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问题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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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问题及案例分析

内容介绍

第一部分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问题

第一节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概述

第二节以报告为主线表现的问题

第二节具体操作中表现的问题

第二部分企业价值评估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问题

第一节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概述

1.1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颁布

1.2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颁布的意义

1.3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在评估准则体系中的作用

1.4 企业价值评估的突破点

1.5 相比资产评估操作规范的不同之处

1.1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颁布

为了规范企业价值评估行为, 2004年12月30日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协会,以中评协[2004]134号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式予以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颁布是中国资产评估的一场重大变革。

1.2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颁布的意义

1)《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突破了目前关于企业价值评估所存在的认识误区,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开创了中国企业价值评估的新局面。

2)促使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按照统一的执业规范开展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有利于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业务素质、业务水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

3)促进企业价值评估经验的交流,代表着企业价值评估实践的总结和升华,构成了中国资产评估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意见的实施一方面标志着我国评估理论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国内和国际间评估经验的交流,提升了我国评估在国际评估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1.3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在评估准则体系中的作用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划分为业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两个部分。

资产评估业务准则在纵向关系上分为四个层次: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具体准则,包括程序性准则和专业性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针对资产评估业务中的某些资产评估业务操作的指导性文件,在这个层次上,主要是针对评估业务中出现的实务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某些尚不成熟的评估指南或具体评估准则也可以先作为指导意见发布,待实践一段时间优化或成熟后再上升为具体准则或指南。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目前的业务准则上属于第四层次。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划的准则体系中,企业价值评估是作为独立的专业性准则而制定的。但由于目前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制定条件还不十分成熟,这既有理论研究的问题,也存在实践经验积累不足的问题。只有通过相当一段时间的实践和优化后才具备将指导意见提升为具体准则的条件和空间;因此,这个规范文件是以指导意见的形式发布而不是以准则的形式来发布,但这一切都不会也不应该影响或削弱《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目前环境下所具备的开创性指导功能。

1.4 企业价值评估的突破

1)澄清了长期以来含糊不清的评估对象

2)明确了恰当选择和定义价值类型的要求

3)对评估方法进行了整体性及系统性的规范,突破评估方法选择的惯模式

4)突破了收益额计算口径的单一选择

5)明确了对折现率进行合理选择的要求

6)明确了预测责任

7)提出了运用市场途径的方法、价值指标与可比性分析程序

8)对企业价值评估存在的主要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规范

如:

(1)收益法(途径)中对偶发事项以及非经营性资产的考虑

(2)估算折现率时对其他风险因素的考虑

(3)对控制权溢价/少数股东权益折扣的考虑

(4)对缺乏流动性折扣的考虑

(5)对存在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评估时的考虑

(6)对长期投资评估的考虑

(7)对终值计算的考虑

1.5与资产评估操作规范的不同之处

第二节以报告为主线表现的问题

2.1 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定义:

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发表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

评估报告的要求: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含有歧义和误导性的表述。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的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必要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需要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特别使用限制,提示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使用,并不得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当评估结论合理性受到重大影响时,不得出具评估报告。出具报告的类型:

无法出具报告的情形

可以出具报告的情形

出具其他报告类型

2.2 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的提出

1999年3月发布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规定评估机构应以较少的篇幅,说明评估报告书中的关键内容,“摘要”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摘要”必须与评估报告书揭示的结果一致,不得有误导性内容等。

拟出台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规定:“第三章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标题及文号;(二)声明;(三)摘要;(四)正文;(五)附件”,“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评估报告摘要存在的问题

不规范、不完整

不严谨

不够重视

声明的注意事项

91号文中的声明:“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新评估报告准则中的声明:“应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3 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评估的使用者

业务约定书中明确其他人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其他方

●关注其他特殊的使用者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国有财产出资人

证券监管部门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资产管理公司不良金融资产处置

法院民事、刑事责任判断

公安、纪检违法、违规事件调查

行业自律处罚

2.4 评估对象和范围

突出问题未正确理解评估对象和范围,概念上含糊不清。

对其权益状态未予关注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评估对象

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条

操作规范中的评估对象

整体企业资产评估是指对独立企业法人单位和其他具有独立经营获利能力的经济实体全部资产和负债所进行的资产评估。整体评估的范围为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109条

整体的评估范围一般为该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1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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