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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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强调,其系政府认 可的达标排放企业。为了证明这一点,该公司还出示了由当
地环保部门颁发的企业达标排放证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其
排污行为是合法的,即使污染损害的事实成立,其也无需承 担赔偿责任。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1)除河北省迁安化 工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8家企业均属超标排放;(2)上述
第二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传统民事责任构成 要件: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 主观上具有过错; 行为的违法性; 境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行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为责任的条件,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
应负责任的根据。 • “三要件说”、“四要件说”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矸石所具有的特殊化学性质,在自然界中能够自燃,产
生大量高温有害烟气,自该场设立以来,矸石自然累积 的烟气对周围居民危害很大,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发 痒,呼吸困难,除了对人身健康的损害,还对农作物和 岗岗村种植的果园有危害,临近排矸场南北两侧的大部
分农田和果树的生长受到烟气的严重污染损害,经过
对矸石道两侧部分枯黄、枯死的农作物及京白梨果树地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
• 共同危险责任
• 混合过错
对于环境污染和 破坏的发生,加 害人与受害人均 有过错。
数人实施了共同危 险行为;数人的危 险行为均有可能造 成损害结果;并不 存在共同故意
案例分析
1998年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其矸石处理场设在该 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乡岗岗村,称为东梁排矸场,由于
2000年10月上旬,大量的工业污水进入滦河口、大清口海
域,污染了孙有礼等18人的6家养殖厂,致使养殖厂内即 将成熟的贝类、鱼类成批死亡。后查明,工业污水系由河 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企业排放。于是,孙有 礼等18位农民将上述企业告上法院。然而,上述各企业均
否认孙有礼等18人养殖厂水污染事故系由其排污所致。
失”的规定并未强调“违法”。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都规定
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与《环境保护法》对行为人承 担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行为的违 法性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 环境防止污染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存在 3、不要求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4、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 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在行为人的主观认定上实行无过错责
任原则
(一)归责原则概述 归责原则,即责任的归属。是指当侵权 行为人的行为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 后,应以何种理由、标准和根据使其负责。
独立的法律 责任
• 具有补偿性
• 是特殊侵权责任
三、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 将加害人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转移给 社会的制度,称之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的社会化。 •
污染突发性 责任保险制度(限制,仅适用于意外) 强、受害范 围大,赔偿 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由环境污染源的经 金额大
•
营者提供,组成基金会)
我国新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八编第五
章第32条明确规定:“排污符合规定的标准, 但给他人造成明显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评析
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了发展海水养殖业, 于1997年与乐亭县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了滩涂承包合同, 共同集资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开办海水养殖场。
燃造成损害而进行赔偿的先例。因而,矸石“自燃”属 于不可抗力。
而原告则主张:(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专门企业,应
当能够预见自燃问题,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建
设绿色防护带、设置防火设施等;(2)在获知原告遭受 矸石危害后,没有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治理污染。因此, 被告不具备不可抗力的负责条件。
问: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任事由是否成立? (也即是说,矿务局是否要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 偿责任?)
第九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热带医学院与检验医学院 蹇丽
第一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概述Fra bibliotek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民法理论将民事 责任分为两大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组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给他人造成 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 律后果和责任。
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 以环境义务为基础和前提 • 具有强制性 • 主要是财产责任
(2)不能推定加害人的过错;
推定的因果关 系存在
(3)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条件;
《民法通则》 (4)我国民法和环境法的特别规定;第106条第3 款
(5)通常与保险制度、责任分担制度相联系
2、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的 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
给煤矸石穿上“绿衣裳”
露天堆放的煤矸石
二、行为的违法性
• 在这里,“行为的违法性”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法 律规范,也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 对于行为的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我国相关的立法已不 作要求。 • 《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
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
(二)我国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
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 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 任。
《环境保护法》41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 的,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 环境法上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 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 失” (1)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
实地丈量测算,农作物受害减产面积为86.147亩,减产 程度分为绝收、重度减产和轻度减产三种。岗岗村居民 推选代表根据以上事实向该县法院起诉,要求该市矿务 局赔偿经济损失41374.74元人民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1)排矸场的矸石是 “自燃”,人力无法控制;(2)由分选技术限制,矸石
中肯定会有可燃物质;(3)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因矸石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