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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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1998年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其矸石处理 场设在该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乡岗岗村,称为 东梁排矸场,由于矸石所具有的特殊化学性质, 在自然界中能够自燃,产生大量高温有害烟气, 自该场设立以来,矸石自然累积的烟气对周围 居民危害很大,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发痒, 呼吸困难,除了对人身健康的损害,还对农作 物和岗岗村种植的果园有危害,临近排矸场南 北两侧的大部分农田和果树的生长受到烟气的 严重污染损害,
放在工厂大院内的空地上,待第二天再行入库。但是 当晚A工厂发生了盗窃案,小偷B等将堆放院内的三桶
化学品原材料偷走后,为了得到外包装非常精美的塑
料桶而将筒内的剧毒化学品全部倒入附近的一条河流 中,造成河流下游发生大规模水污染事故,导致供50
万人饮水的自来水厂暂时关闭和河流养殖的鱼类大量
死亡。经调查后,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决定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给与A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B等尚未抓获。受害人也因此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赔偿损失并负责治理水
• (一)归责原则概述
• 归责原则,即责任的归属。是指当侵权 行为人的行为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 以后,应以何种理由、标准和根据使其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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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 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 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 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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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对矸石道两侧部分枯黄、枯死的农作物及 京白梨果树地实地丈量测算,农作物受害减产 面积为86.147亩,减产程度分为绝收、重度减 产和轻度减产三种。岗岗村居民推选代表根据 以上事实向该县法院起诉,要求该市矿务局赔 偿经济损失41374.74元人民币。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1)排矸场的 矸石是“自燃”,人力无法控制;(2)由分 选技术限制,矸石中肯定会有可燃物质;(3) 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因矸石自燃造成损害而进行 赔偿的先例。因而,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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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 不可抗力 •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的 • 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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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抗力
–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 即在当时、当地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 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
–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Baidu Nhomakorabea事主体并无责任, 如果令其承担责任,既有违立法目的,也有 失公平。
• 传统民事责任构成要件:(1)主观上具有过 错;(2)行为的违法性;(3)损害结果;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了一定 的特殊性,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 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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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行为人的主观认定上实行无过错 责任原则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要求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 况下,排污单位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后,仍不 能避免损害时,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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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 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 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 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水猛涨,堤外水 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流入江受 阻,漫流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 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至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 求并未于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此后 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致外洪内涝,排污 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 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 偿其全部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 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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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原告则主张(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 专门企业,应当能够预见自燃问题,可 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建设绿色防 护带、设置防火设施等;(2)在获知原 告遭受矸石危害后,没有采取及时合理 的措施治理污染。因此,被告不具备不 可抗力的负责条件。
• 问: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任事由是 否成立?(也即是说,矿务局是否要承 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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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的
•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4款规定:水 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 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就是说,损害的 发生原因是受害人自身的故意或过失造 成的,致害人则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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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 A经营一口鱼塘,因其不善于管理,鱼儿成长缓慢,眼 看就要亏本,A就想方设法寻思如何挽回损失,正巧该 鱼塘附近有一家B化工厂,其排污渠道与鱼塘排污口有 一个汇合处,为了防止污染,平时这个接口是封闭的。 某夜,趁着天降大雨,A偷偷将接口处挖开,污水进入 鱼塘,导致鱼苗大部分死亡。A申称大雨将B化工厂的 污水冲入鱼塘,并向B化工厂提出索赔。后被人揭发。 经查,如果A不挖开接口,污水不会流入鱼塘。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 律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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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给他人造 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方面 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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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民事 法律责任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 它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 任的根据。
• 问:加害人的辩解是否成a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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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 天气预报已经指出某日某片海域有特大风暴, 但A公司所属玛丽号油轮船长认为玛丽号抗风 浪能力极强,决定仍然按照预定航线航行。后 果然遇特大风暴,油轮倾覆。因未能采取合理 措施,致使原油泄漏,污染了大片海域,给海 洋生态系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 问:A石油公司是否可以主张不可抗力作为免 责事由?
• 问:在本案中,A鱼塘的鱼苗被B化工厂的污水毒死,A 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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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
• 第三人是指加害人、受害人以外的其他 人。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环境侵害结果发 生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构成 免除或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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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 A化工厂购买了一批剧毒化学品原材料。因到货时间在 晚上,为此,厂领导决定将这批化学品原材料暂时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