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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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第七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
●一、概念
1.排污者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并进
而造成被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当
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排污环境污染人身、
财产损失
●环境污染侵权中,排污者的危害行
为并没有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而是
以环境要素为中介
●造成环境污染是责任成立的必要条
件
●环境污染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判
断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重要问题
●排污行为大多具有合法性
●归责原则特殊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过错:无过错责任
●1.无过错责任定义
●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
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对损害
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
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立法规定
●《侵权责任法》No.65:因污染环境
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No.85: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
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大气污染防治法》No.62-1:造成
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
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
者个人赔偿损失。.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
的原因
●(1)排污者无过错说
●大多数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生产必然会排放污染物
●企业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仍有可
能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损害(污染
物排放标准宽松;污染源集中布局)
●——不以排污行为违法为前提;
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用来判断排污
者是否需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2)高风险说
●排污行为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的同时具有高风险性
●为规避高风险性,须严加管制,防
止肆无忌惮排放污染物
●(3)排污者获利补偿说
●排污者经营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
的基础上
●由排污者承担责任比让受害者承担
后果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二)加害行为: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
●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加害行为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以造成环境
污染现象为前提
●排污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加害行为的判断
依据
●环境质量标准
●排放污染物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则
构成加害行为
●(三)损害
●财产损害
●直接损失
●财产灭失、减少
●预期可得利益灭失
●间接损失
●污染清除费用
●人身损害
●生命权、健康权受侵害
●不包括生态损害
●环境权受侵害,救济途径是行政途径和
公益诉讼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
当因果关系)
●总结: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标准)
●损害结果
●人身、财产损害
●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
●三、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
●1.概念
●不可抗力指人们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
上也无法避免和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
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罢
工、特殊的军事行动、特殊的政府行为
等。
●由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害不一定是不可
抗力
●2.适用
●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的免
责条件。
●在环境污染中,不可抗力要成为免责条
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排污单
位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污
染,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避免
损害,则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责
任;
●(2)《水污染防治法》:法律另有规
定时,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二)受害人过错引起损害
●故意:由于受害人的故意导致环境污染损
害发生的,可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侵
权责任法》No.27、《水污染防治法》No.85)●过失:水污染以外的其他环境污染导致的
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过失导致环境污染
损害发生,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侵
权责任法》No.26)
●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在水污染导致的损
害中,由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
任;受害人仅具有一般过失,不能减轻、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No.85)
●(三)第三人过错引起损害
●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完全由
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污染
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负责灯
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
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有其他过失行
为,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
者的民事责任。
●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
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
的,不免除污染者的赔偿责任;但污染
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
偿。
●在其他类型的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