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电气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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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 电源的变压器可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
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电源 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
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 和运行。
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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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煤矿矿安安全全规规程程有有关关电电气气部部分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 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 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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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
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 断电装置。 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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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煤矿矿安安全全规规程程有有关关电电气气部部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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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五十一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
过额定值运行。
第四百三十七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 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
•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 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
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 (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
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 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
第四百三十八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 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 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 供电时,其余回路应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
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 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
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 或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国家标
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准、规范要求。
方可投入运行。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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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四百四十二条 对井下变(配)电所
[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 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 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 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 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
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供电时,应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
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 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 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 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 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 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
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 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
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 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
煤煤矿矿安安全全规规程程有有关关电电气气部部分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 第七节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
整 • 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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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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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
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
四百四十一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 电时,另一回路应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不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 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条 煤矿地面、 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 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 验收、运行、检修、试验
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 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 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
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 地面、井下各种电气 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 计、选型、安装、验 收、运行、检修、试 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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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 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
• 本必须条有上与述主设要备设的控备同制回等可路和靠的辅助备设用电备,源。数量不得超过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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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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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部分
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煤(岩)与瓦 抽采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 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 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母线段, 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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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四百六十五 条 第二款
• 采区变电所应 设专人值班。 无人值班的变 电硐室必须关 门加锁,并有 值班人员巡回 检查。
• 原规程是440-491共52条,现435-486条,同为 52条,新规程主要增加了井下电源电池部分。 主要是考滤是煤矿井下以蓄电池作为电源的安 全使用方面的内容。这次电气编写有中国矿大、 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开滦集团、龙煤公司、 国家煤安中心、路安煤业、兖煤集团、上海煤 科院。参与审核的有同煤、淮南、川煤。在全 国征求三次建议。总局开了14次审核会议而形 成。也是自1951后经过14次修改。但还不尽善 尽美之处。