用范围的求助者,须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到所在区红十字会递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南京红十字无偿献血者大病救助金申请表;

2、南京地区无偿献血证;

3、患者身份证复印件;

4、二级医院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证明、医疗费发票等复印件。

第十二条各区红十字会完成对求助人家庭情况的审核,符合事实的,报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经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给予救助。

第六章救助额度

第十三条本救助为一次性救助。医疗费总额不超过2万元,救助1000元;医疗费总额超过2万元、不足5万元,救助2000元;医疗费总额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救助3000元;医疗费总额超过10万元、不足15万元,救助4000元;医疗费总额超过15万元,救助5000元。

第十四条对与求助者无利害关系的爱心机构和爱心人士的指定捐赠不受额度限制,全部用于该求助人的救助。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红十字会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本着公益的原则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救助金建立之日起执行。

“南京红十字无偿献血者大病救助金”申请表

注:申请理由须介绍家庭收入情况。填表后请附南京地区无偿献血证复印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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