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doc
环境污染责任与法律赔偿
环境污染责任与法律赔偿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环境污染不仅危害人类的健康和生存环境,也损害了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
而对于环境污染的责任与法律赔偿,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法律赔偿的方式以及加强环境保护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可以分为企业、个人和政府三个方面。
首先,企业是环境污染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之一。
由于一些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忽视环境保护,致使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严重污染周围环境。
因此,企业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并为引发的环境损害买单。
其次,个人也是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行为往往也会对环境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
例如,随意乱扔垃圾、烧煤取暖、过度开车等行为都有可能对空气质量和生态平衡造成危害。
因此,个人也应当意识到自己在环境保护中承担的责任,并积极参与到环境治理中。
最后,政府也是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之一。
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起到监管和管理的角色,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加以执行。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环境保护中。
二、法律赔偿的方式在环境污染责任的实施中,法律赔偿是一种重要手段。
法律赔偿的方式主要包括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刑事责任。
首先,民事赔偿是指受损害方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环境污染责任主体进行经济赔偿。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受害者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减轻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
同时,也能够起到警示和惩罚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的作用。
其次,行政赔偿是指政府机关根据行政法律法规,通过行政手段要求环境污染责任主体进行赔偿。
这种方式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减少纠纷的产生。
同时,政府还可以对环境污染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防止环境污染再次发生。
最后,刑事责任是指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主体进行刑事追究和惩处。
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报告制度
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报告制度
是为了保护环境、预防和处理环境事故和纠纷而建立的制度。
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报告事故和纠纷的义务:法律规定了在发生环境事故或环境纠纷时,责任方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这是确保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步骤。
2. 报告流程和要求:相关部门制定了详细的报告流程和要求,包括报告的内容、形式、提交时间和途径等。
这有助于提高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环保事故和纠纷报告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对报告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这有助于保护受影响的公众和环境的权益,并惩罚违法行为。
4. 信息公开与监督:环保事故和纠纷报告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公开报告信息,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这有助于增加透明度和信任度,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环保事故与环保纠纷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对于预防环境事故和纠纷、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推动环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尤其是在当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加强环保事故和纠纷报告制度的建设,对于推动绿色发展、构建美丽中国具有重要作用。
第 1 页共 1 页。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当前,在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对于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进⾏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关于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呢?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相关规定如下:《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三⼗条【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发⽣纠纷,⾏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千⼆百三⼗⼀条【两个以上侵权⼈的责任⼤⼩确定】两个以上侵权⼈污染环境、破坏⽣态的,承担责任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态的⽅式、范围、程度,以及⾏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等因素确定。
⼆、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私益诉讼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适⽤范围,仅限于被侵权⼈提起的因污染环境和⽣态破坏⽽引起的私益诉讼。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使得《民诉法》的公益诉讼条款有了民事实体法上的依据。
但在《民法典》第1235条的公益诉讼赔偿范围中,惩罚性赔偿不在其列。
这也进⼀步说明,惩罚性赔偿不适⽤于公益诉讼。
在环境污染和⽣态破坏责任中引⼊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的⼀⼤亮点。
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态环境”理念体现在民事私法中,赋予民法典以更多使命,解决环境保护等公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是正确理解民法典中绿⾊条款的关键。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
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民事责任
行为“违法性”要件之突破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 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 失。 排污企业未超标排放污染物而造成污染危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免除的仅仅是行政和刑事责任。因为,排污企 业未超标排污并不能保证不造成污染危害,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也可能造成污染危害:
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 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 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 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 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环境法司法考试真题1305180204192258
1、某钢铁集团决定与美国一家企业合资兴建一座钢铁厂,2001年底,该钢铁厂在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后来,防治污染设施虽然建成,但为节省资金一直未启用。
附近居民向环保部门进行了举报,经查,该厂建成以后给当地的河流、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
下列表述正确的一项是:A .如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该厂限期治理完毕,到期该厂却未能完成任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厂停产、关闭B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厂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可对该厂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C .当地有 100 家居民受到损害,只有 32 户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厂赔偿损失。
一旦法院判决这 32 家农户胜诉,在诉讼时效期间 2 年内,其余 68 家农户可直接适用该判决D .如钢铁厂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不必先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正确答案: D2 、以下关于环境保护法的民事责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环境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民事侵权的过错原则B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C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免予承担责任D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正确答案: B3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哪一部门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A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B .建设项目的计划部门C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D .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正确答案: D4 、某工厂向附近一小河排放工业污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保行政部门交纳排污费。
某日,厂技术人员赵某错误操作,致使一次排出污水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含量超标。
以下是对随后发生的各种事件的责任判断,哪个是正确的?A .附近某村民甲因自己看管不严,其养的牛越过围栏至河边饮此水而亡,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B .数日后,该河段水质渐趋恢复正常,附近某村民乙的一条牛因饮此河水后患病,致丧失耕作能力,该厂须承担赔偿责任C .该厂超标污染的河水流入村民某丙承包的农田,造成秧苗损失 2000 元,丙欲起诉,应将该厂与赵某列为共同被告D .该厂超标排污致附近丁村农作物大面积死亡及牲禽大量伤亡,由此只发生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发生刑事责任正确答案: B5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处以罚款()。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四、环境行政诉讼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 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 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如环境保护法第 35条
• 污染环境导致的环境民事责任: 两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 损害事实: • 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种类: 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 生态损害 • 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 复杂性、潜伏性、广泛性
因果关系: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 系往往难以从科学与技术上的得到证明, 因而实行推定因果关系。学界关于因果关 系推定的方法有“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流行病学(疫学)因果关系说”、”间 接反证因果关系说”。
•
• •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 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 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行为人的过错:
• 故意与过失 • 民法上判断过失的标准的主要观点: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主客观结合
行为人的过错:
环境法判断过失的标准:
• 一般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 • 日本公害法: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论 忍受限度论
选择要件:
环境资源法(14)
修改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
者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 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 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
第二节 环境资源民事责任
四、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1.抗辩事由概述 2 .案例 3. 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王某承包了一片洼地,这片洼地处于县城排 污区,与县医院排污口之间是一片储存污水的坑, 王某向渔政部门申请后,将洼地改造成4个鱼塘。 后来建设局告诉王某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就建设了鱼塘,责令其停止施工并罚款。王某 仍然购进鱼苗放入鱼塘,同年底,鱼开始死亡, 此后越来越多。王某委托环境监测站对附近医院 的排污口进行化验,结论是严重超标。王某以医 院超标排污引起鱼群死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 偿。 问题:王某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
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危险物质
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
县环保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 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 案件的性质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应 予纠正。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并 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 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2年1月31日针对国家环 境保护局有关请示给予的答复:“因环境污染 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 事纠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 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对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的纠纷所作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是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 之间的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09 第九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担心对企业处罚过严会危害经济发展和就业 有人认为按日计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2. 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
民法实行补偿性损害赔偿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者实施 我国还没有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立法
(三)免责事由 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人们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
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 罢工、特殊的军事行动、特殊的政府行为等。 由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害不一定是不可抗力 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在环境污染中,不可抗力要成为免责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 (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及时采取 合理措施制止污染,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避免损 害,则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责任; (2)《水污染防治法》:法律另有规定时,不可抗 力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
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产生纠纷 行政处理 民事诉讼
第三节 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2.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通过对自然资源生态功
能的破坏而进一步造成自然资源以外的财产及人身 损害;
乱砍滥伐林木 → 水土流失、泥石流 → 财产、人身损害
第二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三、生态破坏民事责任
(二)对自然资源经济价值造成损害的环境破
坏民事责任(直接生态破坏侵权)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途径指导
损害 的跨地 域性 : 损害源 头 、 结果具 有多 元性 : 境污 染所 造成 的 环
( 环境 侵 权 民事纠纷 的行政 处理程 序 一)
环境 污 染 民事纠 纷 的行政 处 理程 序 是指环 境 保护 监督 管理 部 门根据 当事人 的请 求, 对环 境污 染危 害造成 损害所 引起 的赔偿
重 重 的原 因。 境 侵权 救济 的 困难来 自于环 境 损害 的特 点 , 境 或者 选择适 用通 过 民事诉讼 程序 维护 了 自身 的合 法权益 , 环 环 或者 民 侵 权与一般 民事侵权 有着其 著 的特 殊性 , 环境 侵权救 济 的最终 事纠 纷非 诉程 序 的具 体方 式 , 决环 境侵 权纠 纷 。 解 解 决还 足有 赖于 对环 境侵 权 的特 殊 性 的认 识。 ( 环境 侵权 的特 点 及环境 侵权 救 济的 难点 一) 环境 侵权 存 在着 以下几 个 显著 的特 点 :J害行 为 的间接 性 : J u 损害 具有 潜伏 性 ; u 行为 的高度 科技 性及 构成 的 复杂性 ; J害 J 环境
健康 , 是采用 诉讼 处理和 由当事人直 接 向人 民法 院起 诉 , 民法 院审理 的 民 人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
第42卷第2期2021年4月Vol.42,No.2Apr.2021江西理工大学学报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文章编号:2095-3046(2021)02-0024-05DOI:10.13265/ki.jxlgdxxb.2021.02.005引文格式:徐忠麟,夏虹.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21,42(2):24-28.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徐忠麟I,2,夏虹6(1.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彳!®。
;".新余学院,江西新余338000)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有序运作,不仅需要对该项制度的内部进行协调,还需对该制度与相关程序制度进行协调,协调好该制度与已有的环境私益诉讼的运行模式是其发展的必经环节#现有的公私益诉讼相分离协调模式忽视了环境案件的天然融合性,同时也呈现出顾此失彼的现象。
完全排除诉的合并可能性协调模式并非长久之治,协调两者不仅要考虑二者的同质性、差异性,也要重视两者的相通性、融合性。
在二元模式的大架下建议从中止诉讼、诉的特殊合并、二者协调的现有困境#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私益诉讼;协调中图分类号:D922.69文献标志码:A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惩罚损害环境利益的行为,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私益诉讼的基础上新增了公益诉讼,拓宽了环境侵害救济途径。
由此,我国存在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等多种救济模式。
为避免两诉之间发生冲突,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两诉的“二元”运行模式,即两诉分别提起,分别审理+由于两诉在诉讼的、诉讼在审理、案件事等存在丨的联系,将二者完全肢解分的模式反利于案件的审理,利于,二者已为理论与的题+的十生态明的,新的环境法,,避免;环境案件事的,在两诉两者的,两诉的,上二者的关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在环境益的有,环境法的重要发展方向。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中备受关注的议题之一。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法律对环境保护的规范和责任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概述环境保护法律的基础知识,并探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责任与争议。
一、环境保护法律的基础知识1.1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
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明确规定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环境保护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核心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则定了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惩罚措施。
1.2 环境保护法律原则环境保护法律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生态赔偿原则。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
1.3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环境污染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如环境污染、非法排放等。
民事责任主要是指环境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如污染损害赔偿等。
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2.1 制度层面的争议在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制度层面的争议。
例如,环境保护部门在执行执法时可能存在不公正、不公平的问题,这可能引发监督和申诉的争议。
此外,法律责任的惩罚力度也是一个争议点,有人认为惩罚力度不够严厉,对环境破坏者起不到威慑作用。
2.2 资源配置争议环境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资源的有限性会引发资源配置争议。
例如,环境保护资金的来源和使用会引发争议,一些人认为应该优先保护环境,而有些人则认为资源应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
2.3 企业责任争议企业在环境保护中承担着重要责任。
然而,企业环保意识和环境保护能力存在差别,这可能导致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环境纠纷解决方式的探讨
行为… 。 从法理上分析 , 笔者 以为在环境案件中, 群众 自力解决行为并不具备正 当防卫的法 定条件 。 受害人
以 自力救 助 的方 式来解 决纠纷, 当予 以制止 。 应 在环
境 纠纷 中, 害人应当依法保护 自身正 当权 益、 受 而不
能 以 暴力 方 式 防 卫 。
2 当事 人 自行 解决 的环 境纠 纷
纷, 应当事人请求, 依据 纠纷 发生的客观 事实和有关 法律 的规定 , 在辨明是非 , 分清责任和平 等协 商的基 础上, 促使 双方当事人达成 协议 。 这种 调解 协议只是 当事 人相互 阃意志妥协 的结果, 行政机关在协议 中既 无刺害 关系, 也不直接体现其意志( 因此, ¨。 调解协议 达 成后 , 主持调解的行政机 关不能强制执行 , 也不 能
由于 群 众 无 法 忍 受 环 境 污 染 而 采 取 的 一 种 正 当 防 卫
害人与受害人之 闻的矛盾 和争议 。 合理 、 经济 、 有效地 解决环境纠纷, 对维护 社会稳定 、 促进 经济 发展 、 保护 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 根据我国法律 的有关规定和环境 管理实 践 , 环境 纠纷的解决方 式大致分 为 4种类型: 当事人 自行解决 , 行政解决 、 司法解决 和仲 裁解决
关键词 : 环境纠纷
行政
司法
忡裁
的纠纷, 而是 暴力冲 突等非法的方 式, 决有关环 解
1 引言
环 境 纠 纷 是 指 由于 污 染 和 破 坏 环 境 而 受害群众 与加 害企业的直接冲突, 屡 见不鲜 , 的甚 至十分剧烈, 有 导致 人身伤 害和经济损 失 。 于这种解决环境 纠纷的方式, 的学者认 为是 对 有
这是环 境 民事纠纷 得 较好解 决的一 种行之有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知识点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全国每年发生的工业污染事故多达数千起,因环境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逾千亿元,由环境污染和破坏引发的民事纠纷日渐增多。
作为承担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法律后果最主要的责任形式——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目前已成为我国环境立法、司法及环境法学研究中普遍关注的问题。
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责任,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了民事法律上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造成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民事责任,不仅对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作了规定,而且还特别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时,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概念所谓“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转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失责任”原则是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自己的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即使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的民事责任
环境 污染 损 害具 有 四个特 征 : 不 平 等 性 。 传 统 侵 权 行 为 的 当 事 人 , 加 害 其 人 与 受 害 人 在 受 害 人 往 往 只 是 此 一 时 , 一 时 的 加 彼 问 题 。 而 环 境 侵 害 的 情 形 则 不 同 , 加 害 人 往 往 其
Se 2 02 p. 0
VO . l NO. f2 5
第2 l卷第 5期
环 境 污 染 损 害 赔 偿 中 的 民事 责 任
汪 新 民 , 龙 胜 王
( 安庆市环境监理所 , 安徽 安庆 2 6 0 ) 4 0 3
摘
要: 环境污染损害作为现代特殊侵权之一 , 具有不平等性 、 价值性 、 不明确性和缓慢性特征 。 环境污 染损
维普资讯
20 0 2年 9 月
安庆 师 范学 院 学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J u n l qig Te c e s Co l g S ci i n e Ed to o r a An n a h r l e( o al of e Sc e c iin)
是 具 有 特 殊 经 济 地 位 及 能 力 的 企 业 , 受 害 人 往 而 往是 普通 的公 民 。 价 值 性 。传 统 的 一 些 侵 权 行 为 , 原 因 行 为 其
本 身 在 法 律 规 范 的价 值 判 断 上 就 是 一 种 无 价 值 的 行 为 。 比 如 伤 人 身 体 、 人 财 物 本 身 就 是 一 种 毁 违 反 社 会 常 规 的 行 为 。而 环 境 污 染 损 害 的 原 因 行
害赔偿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 免责条件有不可抗力 , 受害人 自身责任和第三者过失三种 。 民事诉讼 中举证 责任 问题倒置 , 这对于解决环境 民事纠纷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 关键词 : 环境损害 ;无过错责任 ;举证 中图分类号 : 2 . D9 2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3 4 3 (0 2 0 -0 2 - 0 10 - 7 0 2 0 ) 5 04 3
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1)《行政诉讼法》关于环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关于环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 第一,《行政诉讼法》 第一,《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概括性的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 受案范围: 公民、 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 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环境法律、法规关于环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 环境法律、 定。 第一,环境行政处罚。 第一,环境行政处罚。 第二,处理资源权属纠纷的行政决定。 第二,处理资源权属纠纷的行政决定。 第三,处理违法环境行为所引起的纠纷的行政决定。 第三,处理违法环境行为所引起的纠纷的行政决定。 第四,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决定。 第四,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决定。 第五,性质不明确的环境行政行为。 第五,性质不明确的环境行政行为。
三、环境民事诉讼 (一)环境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环境民事诉讼,是指环境法主体, 环境民事诉讼,是指环境法主体,在其环境民事权利 受损害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民事诉讼程序, 受损害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民事诉讼程序,向 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环境民事诉讼涉及的 平等主体之间环境权利义务的争议。 平等主体之间环境权利义务的争议。其诉讼请求通常是让 法院确认原告享受某种义务以满足原告的权利要求。 法院确认原告享受某种义务以满足原告的权利要求。
第八章 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第一节环境纠纷的诉讼程序 第二节环境纠纷的非诉讼程序
第一节 环境纠纷的诉讼程序
一、环境纠纷诉讼程序概述 (一)环境诉讼的概念 环境诉讼, 环境诉讼,是指环境法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述其 主张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判决的活动。 主张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判决的活动。 环境诉讼制度产生的基础是国家宪法和法律对环 境权益的保护。 境权益的保护。 环境诉讼是我国整个诉讼体系的一个组成部 它包括环境行政诉讼、 分。它包括环境行政诉讼、环境民事诉讼和环境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
环境纠纷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环境纠纷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环境纠纷时有发生。
可能是因为工厂的污染排放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也可能是因为建设项目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导致居民与相关方产生矛盾和争议。
当面对这些环境纠纷时,我们应当清楚地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环境纠纷。
环境纠纷是指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原因,导致不同主体之间在环境权益、环境责任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和冲突。
环境纠纷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政府部门等。
当发生环境纠纷时,我们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
协商是一种较为便捷和灵活的方式,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纠纷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例如,居民发现附近的工厂排放的废气影响了他们的生活,他们可以与工厂负责人进行协商,要求工厂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或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环保部门等相关行政机关具有监管和处理环境问题的职责。
当接到投诉后,行政部门会对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
比如,他们会对涉事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如责令整改、罚款等。
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对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的一种法律程序。
通过行政复议,当事人有机会对行政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查和处理。
除了上述途径,我们还可以通过环境民事诉讼来解决环境纠纷。
环境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提起环境民事诉讼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有明确的被告。
即要清楚知道造成环境纠纷的责任主体是谁,是企业、个人还是其他组织。
二是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比如要求被告停止污染行为、恢复环境原状、赔偿损失等。
三是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摘要: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通过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所谓的无过错主义归责原则的分析,认为其本质仍然是过错主义归责原则。
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过分析,得出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三要素说”,即(1)违法的环境污染行为;(2)损害事实;(3)损害事实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环境纠纷日益增多,而环境民事纠纷在环境纠纷中占绝大部分。
由于我国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机制仍欠完善,导致许多环境问题难以解决或难以妥善解决,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权益。
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确定,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的基础,也是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前提。
环境民事责任分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和环境破坏民事责任,关于环境破坏民事责任理论界争议不大,因此本文所称环境民事责任仅指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一、对环境民事责任的界定“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学界有环境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三种观点。
从传统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分析,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责任。
而环境民事责任是由于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是明显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因此环境民事责任明确的说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因此其具有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
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其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上与传统的侵权民事责任有很大的区别。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对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界定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为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标准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Don't waste your life, where you will regret 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日常生活中,一些企业存在违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这会给附近居民产生一定损害。
居民出于维权目的,可以将涉事企业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
通常民事诉讼执行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但是环境污染侵权有别于普通侵权行为,那么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下面我们通过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在环境污染侵权中,举证责任分配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二、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原告承担哪些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不意味着原告无需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原告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原告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有:1、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原告负有证明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的责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是确定被告的依据,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是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第七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第一节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一、概念1.排污者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并进而造成被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排污环境污染人身、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侵权中,排污者的危害行为并没有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而是以环境要素为中介●造成环境污染是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环境污染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重要问题●排污行为大多具有合法性●归责原则特殊●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过错:无过错责任●1.无过错责任定义●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立法规定●《侵权责任法》No.65: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o.85: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大气污染防治法》No.62-1: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1)排污者无过错说●大多数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正当性——生产必然会排放污染物●企业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仍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损害(污染物排放标准宽松;污染源集中布局)●——不以排污行为违法为前提;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用来判断排污者是否需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2)高风险说●排污行为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具有高风险性●为规避高风险性,须严加管制,防止肆无忌惮排放污染物●(3)排污者获利补偿说●排污者经营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的基础上●由排污者承担责任比让受害者承担后果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二)加害行为: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加害行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以造成环境污染现象为前提●排污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加害行为的判断依据●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则构成加害行为●(三)损害●财产损害●直接损失●财产灭失、减少●预期可得利益灭失●间接损失●污染清除费用●人身损害●生命权、健康权受侵害●不包括生态损害●环境权受侵害,救济途径是行政途径和公益诉讼●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四)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总结: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标准)●损害结果●人身、财产损害●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三、免责事由●(一)不可抗力●1.概念●不可抗力指人们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特殊的军事行动、特殊的政府行为等。
●由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害不一定是不可抗力●2.适用●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在环境污染中,不可抗力要成为免责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污染,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则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责任;●(2)《水污染防治法》:法律另有规定时,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二)受害人过错引起损害●故意:由于受害人的故意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可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No.27、《水污染防治法》No.85)●过失:水污染以外的其他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过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No.26)●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受害人仅具有一般过失,不能减轻、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No.85)●(三)第三人过错引起损害●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有其他过失行为,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不免除污染者的赔偿责任;但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其他类型的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一)排除危害●针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包括排除妨害和停止侵害●(二)赔偿损失●补偿性赔偿●(三)恢复原状●清除污染,以防发生新的损害或损害进一步扩大●(四)消除危险●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只须有排污行为即可提出●无论排污行为是否达标●五、复合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一)复合污染●1.定义●数个排污源排放相同的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数个排污源排放的不同污染物在环境中结合并发生性状改变成为二次污染物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现象。
●大气、水污染侵权案件大多为复合污染侵权案件●2.法律问题●复合污染责任承担的本质是判断各污染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复合污染中各排污者承担连带责任抑或按份责任需要区分情况对待●(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1.各排放源存在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关联企业之间可认定为存在意思联络●关联企业:资本的结合、业务的从属或结合、人员的交流●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No.8: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任一排放源均可以造成全部损害●《侵权责任法》No.10: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以意思联络为要件●3.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No.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情形●各排污源均排污,且造成损害的是个别排放源排放的特定物质,但由于企业关停、监测不及时等原因无法判断具体排污者●(三)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各排污源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No.1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无意思联络●每一排放源都不能造成全部损害●常见情形●各排污源排污量均不至于产生污染,相互叠加后污染物总量巨大,造成污染损害;●各排污源排放的污染物质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染损害。
●(四)复合污染侵权中的过错及责任承担●1.复合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排污者合法排污,仍须承担侵权责任●2.排污者合法排污对责任承担的影响●在按份责任的承担中,合法排污者可主张降低责任份额。
复合污染案件案例分析●某市供水公司发现其黄河取水口处水质恶化,但并未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停该取水口,直至发生了饮用水污染事故,才采取紧急措施,关闭了取水口,仍造成经济损失总计325万元。
经查明,此次黄河水污染事件是黄河上游两家造纸企业和一家化工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
其中两家造纸厂大量超标排放污染物,且每一家排放的污染物总量都非常巨大,都足以影响城市供水水源安全;而该化工厂则是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指标排污,但也对此次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做出了“贡献”。
这三家排污企业的排污口均未设在黄河河道中,而是位于与黄河主河道一闸之隔的一段壕沟内。
壕沟与黄河主河道之间闸门的开关由当地水务局负责管理。
某日,水务局接到上级通知,要求为确保黄河不断流,水务局须从附近水库紧急向黄河调水补给水源,于是当日19时开始便打开闸门,从附近水库经由该段壕沟向黄河补给水源,壕沟内的污水因此流入黄河河道。
供水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三家污染企业及水务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如何判决?第二节生态破坏民事法律责任●一、导致生态破坏民事责任的情形●(一)直接生态破坏侵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对自然资源本身的经济价值(财产)造成损害;●如乱砍滥伐林木——侵犯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二)间接生态破坏侵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通过对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的破坏而进一步造成自然资源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害;●如乱砍滥伐林木→水土流失、泥石流→财产、人身损害●二、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未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的中介要素●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责任构成要件与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相同●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侵害行为: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合法砍伐不侵犯财产权●损害结果:财产(自然资源)损害●因果关系:判定较为容易●三、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常出现在人为原因导致地面沉降、水土流失、泥石流,并进而造成损害的场合●环境要素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中介●加害行为具有合法性●责任构成要件应当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一样●砍伐林木(合法、违法)→水土流失、泥石流→财产、人身损害●合法砍伐(采伐许可证)经常偏离环境承载力的客观要求●无过错责任、不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立法缺失《水土保持法》No.58: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幻灯片24第三节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环境民事纠纷的分类●环境侵权纠纷●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生态破坏民事纠纷●自然资源确权纠纷●一、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途径●行政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自力救济●(一)行政调解●1. 定义●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调解是指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渔业、海事等)对有关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
●《水污染防治法》No.86,《大气污染防治法》No.6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o.8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No.61……●2. 性质●对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解决民事侵权纠纷不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调解不是行政行为●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不遵守;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环保部门也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调解协议或“行政处理决定”。
●3. 适用的案件●对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和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赔偿案件●4. 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行政调解不是解决争议的最终程序●行政调解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产生纠纷行政调解民事诉讼●5. 行政调解的程序●申请:一方或双方均可申请;管辖权●受理:以双方均同意接受行政调解为前提●审理:“庭审”、书面审●决定:“行政处理决定”——调解决定●执行:自觉履行,不得强制执行调解决定●某年8月初,A县平山村农民石某向县环境保护局反映,他种植的两亩葡萄园受到同村农民卞某的铸造厂排放的氟化物污染,造成葡萄叶片和果实脱落,要求县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