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 七 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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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 。 根据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 侵权责任法 》 第 28 条规定 ,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 , 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第 90 条也规定 : “ 完全由 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 害海 洋环境的 , 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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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观状态 : 无过错责任 ( 一 )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无过错责任 , 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 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 , 即使主观上没有 故意或过失 , 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同 环境问题的发展相 联系的 。 20 世纪 50 年代以后 , 现代工业 、 商品经济高度发展 , 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也空 前突出 , 由 于这些污染引起的赔偿案件也急剧增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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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民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民事法 律责任行为 人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 , 它 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 根据 。 环境污染和破坏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巨大 损失 , 已为世界所瞩目 。 环境问 题产生之初 , 也曾运用传统的侵权行为理论以及普通民事责任形 式来解决问 题 , 但由于环境问题的科学性 、 技 术性 , 以及环境污染因 素的 多 样性 、 复杂性 , 使得传统的民法理论显得无能为 力 , 因此必须 注入新的内容 , 重构环境法律责任的 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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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是由那些环境污染源企 业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提供 , 并由他们组成基金会 , 作为环境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对受害者提供赔 偿责任的一种制度 。 环境污染损害往往由众多企 业造成 ( 例如水污染和空气污染 ), 因 为责任 主体多 , 究竟谁是特定的原因者 , 究竟以谁作为 相对方请求赔偿 , 受害者难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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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 也就是说 , 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的 ( 故意和 过失 ) 实施了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 , 只要对公共 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 、 人身 造成损失 , 就应当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所以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属 于 《 民法通则 》 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中的一种 , 即无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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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由于受害人自 己的故意行为导致损害 的 。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 侵权责任法 》 第 27 条规定 , 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 行为 人不承担责任 。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 85 条第 三款规定 :“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 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也就是说 , 损害 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自 身 的 故意造成的 , 则排 污单位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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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环境民事侵权行为多数会侵害或损害他人的 财产权利或者环境权益 。 因此 , 环境民事侵权行 为人往往需要以一定的财产赔偿来矫正环境侵权行 为的后果 , 以恢复或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 失 。 基于此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形式 , 且多表现为赔偿损 失 。 这是由于在环境侵权行 为 中 , 往往是受害人在人身 、 财产或环境权益 遭受损害的情况下 , 才向 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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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环境损害赔偿也遇到了 与排除污染危害相同 性质的 难题 , 即 既要及时 、 妥善救济受害人所 受的损害 , 又要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 该问 题只不过没有像排除污染危害时表现得那样严重 、 尖锐而已 。 这一问 题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 第一 , 污染损害往往造成巨大损失 , 加害人 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 如要求加害人给予充分的 赔偿 , 则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活动 , 甚至导致 破产 , 于社会和受害人都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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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环境民事责任作为整个民事责任的一部分 , 其使用要受到民事责任一般规定的制约 ; 同时 , 又是与其他责任相区别的一种独立的责任 。 具体 来说 , 环境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 ( 一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强制性是法律责任的基本属性之一 , 即指由 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实施 惩罚的强制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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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或减责情形 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 , 无过错责任也是一 样 , 当 一些特定的 原因 和 情形出现时 , 这种 无过错责任是可以得到免除或减轻的 。 关于具体 的免责或减责情形一般均由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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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不可抗力 。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 抗拒 、 不能克服并且不能避免的 客观情况 。 即 在当时 、 当地条件下 , 主观上无法预见 , 客观 上也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 。 如一些自然灾害 , 地震 、 火山 爆发 、 山 崩 、 海啸 、 台 风等 ; 还有一些社会现象 , 如战争 、 特殊的军事行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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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责任保险制度 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为自 己可能因致他人损害 而承担民事责任所设臵的 保险 , 即以投保人对于 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的契约 。 责任保险 的主要功能就是行为人造成的损失的分散 、 转移 , 即损失由众多的投保人分担 , 其对受害人和加 害人双方均有利 。 作为对保险费的交换 , 每个致 害人都摆脱了 责任 ; 对受害者来说 , 则是不存 在致害人无力赔偿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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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具有补偿性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具有明显的 惩罚 性 , 如 我国 《 环境保护法 》 第五章所规 定的行政罚 款 ,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等 。 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一般不具有惩罚 性 ,其 中的财产责任主要是为 补偿受害人的 损 失 。 当 然 , 这并不排除有的责任形式也以制裁性为主 。
第七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概述 一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我国民法学者佟柔先生认为,民事责任是指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 对违反民事义务行为的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 》)专章 规定了民事责任制度,其中第106条规定了承 担民事责任的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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